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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边界纠纷

第一节 省界纠纷处理

一、高(淳)当(涂)丹阳湖划界
丹阳湖跨江苏省高淳县和安徽省当涂、宣城两县,分东西两部,西丹阳湖为多年来苏、皖所争之地。湖分南北两段,面积约14万亩,北段约大南段10倍。湖身因长年淤积,鱼丰草茂,沿湖居民向就所近割草捕鱼,自成界线。民国14年(1925年),安徽屯垦总局批准华兴、宝兴两公司分别领垦南北段,筑圩兴垦。江苏方面以该湖十之七属苏,皖方不应单独放垦。安徽则称全湖属皖,与苏无涉,因此引起省界纠纷,并多次发生流血事件。民国17年,双方派员会勘,但无结果。次年,内政部会同两省复勘,并多次会商,因无进展而搁置。民国20年,内政部按照新公布勘界条例,并顾及双方利益,重新划定:东北自石臼湖内中流河起,经分界沟至官溪河,再经小九华入运粮何,沿河经澄沟口至水阳镇止,河东属江苏省高淳县;河西北部忠惠圩及花津滩划归安徽省当涂县;南部壅星团外滩及孔家圩等三小圩划归安徽省宣城县;安徽省当涂县原辖分界沟北塘沟镇及会昌圩、宝庆圩划归江苏省高淳县。至此,丹阳湖苏皖边界确定,但沿湖渔草之事从未止息。
1952年11月,华东军政委员会民政部、水利部召集苏皖两省及高淳、当涂两县代表协商,订立丹阳湖水利纠纷协议书。协议申明,湖泊为国有,不存在领域界线之争,协议所划界线为双方利益范围。协议确定以双方堤脚中间,即北端从当涂县谷村至高淳县芮家嘴的中间点向东延伸120公尺,为两县东西管理界线(1954年划界测量,补充南端分界点从当涂县王家潭至高淳县西徒门渡船口),再从芮家嘴在运粮河西正北方向量1500公尺与中间基点相连成斜状直线,北属当涂,南属高淳。在不妨碍水利及防讯前提下,双方割草、采芡、捞菱、捕鱼、放鸭等,原则上均应在所划界线内进行(漫水季节可按历史习惯进行)。1954年、1961年和1963年先后对协议加以补充。
位于丹阳湖北端的石臼湖,也是历史遗留的边界纠纷地区。该湖以中流河为界,南高(淳),北当(涂)早已明确,纠纷中心是中流河北当涂县境内南湾宕草场归属问题。该场与河南宕草场(属高淳长乐树)以中流河为界,面积原来不大,后逐年淤积扩展,1965年当涂县实地丈量,草场面积2700多亩,水宕9000多亩。历史上由于湖水消长无定,地区犬牙交错,当涂县有田在河南,高淳县有草场在河北,双方都对草场管理使用,都在湖里打草、开荒、捕鱼、放鸭,也都纳税,完粮。据有关志乘记载,自明清以来纠纷时起,械斗伤亡不断,康熙、乾隆年间虽作处理,但双方并不甘服。民国17年及民国34年,先后发生多起争草纠纷。建国后,1950年、1953、1965年又发生3次纠纷。1966年4月,经苏、皖两省及高、当两县代表反复协商,除捕鱼仍按旧例以中流河为界外,并合理调整双方交叉的草场,使纠纷消除。
二、开(化)休(宁)争界
浙江省开化县丰盈坦(又名风沿坦)与安徽省休宁县桃林庄错杂毗连,疆界不清。民国12年(1923年),两地居民因赌起衅,更因缉犯而发生管辖权问题。当年,两省派员复勘,浙主以西坑口为界,皖主以冈岭为界,争议无休。民国15年,两省交界之大麦坞,因山木纠葛发生毁屋劫财事件,浙议再勘,因战争停顿。民国17年,丰盈坦与桃林庄居民又因诉讼涉及省界。后几经会勘及往复协商,仍无定论。民国20年,内政部按勘界条例核定省界:西坑源东岸全部划归开化,西坑源西岸全部归属休宁。私人产权不随划界变更。渡尖、左溪一带山岗,岗岭自汪公庙以南,向在开化界内,仍由该县管辖。此后,省界虽定,但以金竹坑为中心的山木权归属仍不断争执,纠纷时起。
