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登记
旧社会,政府对男婚女嫁,甚至对买卖婚姻、强迫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等,均一概不管。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婚姻登记、管理。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保障男女婚姻自由。宿城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宣传《婚姻法》,并由民政司法等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和处理离婚、复婚等有关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管理放松,出现了早婚或不履行登记手续而结婚的现象。1974年1月,宿县城关镇革命委员会决定实行《结婚登记介绍信》制度,有效地控制了早婚现象。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宿州市民政局、法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织力量进行了宣传与贯彻。1981年至1985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的有8569对,经调解无效离婚的223对,复婚登记66对。1985年12月,开始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严格进行婚前检查,严格审查婚龄和婚姻基础,从而使婚姻登记手续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