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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历次检察工作会议简介

(1950年—1985年)
第一次检察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委员会、司法部于1950年7月26日至8月7日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
皖北人民检察署李锐副检察长出席会议,回来后即在皖北行署直属单位和公安处长、司法、审讯科长会议上传达了高检李六如副检察长关于检察制度和工作任务的报告。主要内容: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分工问题;以镇压反革命活动为中心,结合各地中心任务开展检察工作问题;受理违法乱纪与一般刑事案件问题。1951年6月10日至15日,召开皖北首次检察工作会议,检查半年来的工作,交流经验,研究今后任务。
皖南人民检察署与皖南人民法院于1950年10月4日至11日在芜湖联合召开皖南首次司法工作会议。皖南法院汪伯民院长传达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皖南检察署王文石副检察长传达李六如副检察长的检察工作报告。会议着重讨论了检察机关组织建设和如何开展检察工作等问题。
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
1951年11月间,皖南、皖北人民检察署在芜湖、合肥分别召开检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华东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决议(第五次草案)。
皖南检察工作会议开了3天半。出席会议的有各专区检察分署、芜湖市署、芜湖县署负责人。会议对华东检察会议决议草案提出三条意见:(1)检察工作必须把检察犯罪与预防犯罪结合起来;(2)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通力合作;(3)要明确今后工作重点和组织建设任务。会议对皖南检察署及其专区分署的工作提出四个着重点:(1)创造典型,总结经验;(2)拟定预防犯罪的宣传提纲;(3)举办轮训班,培养干部;(4)对下层工作多作具体帮助。会议对县、市署的工作提出三点要求;(1)检察重点案件,提起公诉;(2)有重点地建立检察通讯员;(3)宣传政策法令,预防犯罪。
皖北检察工作会议开了6天。出席会议的有各专区分、市署检察长。会议传达了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华东检察会议精神,学习了华东检察会议上魏文伯检察长的报告和会议总结与决议,讨论了工作方法、检察编制、干部培训等问题。皖北检察署陈元良检察长在会上就皖北地区检察工作情况作了报告,阐明了镇反斗争中检察工作的作用。
第三次检察工作会议
皖南、皖北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检察署,于1953年5月19日至27日在合肥召开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专区分、市、县署负责干部55人。会议传达最高人民检察署及华东分署在同年3、4月间召开的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今后检察工作任务与组织建设任务。会议讨论全省检察机关主要任务:(1)重点建立与开展工矿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的检察工作,保护国家经济建设;(2)保障选举法的正确实施,与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作斗争;(3)加强司法监督、检查公安、司法机关的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错放的案件,以及监所劳改单位是否正确执行狱政政策与劳改政策;(4)结合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斗争,检察坏人坏事;(5)结合生产救灾,检察破坏生产救灾的违法犯罪分子。会议指出主要锋芒应对准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的破坏活动,混入内部的坏分子的违法乱纪行为和其它违法犯罪事件。抓住典型案件,集中力量,搞深搞透,严肃处理,广泛宣传,发挥检察机关的威力。在工作中要贯彻人民检察的群众路线,加强检察通讯员和人民来信工作。会议要求省署、分署、市署应分别掌握1、2个厂矿和县署作为重点,深入下去,创造经验,指导一般。在组织建设上,要求年内新建县署49个,矿区分署3个,省辖市署、专区辖市署各1个。连同原已建立的省、市、县署32个共86个单位,需编制783人,当时只有283人,待增500人。会议要求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阶级觉悟,消除种种不健康现象。
第四次检察工作会议
1954年5月20日至6月3日在合肥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各专区、市、县正副检察长和部分秘书、检察员,以及省署助检员以上干部共108人,并邀请省政法部门和财经等部门派代表参加会议。最高人民检察署,华东分署均派员到会指导。会议由省署苏毅然检察长主持,陈泽三副检察长致开幕词,李锐副检察长传达了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会议总结了1953年以来的检察工作,布置1954年下半年工作任务。会议肯定过去几年有重点地建立组织机构和有重点地开展检察工作的方针是正确的,明确了今后检察工作必须为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而奋斗;必须围绕中心任务,通过行使检察职能,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保证政策法令的正确实施;必须积极摸索和积累经验,以期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一套切实可行的建立检察业务制度的经验。
第五次检察工作会议
1955年4月20日至5月4日在合肥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各分、市、县、工矿、治淮检蔡院82个单位的检察干部167人,内正副检察长79人、检察员49人,未定职的39人。会议内容:(1)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学习检察工作的各项业务制度;(3)传达贯彻高检张鼎丞检察长在全国省、市检察长座谈会上的报告;(4)布置1955年检察工作任务。并专门研究了试点工作。省委副书记黄岩到会讲了话。
第六次检察工作会议
1956年5月15日至22日在合肥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各级检察长和部分检察员157人。安徽省军区军事代表1人,长江水上运输检察院芜湖港院代表1人也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一年来的检察工作,确定当前工作任务,制定今后两年工作规划。