金竹坑山场范围涉及开化县齐溪乡风沿坦、龙门下、大麦坞和休宁县璜尖乡璜尖、刘家棚5个村,面积15平方里,历史上原为荒山,当地居民在山地开荒栽种玉米,间或插杉种茶。当时茶、木无销路,玉米因土质问题须三年一轮换,日久遂发生买卖关系,并有重买重卖、买空卖空以及卖杉苗不卖山权等情,造成山权不明,管业不清,殴斗不断。新中国成立后,杉木成林,价高利厚,双方为切身利益,争斗日趋激烈。1951年土改时,两县均重复登记,各填发土地证,以至纠纷更甚,双方专、县两次调处不果。195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会同两省、专、县现场调处,确定3条处理原则:1、有新老契据,四至明确,群众公认者,确认其产权;2、无契约,但历来管业未间断,且未发生纠纷,群众公认者,也确认其产权;3、有老契但四至不清,或既未开种又无契据,根据纠纷户双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重新分配。按照上述原则,山地归属大部解决,但仍有4处未能明确,次年2月又起纠纷。1954年5月,中共中央华东局电召两省有关人员在上海再次协商,并赴现场踏勘,确定8条处理原则及纠纷户三种类型,打破地域界限,重新勘察划界,订立协议,纠纷终止。
三、昌(化)绩(溪)争界
浙江省昌化县(今临安县)与安徽省绩溪县之间,万山丛集,向少居民,仅荆州、上塘两地有少数村落。荆州居民均属皖籍,上塘地方多居浙人,但各村归属不一,不独甲村属昌化,乙村属绩溪,甚至一村之内分属两县。民国18年(1929年)春,昌化县编自治区,将荆州、上塘两地划入,引起荆州居民反对。当年7月,内政部率同两省会勘后,浙主以绩岭、竹岭为界,荆州、上塘应归昌化;皖主以分界岭、灰山岭、栈岭为界,荆州、上塘应属绩溪,经反复协商不果。民国20年,内政部与浙、皖重勘后认定,荆州、上塘四面环山,两地之间高山横断,仅广浪岭一处为交通孔道,沧浪、荆阳二水自竹岭、绩岭东下,上塘各村南邻昌化县十一都,荆州各村北界绩溪十五都。据此议决,上塘全部归浙,荆州全部属皖,西以绩岭为界,东北以石灰岭、分界岭为界,中以广浪岭一带山岗为两省新界。
1954年,绩溪县上胡乡朱显村农民在水枧湾开种玉米,引起昌化县邵家乡农民争议,经两县、乡调处,于1956年达成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界线,上胡乡农民所开山地归还邵家乡,从此相安无事。
四、婺(源)休(宁)山场纠纷
江西省婺源县璋理乡与安徽省休宁县大连乡边沿山区毗连,双方交界处之龙须、苦(浮)竹山、大小朱家岭、铸钟、呈坑等五处山头,向由双方农民插花垦种,山权之争时有发生,历史上多次殴斗,积怨日深。1952年再次发生纠纷后,经两县调处未果。1953年5月,经两省、县再次调处,按纠纷地区自然形势,确定龙须、小朱家岭归休宁县大连乡;大朱家岭、铸钟归婺源县璋理乡。苦(浮)竹山由天堂直下之北坑以大路为界,坑左归大连乡,坑右归璋理乡。呈坑由驼背冲至高潮(圣湖)以北,横至白云亭为界,全部归大连乡。并确定,原属个人开种地亩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得扩大。当年7月,据此订立协议。但当时是个体生产,私人权益不动,造成两县插花种植局面。1962年,江西省婺源县障公山垦殖场驼川分场(原璋理乡)与休宁县大连公社(原大连乡)在插花地段争收玉米,引起新的纠纷。是年底,经两省、专、县共同调处,依照林业政策和已变更的生产关系,进一步明确1953年划定的界线,双方插花种植地亩均无代价互换所有权和经营权,消除隐患,纠纷始止。
五、蚌埠(嘉山)泗洪土地纠纷
安徽省蚌埠市新工农场位于嘉山县与江苏省泗洪县接壤处,该场自1950年3月起,逐年开垦荒地8500亩,其中杂有泗洪县观淮乡农民抛荒多年的祖遗土地及1947年土改时分得的土地(抛荒原因主要是长年水淹和战争影响)。农场垦殖后,土地经过整理,产量逐年提高,观淮乡农民遂提出土地要求。1953年7月,安徽省民政厅会同蚌埠市、泗洪县(时属安徽省)查勘、协商,议定由新工农场拨给观淮乡土地540亩,互换200余亩。1962年8月,泗洪县观淮大队(原观淮乡)社员抢运嘉山县太平公社新工大队(原蚌埠市新工农场)所种黄豆,纠纷重起。次年2月,两省、专、县、社共同商定,土地所有权仍按1953年协议执行,观淮大队挑运新工大队黄豆,江苏方面表示如数偿还;安徽方面表示,除已归还部分外,余数作为支援,不再追还。双方均可到草滩砍草、放牧(工业用芦苇、菱草统一安排)、淮堤维护、树木管理由各管理区负责。
