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省以下民政机构
清代,道是省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政府全部职能,因而不按政务性质分立部门,有关民政事务须承上转下者,均由道署僚属承办。府虽为一级政权,但其主要职责仅为“考察属吏”①。直隶州的民政事务,视其重轻分别由州同或州判办理。州、县署按吏、户、礼、兵、刑、工分设六房,其中户房承办民政。州、县以下各级负责推行政令。
注:①《中国政制史》P381,1988年安徽教育出版社出版
民国时期的道尹公署和专员公署,均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署内设科综理政务。县署(政府)视县等设若干科,其中第一科管民政(民国35年,部分县将社会业务分出立科)。区为县的派出机构,例无专职人员。乡(镇)亦无分工,民国30年(1941年),部分县按《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在乡(镇)公所设立民政股。民国33年,民政股与财经股合并,民国36年,乡(镇)公所各股撤销,仍留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