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结算
结算工作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信用社分别进行。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统一核算)为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一、现金结算
以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为指导。现金结算1950年为114万元,1985年为16538万元。
二、转帐结算
分同城结算、异地结算两种,有支票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汇兑、信用证等方式。1981年开办华东三省(安徽、江苏、浙江)一市(上海)限额结算。1984年又开展全国性的票汇业务。自此,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委托收款限额结算、“三省一市”限额结算、汇票结算6种方式,同城结算有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同城行往来、现金支票4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