会议认为,一年来的检察工作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影响和推动下,紧密结合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全部担负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重点开展了审判监督工作。运用侦查和一般监督等职能,查处了破坏和危害农业合作化等中心任务的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也有一定的加强。
会议检查了右倾保守思想,在镇反斗争中执行政策不稳,有草率从事、主观片面、不敢坚持原则为照顾工作关系捕了一些不够捕的人等等不良现象。
会议进一步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问题,研究贯彻全国第三次检察工作会议提出的“全面规划,加强领导,迅速健全检察组织和检察制度的方针”。
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
1962年12月30日至1963年1月5日在合肥召开。会议是紧接第十次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召开的。出席会议的有各分、市、县院检察长和出席省政法会议的党委政法小组的部分负责同志,共114人。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全国政法会议、全国第六次检察会议和省第十次政法会议精神,具体安排安徽省1963年检察工作。会议由李锐副检察长作关于1963年检察工作任务的发言,黄波检察长作会议总结。
会议强调了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求大家增强阶级斗争观念和革命警惕性;明确了各级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批捕起诉、出庭工作,并通过这些工作加强侦查审判监督、劳改监督,同严重违法行为作斗争;学习了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界限和处理两类矛盾的政策原则;研究了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问题。
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
1964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在合肥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了高检在1月份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精神,讨论如何依靠群众专政问题,布置1964年检察工作。
第九次检察工作会议
1964年6月9日至26日在合肥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各分、市、县(区)院正副检察长86名,分、市院秘书、办案组长,白湖农场检察员办公室和军事检察院代表也参加了会议,到会共101人。
会议开始几天与全省第十一次公安会议,中、市法院院长会议一道,听取了传达学习中央、毛主席有关依靠群众专政的指示、批语、讲话和文件。会议后几天各业务系统分别开会,赵俊德副检察长在检察会议上传达了张鼎丞检察长的讲话和张苏副检察长在高检工作组汇报会上的讲话。会议着重就中央指示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和捕人标准,以及依靠群众处理犯罪案件的范围和依靠群众加强专政,制服、改造犯人等为中心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最后,省委第一书记李葆华、省委书记处书记任质斌到会作了重要讲话。马敬铮同志代表省委政法小组,对公、检、法会议共同性问题作了总结发言。黄建中副检察长就检察业务问题作了总结发言。
第十次检察工作会议
1966年2月2日至17日在合肥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各分、市、县(区)、特区院检察长113人。会议内容是:(1)学习毛泽东同志著作《反对自由主义》、《放下包袱,开动机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刘作垣检察长就学习的任务、目的和要求讲了话;(2)总结1965年全省检察工作;(3)安排1966年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会议还学习了焦裕禄同志的光辉事迹,大家以焦裕禄同志为镜子,以兄弟单位的长处对照检查自己,找差距、查原因、定措施,形成比、学、赶、帮的热潮。
会议期间,省委书记处书记张凯帆同志到会讲了话,刘作垣同志作会议总结。
第十一次检察工作会议
1979年3月29日至4月3日在合肥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各级检察长160人。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这次会议与上次会议整整相隔13年。第十一次检察工作会议是在取得揭批林彪、“四人帮”斗争的伟大胜利,全党工作重点实行战略转移的重要时刻召开的,是检察机关被林彪、“四人帮”彻底砸烂后恢复重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传达和落实全国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提出的方针任务,讨论如何把全省检察工作迅速开展起来,以适应安定团结、大干快上的新形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促进“四化”作出贡献。会上认真学习了中央(79)14号文件,传达学习了胡耀邦同志在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关于实事求是问题的讲话和高检黄火青检察长的工作报告。省院涂竹西检察长在会上作《贯彻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迅速把我省检察工作开展起来》的报告。会议结束时,张凯帆、程光华同志到会讲了话,李锐副检察长作了总结发言。
这次会议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间题:(1)充分认识重建检察机关的重大意义;(2)揭批林彪、“四人帮”破坏公、检、法的罪行,总结和吸取安徽检察工作历史经验教训;(3)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4)搞好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第十二次检察工作会议
1980年8月25日至29日在合肥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各分、市、县(区)院检察长和分、市院刑检科长,及省直有关单位代表共168人。会上,李朋林副检察长传达省委政法会议精神,省院刑检处长吴澈传达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文件;检查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和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情况;总结第十一次检察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布置了今后任务。刘廉民检察长作了《继续落实中央64号文件,切实实施“两法”,全面开展检察工作》的报告。李锐副检察长作总结发言。最后省委书记王光宇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
