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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犯人监(队)规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安部颁发的《犯人守则》的贯彻执行,更好地维护监狱、劳改队的正常秩序,促进罪犯的改造,特制定本纪律。
第一节学习
第一条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按照干部的布置,积极参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学习。
第二条遵守学习制度,学习时,不谈论、办理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开会时应认真听讲,不得插话,不准交头接耳、以及其他扰乱会场的行为。
第三条在政治学习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认识,与错误思想决裂;在文化学习中,应尊重教师,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在技术学习中,要认真钻研、掌握和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条公用书报杂志,教学用具、文体用品、学习资料等都要妥善保管,不准损坏,如有损坏,应按价赔偿。
第五条在干部指导下,积极参加文体活动。非经干部批准,不得张贴标语、文词和演出文艺节目;严禁阅读,私藏和传递反动、迷信、淫秽书刊;禁止书写、哼唱反动、黄色歌曲。
第六条积极开展思想斗争,大胆检举揭发一切破坏监规纪律和反改造的言行,不准隐瞒包庇、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节劳动
第七条服从劳动调配,不准挑剔工种。积极劳动生产,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第八条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所,不准干私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并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干部。
第九条严格执行劳动生产检查制度,不得以少报多,以次充好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条努力钻研生产技术,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的试验,必须经干部批准。
第十一条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爱护国家财产,降低生产成本。不准浪费、损坏、变卖、赠送、调换、偷盗生产资料或产品。
第三节生活
第十二条遵守作息时间,一切活动均须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非经许可不准进入干部办公室,警戒区及其它禁止犯人进出的区域,也不得在上述地区徘徊。向干部请示问题时,要先行报告。
第十四条不准交谈案情,不准传授犯罪伎俩;犯人之间应以姓名称呼,不准称兄道弟,乱起绰号。
第十五条不准借贷、赠送、调换、买卖、饮酒,严禁拉帮结伙,打架斗殴,赌博、偷窃、敲诈以及其他流氓活动。
第十六条严禁造谣传谣,不准诬蔑、诽谤他人。
第十七条严禁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允许吸烟的单位,也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
第十八条切实遵守三站队(上下工、进出会场、进出监房)和互监小组制度,不准单独行动,不准串队,不准擅自集会。
第十九条不准改变囚服式样和颜色,不准穿戴军警衣帽或奇装民服,不准留怪发型。
第二十条非炊事犯人,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厨房,开饭时按秩序打饭取菜,严禁烧小锅。
第二十一条不准私藏现金、粮票、证件,不准私自保存、使用耳机、收音机,不准将生产工具(锹、棍、绳索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监房。
第四节卫生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卫生制度,经常保持室内外清洁整齐,美化环境,不准随地吐痰,禁止随地大小便,污水垃圾要倒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讲究个人卫生,定期理发洗澡,衣服要经常洗晒,放整齐,不乱吃生冷和变质食物,炊事犯人要把食物洗净做熟。
第二十四条遵守医疗制度,服从医务人员治疗;需要休息时,须经医务人员诊断,干部批准。
第五节通讯与接见
第二十五条犯人收发书信、包裹,必须经干部审查,严禁私自收发书信、包裹。
第二十六条犯人每月可以接见家属1~2次,每次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经干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准私自交接物品。
第二十六条犯人在通讯接见时,不准用隐语、外国语;不准泄露劳改机关内部情况,不准串通案情和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省劳改局1982年8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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