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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高等审检分厅暂行章程

民国6年3月由高等厅拟定呈经司法部核定

第一章组织
第一条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置监督推事一员、推事二员、实习推事一员。
第一高等检察分厅,置监督检察官一员,实习检察官一员。
第二条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置民刑各一庭、以监督推事充两庭庭长,推事充两庭庭员。
第三条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置监督书记宫一员,书记官二员。第一高等检察分厅,置监督书记官、书记官各一员。
第四条第一高等审检分厅,推事、检察宫及书记官得酌派本厅或怀、芜两地方厅一、二员兼任之,于六年预算成立时,得依预算增置相当员数。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第一高等审检分厅设于凤阳,其土地管辖以凤阳、怀远、定远、灵璧、凤台、寿县、宿县、蒙城、颍上、霍邱、涡阳、阜阳、亳县、太和、五河、泗县、盱眙、天长、滁县、全椒、来安等二十一县属为限。
第六条第一高等审检分厅之事物管辖如左(下):
一、不服所属各县知事地方管辖之判决而控告及不服其批谕按照法令而抗告之案件。
二、于凤阳地方厅未设立以前兼行地方厅关于二审之职受理不服所属各县知事初级管辖之判决而控告及不服其批谕按照法令而抗告之案件,于凤阳地方厅设立以后,受理所属厅、县上告及再抗告之案件。
三、办理所属各县复判案件。
第三章权限
第七条监督推事承安徽高等审判厅厅长之命监督该审判分厅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检察官承安徽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之命监督该检察分厅事务。
第八条第一高等审检分厅,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对于有监督权之上级官署或其他上级官署文件,应由本厅察核以本厅之名义行之。其对于管辖区域内同等以下各官署之文件,以各该分厅名义行之。
第九条高等审检分厅监督书记官、承监督推事及监督检察官之命监督所属书记官。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以奉到司法部核定之日施行。其有应行修改时,经由本厅呈司法部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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