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时军法会审处组织大纲
民国18年
第一条安徽省遵照国民政府第11号密令审判关于共产党案件,特设临时军法会审处。
第二条本处由省党部、省政府、高等法院、最高军事机关,驻省军队高级长官共同组织。
第三条本处设审判员5人,由各机关各派1人充任,互推1人为审判长。
第四条本处设书记官5人,由审判长提会议决委任之,指定1人为主任,并得酌用录事。
第五条本处关防由省政府颁发之。
第六条本处经费由省库支付,其预算另定之。
第七条本处审判规则暨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八条本大纲如有未定事宜,得随时呈请省政府委员会修改之。
第九条本大纲由省政府委员会议决议后,呈海陆空总司令核准施行并分报国民政府和行政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