六、盱(眙)嘉(山)水草纠纷
江苏省盱眙县与安徽省嘉山县交界的七里湖及其边缘6个小湖湾子,由于水面界址不明,两县渔民为水产权益问题常有纠葛。1953年,安徽省滁县专署(时盱眙县尚未划出,属滁县专区。)决定,将七里湖所有水面和原属盱眙县河桥乡44户渔民,全部划归嘉山县,与女山湖并为一个水上乡,嗣后基本相安无事。
1958年春,盱眙县河桥乡临湖大队将临近湖湾(其中孙家湖等水面深入该大队,湖中水产向由该大队管理。)纳入生产规划,并以七里湖一带水面向属盱眙县,1953年划界未明,而提出要回七里湖边沿的孙家湖等6个小湖湾子。嘉山县则认为,七里湖水面包括孙家湖等沿湖小湖湾子,原已划定多年,不应变更。由于双方相持不下,遂成积怨。先是,1957年夏,洪水上涨,嘉山县安淮乡为解决部分社员低洼地住房问题,经盱眙县政府批准,将住房迁建于盱眙县洪山地基,面积约58亩,河桥乡当时提出,要安淮乡划出部分草地作为交换条件,因当时忙于防讯,未明确划拨草地面积及砍草数字。1958年6月砍草时,安淮乡同意河桥乡砍草地30亩,而河桥乡竟出动7个队180余劳动力,砍草4天,共1000余亩,约八九万斤。安淮乡发觉后,经两次协商不成,遂强行扣留约一半牛草,引起对方更大不满,于是纠集4个生产队百十人将安淮乡沙嘴子133间社员住房全部拆毁,酿成严重违法事件。经双方县政府调查处理,盱眙县方面给予经济赔偿,河桥乡乡长受记过处分,割草问题也作出规定。但在处理过程中,忽视思想教育,对双方提出的具体问题亦未认真对待。当年8月,盱眙县河桥乡临湖大队干部群众强行下湖抢收芡实和菱角。嘉山县东方红渔业社为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数百社员连夜赶赴孙家湖抢收。临湖大队竟组织群众携带武器在现场鸣枪示警,并在嘉山县渔民退回时开枪打伤2人。事后,两省、县急赴现场查处,除严惩肇事者和责任人员外,重申原滁县专署决定,全部水面归属嘉山县,盱眙县不得再滋事端。
七、青冢湖划界
江苏省萧县(今属安徽)与安徽省灵璧县交界地区,双方因抢种青冢湖田引起边界纠纷。民国18年(1929年),内政部会同两省划定界线,明确垦权。
八、单(县)砀(山)划界
山东省单县与安徽省砀山县毗连的黄河故道涸水地区,因造林种田双方引起边界纠纷。1951年,经两县协商重新划定分界线,并作出相应规定。
九、宿(松)黄(梅)湖界纠纷
地跨安徽省宿松县与湖北省黄梅县的龙战湖,因界线不清而引起两县水产权益纠纷,并发生扣押渔民事件。1953年,经两县协商划定分界线,并规定水产管理问题。
十、天(长)高(邮)水面纠纷
安徽省天长县与江苏省高邮县(现名金湖县)在秦楠河交界处因捕鱼引起区划与水产权之争。1960年,内务部会同两省、县现场调查,几经协商,确定边界。
十一、天(长)六(合)冶山矿藏纠纷
安徽省天长县与江苏省六合县交界的冶山地区,因矿山开采引起纠纷。1960年,经两省、专、县共同调查,并报两省委,重新划定开采区域。
十二、和(县)浦(江浦)山界纠纷
安徽省和县与江苏省江浦县交界山地,村落交错,双方因割草造林界址不清,时起纠纷。1954年,经两省、县勘查后,确定纠纷地区为国有,并重新划定双方割草造林范围。
十三、萧(县)濉(溪)山界纠纷
安徽省濉溪县与江苏省萧县(1955年划归安徽)接壤的大庙口山地,因居民交叉居住,界线未定,双方为砍草、放牧和护林时有争执。1954年,经两省、专、县调处,划定共同经营范围,收益统一分配,并调整3个村的归属。
十四、祁(门)浮(梁)林水纠纷
安徽省祁门县与江西省浮梁县交界处,因河流、山场权益发生争议。1953年,经两专、县协商,议定河流为国有,两县分年轮流经营渔业,山场土地以土改所定为据,明确为私有产权,他人不得侵犯(合作化后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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