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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临时军法会审审判规则

民国18年

第一条本会审系遵照国民政府密令由安徽省政府省务会议议决组织,除依法令外,并依本规则之规定,审判关于共产党的案件,如在审理中发觉非共产党事实时,应将该案移送主管官署办理。
第二条本会审依照组织大纲以审判员五人行之。
第三条本会审审理案件,除侦查庭外,凡开公判庭必须过半数的审判员莅庭,并由书记官一人莅庭记载笔录。
第四条本会审以审判员中推立之审判长行使审判职权。
第五条审理案件应由审判长于开庭前指定开庭时间,谕由书记官通知各审判员届时莅庭会审。
第六条审理条件应由审判长独自讯问,审判员如有意见须发问时,应向审判长告知请加讯问,倘经审判长之许可,审判员可得亲加讯问之。
第七条审理案件应先询其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以查验其人有无错误。
第八条受讯人有数人时,应隔别讯问之,但遇有必要情形,得命与他受讯人或证人及告发人对质。
第九条讯问被讯人,应将其犯罪之事实与嫌疑逐一详细讯问,如有辩明应命其指出证明之方法以凭侦查。
第十条审理案件应由莅庭书记官制成笔录,将问答记载明确。
第十一条审理案件审判长认为讯问完毕时,应向各审判员询问有无意见,如有应加讯问者,审判长得就审判员所告意见再加讯问或任审判员亲自讯问,如无须讯问时,即令受讯人于笔录之末行画押或捺指模。
第十二条讯问证人或告发人,应由审判长先告以须为真实之陈述,如有虚伪或挟嫌诬陷情事察出,应当依法办罪,给其承认具结后,再合陈述之。
第十三条本会审依军法组织系一审制,所有裁判确定案件,报经安徽省政府核准后,即予执行,其应紧急处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本会审系依军法组织,受讯人不得委托律师出庭辩护并禁止傍听。
第十五条审判长认为业已审问完毕之案件,应由审判长召集各审判员评议,并将该案之处分议决之。
第十六条本会审科刑五标准适用左(下)列各款:
(一)陆海空军刑法;
(二)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三)蒋总司令徐州真电;
(四)国民政府纲密来电;
(五)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第十七条凡经评议议决应科罪刑之案件,审判长应命书记官将犯罪事实与理由,依法制作判决书,由审判长领衔全体审判员副署盖章报送安徽省政府察核。
第十八条执行判决时,应开庭提出犯罪人,由书记官朗读案由,由审判长将主文宣告之。
第十九条执行判决由审判长指挥之。
第二十条执行死刑由审判长指定监刑官莅视,除经审判长许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场内。
第二十一条在本会审未成立以前,凡各官署已经开始审理或在侦查中之共产党案件,一律移送本会审办理,以一事权。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本会审议决后,报由省政府并请转呈中央党部、国民政府陆海空军总司令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会审会议决定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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