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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犯人伙食管理制度

一、根据《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对犯人的伙食管理,由生活卫生科(狱政科)负责。犯人伙房要配备专职干部管理,保证犯人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
二、犯人粮、油、副食品定量,按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标准供给。农业单位犯人的口粮,应按实际需要留足。严禁把糠麸或霉烂变质的粮食供犯人食用。
三、管理犯人伙房的干部,应严格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管理现金帐、物质帐和实物消耗帐;
2.负责犯人粮、油、副食品的采购与库房管理;
3.不断改进和提高炊事犯人的烹好技术,积极调剂改善犯人的伙食;
4.检查督促炊事犯人,管理好伙房饲养的家畜家禽;
5.负责对从事炊事工作犯人的管理教育。
四、对购进的实物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严防变质霉烂,严禁干部、工人、就业人员调换犯人的主、副食品。犯人帐目,要每月结算,向犯人公布。
五、犯人伙房要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切实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与食物中毒的发生。对从事炊事工作的犯人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传染病时,要立即隔离或调换。犯人伙房和食物仓库,不得存放或带入农药以及其他有毒物品。
六、建立犯人伙食管理委员会,成员从改造表现好的犯人中选举产生。伙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一年。其任务是: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执行对犯人伙食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每周食谱,监督炊事犯人搞好伙食,收集犯人对伙食的反映,研究改进办法。
七、对病犯在生活上应予照顾。住院病犯的伙食费可高于伙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留队治疗的病犯,每天可补助一至二角。
对少数民族犯人,在生活上要照顾他们的民族习惯。
八、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作业劳动的犯人,要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标准,发给保健食品,不得降低或克扣。
九、要教育犯人注意节约粮食,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杜绝浪费粮食的现象。
省劳改局1982年8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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