1981年12月3日至12日在合肥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分、市、县(区)院检察长,省院各处室负责人,共157人。省委政法小组、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司法厅、省军区军事检察院及其他有关单位也派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文件,总结全省1981年的检察工作,部署1982年工作任务。会议开始,省委第一书记张劲夫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这次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用5天时间认真学习彭冲、黄火青在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以及李士英副检察长的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第二阶段,讨论和修改刘廉民检察长代表省院党组向会议所作的关于1981年工作总结和1982年工作任务的报告。各分、市院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了贯彻落实工作任务的意见。与会同志按照中央(81)30、39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省院领导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批评意见。会议结束时,李锐副检察长作了总结发言。
全省检察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是在1983年8月11日至15日全省政法会议期间于合肥召开的。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小组负责人,公、检、法、司各级负责人共600余人出席了政法会议。政法会议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中央政治局常委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决定,对全省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作了具体部署。
8月14日,省检察院召集出席政法会议的分、市、县(区)院检察长90人开业务会议。赵保星检察长根据高检杨易辰检察长、张灿明副检察长、李士英顾问在全国政法会议期间的讲话精神,对全省检察机关全力以赴投入“严打”斗争作了部署。会议要求全省检察干警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在政治上、思想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念一本经”、“唱一台戏”,要坚决执行“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要正确认识执行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加强法制的关系,打击犯罪与综合治理的关系。要求全体检察干警发扬迅速果断、雷厉风行、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要在斗争中锻炼和考验干部,整顿和加强队伍建设,坚决清除“三种人”。在斗争中要大公无私,刚正不阿,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循私情,不谋私利,不搞特权,坚决抵制“关系学”和各种不正之风,善始善终搞好这场斗争。
全省检察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是在铜陵市紧接1983年12月4日至10日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后召开的。出席政法会议的有各地、市、县政法书记,公检法司四长,共553人。政法会议传达了全国政法会议精神。程光华同志作工作报告,检查总结“严打”斗争第一仗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对如何打好第二仗作了具体部署。王郁昭同志作会议总结。
12月11日至13日,省检察院召开分市县检察长92人参加的检察业务会议。赵保星检察长传达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文件,提出要从严要求,充分准备,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第二仗打好。要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依法从重从快,严格依法办案,加强综合治理。同时要坚决继续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要在斗争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强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
全省检察工作会议
1984年10月16日至22日在合肥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检察院、蚌埠铁路分局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安徽大学法律系、新闻通讯等单位代表,共167人。省公安厅、司法厅、省法院、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法学会等单位负责人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进一步学习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打击刑事犯罪的7号、8号文件,传达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精神,结合安徽实际情况,总结“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的情况和经验,研究和部署打好第二战役中的检察工作。
会议还总结了检察机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深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保卫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问题。会议要求加强法纪检察工作,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读职犯罪作斗争。要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更好地为实现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省委王郁昭、程光华同志到会讲了话。赵保垦同志传达了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精神,最后作了会议总结。
原载《安徽检察志》评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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