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筹备处临时法院简章
民国元年7月安徽都督军政府拟定
第一条本处因省城高等、地方各审检厅尚未成立,暂在处内设临时法院,受理全省民刑上诉案件。
第二条临时法院一切事务由处长监督行之。
第三条临时法院得置左(下)列之官吏
一、推事三人
一、检事二人
一、典簿一人
一、主簿一人
一、录事三人
一、书记四人
一、承发吏二人
一、司法警察五人,内一人为警长。
一、检验吏一人
一、行刑一人
第四条临时法院得置相当之庭丁杂役。
第五条内附设看守所,管收未决之刑事犯及民事被告人不能保释者。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及相当之所丁杂役。
第七条院内官吏丁役之职务,适用前清法院编制法及各种通行章程。
第八条官吏丁役之薪俸及任免,均由处长之命令行之。其第三条、第六条所定之官吏,因事之繁简、处长得命令本处职员兼理之。
第九条关于诉讼手续及状纸格式,暂时援用部定草案暨旧时通用各章程之规定。
第十条临时法院之判决执行及其他文件,均以司法筹备处之印信行之。
第十一条本简章未尽事宜,以处长命令随时修补。
第十二条本简章施行期间,自临时法院开办之日始、俟省城高等及地方审检厅成立之日,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