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殡葬改革
宿县民政局于1969年在城南三八河北岸兴建火葬场,1970年建成。面积4万平方米,主要建筑有悼念厅6间,火化室4间,停尸房4间,骨灰厅5间。火化炉采用现代化设备。1980年移交宿州市民政局管理。有干部4人,职工8人,近年来陆续增建房屋10间,641火化炉1台,汽车2辆,场部扩建到4.2万平方米。1983年7月,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83〕75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加强殡葬改革的布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条例的实施细则》。1984年成立殡葬改革委员会,并于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郊区、乡相应地建立殡葬改革管理小组。机关干部、工人、部分市民死亡已实行火葬;郊区农民死亡,土葬者居多。1982年火化尸体182具,1983年火化尸体210具,1984年火化尸体219具,1985年火化尸体260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