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省民政厅
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皖南、皖北行署民政处合并组成安徽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厅内设办公室及民政、优抚、社会救济、民族事务、人事(办理厅内及厅属单位人事工作)1室5处。各处室内设3—4组(科),分别承办优待抚恤、复员安置、社会救济、生产救灾,同时承担政权建设中的具体事务和行政区划、收客遣送、农村户口管理、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民政事业费管理等工作。
195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改为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改称安徽省民政厅。
1956年3月,农村户口管理划出。6月,安徽省荣军总校撤销,厅内增设校院管理处,管理残废军人文化教育、疾病治疗和休养(1958年撤销)。全厅工作人员128人。
1957年5月,民族事务划出,增设福利生产处。
1958年7月,人事处撤销,改设人事科。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国民经济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精简机构,下放职工,加强农村第一线的指示,省民政厅干部编制缩减为65人,编外干部19人,共84人。当年,除下放社队56人,长驻外省担负劝阻灾民外流10人外,在厅工作仅18人,各处室合并办公。1963年,各处室逐步恢复正常,工作人员增至85人。1965年撤销人事科,设置政治处。1966年,工作人员102人(内编外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