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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国后安徽民政机构

第五节 省以下民政机构

一、专县民政机构
新中国建国后,全省各专、市、县(市)均设民政科,其职责及业务范围基本与省级民政机构同。专、市民政科工作人员一般10人左右,县(市)民政科4至8人。1958年前后,专、市改科为局。局内设科室,工作人员15至20人。1960年部分县改科为局,部分县局内设股,工作人员一般7至8人,多的14人,少的仅4人。
1968年10月,专、市、县民政机构均被撤销,在当地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组办理民政,其名称有“民政工作临时业务小组”、“综合计划站”、“财经民政管理站”、民卫小组”、“民政安置服务站”种种,工作人员2至3人,有的仅1人。1969年,上述组、站撤销,在生产指挥组下设民政办公室。1970年,民政与劳动业务合并,成立民政劳动局。民政工作人员,专、市10人左右,县(市)5至6人。
1976年至1978年,各专、市县民政劳动局先后分开,成立民政局,专、市民政局设4至5科、室,县(市)民政局设2至3股、室。据1978年8月统计,全省各专、市、县民政机构工作人员共1012人,其中7个省辖市181人,8个专署126人,73个县(市)705人。其中1/4为事业费编制。1978年至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多次指示,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尽快恢复和健全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机构,按照“四化”标准充实和加强民政干部力量。据1989年4月统计,全省地、市、县民政部门共配备行政编制工作人员1935人,较1978年增加91.2%。干部素质也较前提高,其中大专文化程度319人,占民政干部总数18.5%;中专、高中文化程度842人。占47.5%。年龄在45岁以下1388人,占干部总数71.7%。
二、区、乡民政区员、民政助理员
1949年建国初期,区人民政府配置民政区员,乡有民政助理员或专管民政副乡长。
1953年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安徽省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试行组织条例》、《安徽省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区、乡人民政府设立民政工作委员会、优抚工作委员会。委员9至13人,主任委员由正、副区长、正、副乡长担任。分别负责人口、土地调查统计、户籍整理、土地清丈和房地产管理;宣传贯彻婚姻法;禁烟、禁毒、禁赌和改革风俗;办理社会福利、救济和游民改造;执行少数民族政策;优待抚恤;复员安置;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安置管理;烈士遗物搜集、保护、管理及其他民政事项。1958年建立公社后,基层民政组织未单独设立。1959年2月1日,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组织机构和分级管理的意见》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七部一委一室,基层民政业务由政法部、人民武装部、生活福利部分管,以后公社机构几次调整,未恢复基层民政组织。基层民政任务难于贯彻落实。为了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人员问题,1964年9月,省民政厅决定在革命老区和重灾区物色优抚补助对象临时协助办理民政工作。此后,六安、阜阳、徽州、淮南等专、市部分县、乡、镇先后仿行。但在实行中,因不是在职干部,工作职权有限,发挥作用不大。1969年,在精简机构中,这些人员均被辞退。据1978年统计,全省2615个公社(镇),仅32%公社(镇)有民政专职或兼职人员,其余社镇民政工作无人管理。1978年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后,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多次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中,特别强调各区、社(镇)、街道民政干部所需编制应在各地总的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1983年。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指示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配备民政助理员。至1989年,占全省区、乡、镇、街道己配备专职民政干部1958人,兼职843人,聘任382人(在行政编制内),占全省4020个区、乡、镇、街道(不包括市辖区)的79%,基层民政工作有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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