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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刑满就业

第三节 管理教育

1954年以前,就业人员仍在劳改队和犯人一起生活和劳动,管理教育方面基本上等同犯人。1954年4月,省公安厅根据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和《关于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草案)》的精神,结合省内劳改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贯彻“多留少放”政策的细则(草案)》,1955年4月又制定了《对留队人员纪律制度暂行规定(草案)》。
1957年,省劳改局为把就业人员与犯人彻底分开,重新划分了管理就业人员的职能部门。将过去由管教部门管理划归为职工科管理,没有职工科的单位,由秘书部门管理就业人员的行政事务,工会负责思想教育工作。1958年,各单位为激励就业人员积极向上,摒弃落后,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情况,划分出积极的、一般的、落后的、危险的四种类型的就业人员。一贯积极劳动、遵守纪律制度为表现好的;消极怠工、一再违反纪律制度、屡教不改、搞破坏活动的,为表现差的。通过评比,表现好的予以奖励,表现差的予以处罚,做到赏罚分明,利用表现好的来带动一般和落后的。
1966年,对就业人员的管理重政治出身,因政治身份不同,管理有别:1、戴地、富、反、坏分子帽子的,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限制其活动范围,实行监督管理。2、摘帽的和原不是四类分子、有公民权的,实行民主管理;3、评为预备工人的,可以参加工会为预备会员,列席某些工人会议;4、评为工人的,可参加工会为正式会员,出席工人会议,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69年底到1972年5月,全省各劳改单位对就业人员普遍实行区别对待,目的是在管理教育等各方面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对待。
在管理上,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无帽就业人员实行民主管理:1、享受公民权,可以参加人民群众举行的集会、听取向人民群众传达的中央文件,开会和外出开具的介绍信,可以“同志”相称;2、发给出入证,活动范围不受限制;3、一般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二至三星期;组织学习不受监督。对属敌我矛盾的有帽就业人员用专政的方法管理:1、不享受公民权;2、不发出入证,限制活动范围;3、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享有探亲假;4、在于工监督下,进行改造、生产、学习等活动。在管理机构上,无帽就业人员超过300人,设立民劳科或组(实际上是设立了职工科或就业科),专职管理;300人以下在政工组内配备专职干事,负责管理工作。
1973年11月,劳改局修订了《留场就业人员规则》,1980年以后就业人员不断减少,一是大规模地清理回乡,二是逐渐地转为工人就业人员的管理也就逐渐纳人工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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