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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临时军法会审办事细则

民国18年

第一条本细则依大纲第七条订定之
第二条审判长综理本处一切事务,如因故请假,得由审判员临时推选一人代理之。
第三条本处会审讯问中,如发现共犯时,得发拘票或传票,如认为有应讯关系人到庭质证之必要时将并传之,前项关系人在讯问中判决前,如认为有逃匿或湮没伪造证据之情形,须留置者,得发看管票看管之,但拘票、传票及看管票之发出,须经审判长暨承审之审判员署名盖章方为有效。
第四条审理数人共犯案件时,如被告中有不到庭者,得对于到庭者判决。
第五条应拘传之被告人、关系人等逃匿时,得咨议及呈请各官署拘捕或通缉。
第六条受死刑宣告之人犯,由审判长指挥执行或委托军事机关执行之。
第七条本处关于行政事务,由审判长代表行之。
第八条本处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各人职权列左(下):
(一)书记官长承审判长、审判员之命令综核各项文件,分配各职员工作及办理长官交代事务。
(二)书记宫承审判长、审判员之监督,书记官长之指导,分别办理各项记录、文牍、收发、监印、会计、庶务及卷宗保管等事项。
(三)录事办理一切缮写油印等事项。
第九条凡本处各员对于会审审判案件情形及足供审判资料之各种文书应守秘密,违者依法究办。
第十条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及随时提出会议修正之。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决议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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