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宣布政使司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变革官制,改巡警部为民政部,以原户、礼、工部分掌之疆域、人口、户籍、赈济、风化、礼俗、营缮及警政、卫生等为其职责。安徽仍沿旧制,由承宣布政使司掌管全省民、财政务。司内设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及仓、库各房,另有巡警道、保甲总局分掌警政、营缮、户籍。
宣统元年(1909),安徽布政使司内设10科,民政为第三科,管理民治、警政、方舆、营缮等政务。
二、都督府民政司
宣统三年九月(1911年10月),武昌起义不久,安徽宣告独立。安徽都督统辖军政,都督府设民治科,旋改称民政部。民国元年(1912年)3月,改为民政司。司内设民治、警政、方舆、营缮4科。
三、民政长公署内务司
民国2年(1913年)初,北京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实行军政分治,都督改称督军,专理军务,另设民政长掌管省政。安徽省都督府民政司改为安徽省民政长公署内务司。司内仍为4科:
第一科承办文件分发、保管、民政统计及一切不属他科事项。
第二科承办土地调查登记、行政区划、官产官物、赈恤救济、公私慈善事业及公益财团等事项。
第三科承办人口、户籍、选举、征兵、征发、道路、河堤及其它水道土木工程、土地收用、礼俗、祠庙、宗教、保存古物、褒扬等事项。
第四科承办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高等警察;著作出版;病院、卫生防疫、医士、药剂士业务之监督、药品及医药营业之检查等事项。
同年,北京政府内务部增设考绩司,安徽省民政长公署内务司相应增设第五科,承办省内各级行政官吏任免、升黜、考核。
四、巡按使(省长)公署政务厅
民国3年(1914年),北京政府公布《省官制》,民政长改称巡按使,安徽省民政长公署内务司改为安徽省巡按使公署政务厅,厅内第二科主办民政,内设3课:
第一课承办选举、公共团体、赈恤救济、公私慈善事业及其它公益财团、征兵、征发、人口、户籍、风俗、祠宇、宗教、保存古物等事项。
第二课承办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高等警察、保卫团、著作出版、病院及卫生组合、传染病预防、检疫、医士药剂士业务之监察、药品营业之检查等事项。
第三课承办行政区划、土地调查、官产官物、道路及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收用、地方交通行政等事项。
民国5年,北京政府改巡按使为省长,安徽省巡按使公署政务厅改为安徽省省长公署政务厅,厅内设置如前。
五、省政府民政厅
民国16年(1927年)3月,北伐军平定安徽。4月,成立安徽省政务委员会,会设民治科主管民政。同年7月,安徽省政府成立,下设民政厅,厅长由省政府委员兼任。厅内设一、二、三、四4科,次年冬,增设第五科。民国19年,增设秘书处及第六科。各处、科职责如下:
秘书处(设三股)承办机要、统计、户籍登记、公款编发、文书处理、案卷保管、宣传、任免本厅职员及不属各科事项。
第一科(设四股)承办县市行政、官吏考核、铨叙、奖惩、考试、训练、视察报告;行政区划、县政府组织及修筑迁移并诉愿陈诉;本厅会计、庶务、经费;典守印信、收发校对和官产官物。
第二科(设三股)承办县市自治区域划分、组织变更、人员任免、考核及选举;自治经费筹集、审核;自治人员训练及统计。
第三科(设三股)承办赈灾、救济;礼俗、宗教、省县志乘、寺庙财产、名胜古迹、逆产、官吏恤金、褒扬及社会团体(职定团体除外)。
第四科(设二股)承办土地整理、土地行政、垦务及劳资、东佃争议。
第五科(设三股)承办水陆公安人员任免、甄别考核、训练、奖惩及抚恤;公安局、所编制、设立与变更、公安章则、水陆公安控诉;保卫团队招募、训练、编制、调遣、任免、奖惩、防盗清乡、伤亡抚恤及兵枪调遣、请领、购买及保存军械。
第六科(设三股)承办民众团体经费、惩治、感化“反动分子”及土豪劣绅;国境出入及外侨通商、传教、游历之监督保护;卫生、禁烟及著作出版。
民国21年缩编为1处4科。民国23年省府合署办公期间及民国26年抗日战争初期,一度缩编为3科,并改秘书处为秘书室。民国30年增设第四科及会计室。民国31年复设第五、六科。民国37年,全厅共设秘书、会计、统计及人事4室和一、二、三、四、五、六6科,共计职员156人。
清末民国时期安徽省民政机构主管人姓名
表1—1—1(续)


注:①提学使兼署②辛亥革命后清廷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