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待遇
最初,就业人员的工资由工分评定,一般每人每月70个工资分。后来留用人员逐渐增加,有各种技术的就业人员相继增多,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上劳动,继续按同等工分付报酬,显著已不合理。1954年,以社会同等工人的工资为依据,参照就业人员本身的三项因素(1、属强迫留用还是自愿留用;2、技术程度的高低;3、案情性质和劳动中的表现),核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无技术并自愿留用者,每月在70个工资分左右;强迫留用者,每月不超过70个工资分;有技术强迫留用者,每月在100个工资分左右。但各单位在执行中一般都低于这个标准,与社会同等工相比,工资悬殊过大,致不少留用人员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
1955年初,比照社会技术等级,又重新审议了就业人员的工资,纠正了偏低部分。就业人员最少的提高5个工资分,最多的提高20个工资分。就业人员的经济待遇稍有改善,但仍然低于社会同等劳动的报酬。1956年2月16日,公安部十一局在给安徽劳改局《关于刑满留场人员工资问题的批复》中,对刑满人员的工资低于社会同等劳动的工资一事,提出批评,要求对刑满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分案情性质、刑期长短及有无政治权利,一律与同类国营企业劳动工资标准相同。并随着国营企业劳动工资的调整增加,留用人员的工资也同步增加。为此,安徽又一次调整提高就业人员的工资,并在是年上半年内完成此项工作。1957年,由于反右的影响,全省劳改单位又进行一次审核就业人员的工资偏高的问题,审核的尺度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不高于农场周围农业社社员的工资收入;从事工业生产的,未劳改前原有技术员以上技术,一般按照其原来的技术等级结合劳改期间(或留用后)的表现,发给与社会同工种同技术的工资;原来没有技术,在劳改中学会的则低于社会同工种同技术的工资。原评定偏高的,一律根据上述标准调整降低。
1960年8月,为使就业人员的工资与其本人的政治表现、生产技能紧紧挂钩,经省委批准,全省劳改企业又一次调整了就业人员的工资。在调整之前,各单位成立了工资评定领导小组,调查了解三个方面情况:1、就业后的政治思想改造表现和劳动表现;2、现有技术水平,着重了解服刑前和服刑期间从事某工种时间长短,技术熟练程度等;3、现行工资标准、工资等级。根据这些情况再对照规定的升级、定级条件,给一部分人调整了工资。是年8月,经公安部同意,在就业人员中还试行了综合性奖励。得奖面在60%以内,奖励额分行业、工种,按工资的百分比计发。
1962年,就业人员参加“三包一奖”的生产管理,工资也随之进行改革,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和按活记工按工付酬的两种工资制度。1963年,就业人员与劳改单位的干工一样进行了一次工资升级。从这一年开始,对新留用的就业人员取消了三个月试用期,在其就业后随时定级,确定工资标准。个别表现不好的实行计件工资。
1966年,就业人员被划分成四种人,工资没有变动,但在福利待遇上却按照不同的对象分成几等:1、戴帽就业人员只享受公费医疗,其它待遇全无;2、无帽就业人员除享受公费医疗外,还可以继续享受综合奖金、福利补助,病假期工资照发;3、预备工人除享受无帽就业人员的待遇外,还享受一些劳保待遇;4、评为工人的,则与国家职工享受同等待遇。1968年7月,省公检法军管会执行“文化大革命”的极左政策,推翻了1963年省劳改局对新就业的刑满人员取消试用期当即定级定工资的决定,只给新留用人员以不低于劳改犯又不高于社会临时工、学徒工的工资标准,发给他们生活费。到1969年元月,所有就业人员的工资都被“一刀切”掉,改发生活费,标准同新就业的刑满人员一样:农业单位每人每月18元,工业单位每人每月23元。对就业人员的各种津贴、奖金、营养补助等也一概取消,只发给必要的劳保用品。这种不同表现好坏、不分技术高低、不论就业年限“一刀切”的结果,严重挫伤了就业人员的劳动积极性,给就业人员及家属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在这种局面实在难以为继的情况下,1969年10月,军管会在对就业人员实行区别对待的过程中,又重新将就业人员的生活费改为工资制(老弱病残就业人员仍发生活费),并给予部分社会福利。
1979年,就业人员按留场(厂)就业总数的40%的比例调整工资。与国家职工调资的比例相同。1982年,对刚刑满的就业人员实行考察制,考察期间发生活费,一年考察期满后,按照社会工人的工资标准定级。1983年,除考察期以外的就业人员均得到调资。根据他们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态度、政治表现,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审核评定了他们的工资。从此,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国家职工相同。原是国家职工的劳教期满的留用人员,原单位不再发给他们工资或生活费,由劳改单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