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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国后安徽民政机构

第一节 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民政处

民国38年(1949年)4月、5月,皖北、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先后成立。两行署均设民政处。皖北行署民政处内设一室三科一局:
秘书室承办文书、档案、财务、统计、行政事务、信访等事项。
民政科承办政权建设、户籍、地政、行政区划、边界纠纷、民族、宗教等事项。
社会科承办生产救灾、社会救济、改造旧的慈善团体、社团登记、婚姻登记、禁烟禁毒、改造游民妓女、资遣安置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疏散灾民回乡生产,民工动员、移民安置等事项。
人事科承办编制、考核、任免、福利等事项。
荣军管理局主管优待抚恤;复员安置;残废军人校、皖、革命烈士子第学校;烈士纪念建筑物;老区建设、支援抗美援朝等事项。
皖南行署民政处内部机构设置基本与皖北同。
皖南行署民政处工作人员39人,皖北行署民政处74人。
1950年9月,皖北行署民政处人事单独设局,次年6月,人事业务划出。
1950年9月,皖北行署荣军管理局更名皖北行署民政处优抚局。
1952年1至8月,皖南、皖北行署民政处在合肥合署办公,内部设置仍旧。工作人员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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