第四节 安置与清理
一、留队安置1954年以前全省各劳改单位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很少,一般由原服刑单位就业,仍然从事服刑时的劳动工种。从1955年开始,对刑满人员实行大批留用。为了适应这一形势,治淮总队建立一个直属支队、洪泽湖成立一个新人村专门接收全省无技术的就业人员。有技术的就业人员加工程师、技术员和具有六级以上的技工仍由原服刑单位安排使用;如在原单位专业不对口的,则由省劳改局统一调配使用。1956年普济圩农场又依照高级农业社的管理办法,办起五百人以上的新人村,安置就业人员。1957年,刑满就业人员已不局限安置在劳改农业单位,劳改工业单位也安置了就业人员。1958年以后在公安部指示下,对已经安置在大中城市工业单位的,又逐步调到农业单位和小城市的工业单位。
1963年,调出五千多名就业人员交给省建筑厅、水电厅,以支援地方工程建设。调出的就业人员身份不变,由使用单位管理。1970年5月,大部分劳改单位移交给地方和生产建设兵团,有36521名就业人员随之调往。1972年省劳改局按“四留”“四不留”的原则,又陆续收回符合“四留”条件的就业人员。到年底回收结束,13000多名就业人员重新回到劳改单位。未收回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四不留”的原则清理回乡。与此同时,省劳改局又将在劳改单位表现好的、有工业生产技术的无帽就业人员转交建设兵团民劳农场和社会工厂,作为社会安置就业对待。
二、清理安置
留场就业人员经批准回归社会,安家立业,这就是清理安置。这项工作几乎是与刑满留用工作共同始末的,从1954年开始到1989年结束。
50年代,在1952年至1953年开始留用的阶段,大部分刑满人员都是自愿留下的,按条件是不符合留场就业的,还有一些在刑满回家后,因生活所迫,又返回原改造单位,要求安置就业的。1954年,省劳改局布置各单位,要求把那些自愿留场的、原属一般刑事犯、又有家有业的留用人员动员回乡生产。其结果收效甚微。
1955年10月,为了正确贯彻刑满就业政策,各单位按照省劳改局的布置,对就业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凡不属于留用的对象,坚决动员回乡。重点是已失去活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一般反革命犯、有家有业的普通刑事犯。一时间大造声势,到1956年底,全省清理回乡4100人。
60年代,1961年,国家号召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农业生产急需劳力,省劳改局提出家住农村的四种人,要尽量动员回乡参加生产。这四种人是:
1、人民内部犯法分子;
2、原是普通刑事犯;
3、原是一般反革命犯,刑期在5年以下,刑满就业后一贯表现较好,当地群众同意返乡的;
4、个别表现一般,但家中生活有较大困雄,群众意见不大的。
1962年,由于大办农业,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就业人员家属纷纷来信或到劳改单位要求就业人员回家生产。当时有不少人因此而长期请假不归或不辞而别。对此,各劳改单位遵照省局指示,主动将确实参加农业生产,且符合清理条件的,及时把他们的户口、粮油关系及表现材料转给当地公安部门,为其办理清理安置手续,不再动员回场(厂)。
1968年11月,在全国城镇人口“下放”农村的形势下)省劳改局和各劳改单位都成立了“清理整顿小组”。负责对就业人员进行清理安置。这次清理的范围比较广,除以下几种人外,都在清理之列:
1、原属空降或海外派遣的特务间谍;
2、原是反革命、重大刑事犯、家住大中城市、沿海沿边、国防要地的;
3、已转为预备工人或工人的。
从这一年开始,清理回乡人员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根据其就业人员时间长短、困难大小,发给每人1~3个月工资和粮票。如仍有困难,由当地清理办公室再酌情补助。另外,家住本省农村的,每人还发给30元回乡补助费,确无住房的,发80元安置费。此次大规模地清理是分批进行的:先清理家居省内的,后清理家居省外的;先办理回原籍的,后安置下放农村的。1969年上半年清理达到高峰,仅半年时间就清理掉8718人,占需要清理的72.65%。
70年代。1971年,着重安置就业人员下放农村插队落户。这项工作开始之前,省劳改局曾在白湖农场、白湖修配厂、巢湖铸造厂三个单位对两种人进行了定向调查,这两种人是:(1)历年来被列为危险分子不予清理的原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且家住大中城市、沿海沿边、国防要地的就业人员;(2)因情况特殊不能回去的和无家可归的就业人员。调查结果表明,他们在刑满就业期间绝大部分是表现好的,而且年龄都在40岁以上,54.7%的人没有结婚。如将他们继续留在劳改单位,非但本人不安心,而且也失去社会同情,但根据留用政策规定又不能让他们回原籍。因此,在是年10月份省劳改局根据省革委会1970年(55)号文件精神,在白湖农场一大队选择20名上述就业人员,把他们安置到淮北、颍上两县农村插队落户。随后,全省两万多名既不能回原籍,又不能继续留用的就业人员被安置到省内各地农村。到1977年,全省还有20%的就业人员是应该清理而没有清理掉的。为此,劳改局发出皖公字(77)第105号文件,要求各劳改单位,对现有留场(厂)就业人员,要进行一次全面地、深入细致地摸底,凡符合清理条件的,都应征得当地同意,在两年内分期分批清理掉。同时规定,对清理的对象,应区别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80年代,1981年,全省重点清理老弱病残就业人员。据1979年统计,全省这类人员有4800多人,占就业人员总数的30%。他们大都有妻室儿女,但不愿离开劳改单位。主要原因是劳改单位工资、福利好,生活有保障,回去以后,亲属子女是否愿意赡养?对此颇有后顾之忧。而他们继续留下,劳改单位又实在难以负担。为此,安徽省劳改局参照外省和省农垦厅的做法,采用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办法,将其安置到亲属的住处。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又不愿意离开劳改单位的老弱病残人员,基本上由劳改单位养起来。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自愿的原则,愿意离场投亲的,发给不同数额生活费遣散安置;不愿离场的,由劳改单位把他们养起来,并享受公费医疗。随着时间推移,物价上涨,清理回乡就业人员的生活费显得不敷所用。1985年12月劳改局通知各单位给予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