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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边界纠纷

第二节 专(地)、市、县边界纠纷处理

一、淮(南)凤(台)边界纠纷
淮南市因煤炭生产日益发展,矿区不断扩大,与毗邻的凤台县(原属阜阳地区)常因边界区划,引起争议。
1959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将怀远、凤台两县部分含煤地带划归淮南市。在划归淮南市的凤台县孔集公社淮丰大队的9个小队中,吴巷小队新分为吴巷小队和陈小山小队,实际上是10个小队。在交接时,因协议上只写9个小队,凤台县坚持陈小山小队不交。淮南市则认为陈小山小队已划入该市管辖范围,协议只是数字有误。双方僵持不下。经省人民委员会派员实地勘察并召集专、市、县协商,于1960年明确将陈小山小队划归淮南市管辖。
1961年12月,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林场朱窝生产队与凤台县庙山洼林场闪冲大队西刘村,因在南塘割草引起纠纷(该两村原同属凤台县一个行政村,1959年朱窝划归淮南市)。双方协商时,凤台县认为,按照划界协议,南塘划在凤台县辖境,应属凤台县;淮南市提出,朱窝村群众向在南塘割草,划界前,南塘草场、土地均属朱窝。划界后,淮南市境内尚有凤台县西刘村土地300余亩。同时,为防止山洪威胁矿区生产,已规划在南塘建水库拦蓄山洪,要求互换土地,重新调整区划。1962年2月,经省、市、县再次协商议定:原划定区域不变,双方承认插花地。南塘水库由淮南市修建,水坝高度(海拔73.3米)上属凤台县,下归淮南市,并具体划分草山所有权。1965年4月,边界南段也确定具体分界线。
二、凤(台)怀(远)庙基纠纷
凤台县古路岗集,位于县东北部黑河两岸,与怀远县刘圩、砖桥公社毗连。历史上凤台县境横跨黑河南北。新中国建立后,两县以河为界,凤台县原辖黑河北的陈安、陈集、关圩3个村庄划给怀远,双方插花地仍保留。古路岗集北首有庙基约5亩,庙房10余间,原系黑河两岸陈姓公产。土改时,凤台县将该庙产收为国有,并于1952年拆除庙房建区政府,以后当地群众陆续盖房,庙基空地为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及税收向由凤台县管理,十多年相安无事。
1962年8月,凤台县古路岗大队在庙基上兴建浴室,怀远县刘圩公社陈集大队群众认为庙基产权属怀远县,不许凤台县盖浴室,由此引起纠纷。其后双方均插手市场管理和税收,怀远县商贩不服管理,抗税时有发生。9月,两县共同调查协商,因意见相左而搁置。11月,省民政厅会同两县复查,并提出庙基产权应归属凤台县,集市贸易和税收仍由凤台县统一管理的建议。1963年1月,省长集体办公会议同意民政厅意见,并批转两县执行。4月,省人委再次通知两县,重申古路岗集集市贸易由凤台县统一管理,怀远县群众不得干预,但怀远县群众继续在庙基上盖房开店,矛盾日益尖锐。11月,省人委再次召集省民政厅和两县、社、队干部开会,并在会议纪要上明确规定,古路岗集镇属凤台县管辖,凡住在古路岗居民,一律服从当地行政机关管理。鉴于该地位于凤台、怀远、蒙城3县和淮南市结合部,情况较复杂,由凤台县有关部门在该地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吸收两县当地社队干部参加管理。会后,双方仍有保留,会议纪要不传达,基层隔阂未消除,市场仍难有效管理,以至当月又发生拆房和打伤税务干部事件。1964年3月,省人委再次调查,责成两县认真查处。两县再经协商,终于达成协议,除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严肃处理外,原怀远县砖桥、刘圩公社18户摊贩31人,全部撤回参加农业生产,18间草房自行处理。庙基(约4.5亩,以铁炉为界)全部划归凤台县作为公地,岗北首怀远县所属土地上一律不得盖房和经营摊贩,夹盖的6座厕所全部拆除。
三、寿(县)凤(台)山场纠纷
寿县八公山乡程郢村与凤台县王港乡胡窑村交界的放牛山,自东南斜向西北,北有二岭,东南有一小山,西南山坡陡峭,水土严重流失,只东、北山坡延伸,面积较大,种有部分树苗,东坡可开山打石。凤台县胡窑村环布在山的西、北、东三面;寿县程郢村位于山的西南,土地与南山脚接壤。历史上两村居民为在该山地放牧、打石发生多次纠纷,先后于民国11年、民国26年进行调解。1951年,凤台县林场先在山东坡上植插油桐,后寿县又在原插穴上复栽树苗。1953年部分树苗成活,遂引起新的纠纷。双方协商之初,凤台县以山的三面属胡窑村,山权自应归凤;寿县则以历史上此山向为两村共同放牧、打石,且旧协议上确定山北坡小路以北归凤,争执不下。当年冬,经省政府派员会同两县、乡数次调解方达成协议。协议申明,该山场属国有,旧有契约无效。并在山西北陡坡下确定分界点,沿水沟直上至大岭顶,再折向东南以分水岭为界,至小岭下西北石堆,再东北下经白石塘、盘路、石头塘东南公路为分界线,北归胡窑,南属程郢,道路公用。
四、南(陵)青(阳)山场纠纷
南陵县回龙乡与青阳县牛山乡交界山区,因无明显县界标志,土改中双方重复分配,遂启山权之争,双方数度调解无效。1954年,经两专、县勘察协商,划定4条分界线。
五、颍(上)霍(丘)划界争议
霍丘、颍上两县交界之临淮岗地区,1958年因兴修水利,淮河改道,重新划界而发生争议。1959年,经省有关部门会同两县两度协商,达成协议,并据此进行交接。
六、怀(远)蒙(城)划界纠纷
怀远县界沟公社邵院大队与蒙城县移村公社联合大队交界地区,土地互有插花。1958年冬,怀远县开挖新沟,引起用水纠葛。在重新调整插花土地、修定分界线中又产生新的矛盾。经数度查勘调处,直至1967年方得解决。
七、巢(县)肥(东)山林纠纷
巢县方集与肥东王铁一带交界之浮槎山南段以及县界南端之桥集、秦集一带,因无明确界志,双方时为打柴、砍草和放牧发生纠纷。此一历史纠纷,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历史上殴斗不断。新中国建立后,多次调处未成。1963年,经省人委派员会同两县勘查协商,分北、中、南三段划定界线,树立界碑,纠纷始息。
八、贵(池)太(平)山权争议
贵池县棠溪公社留田大队与太平县(今黄山市黄山区)贡溪公社高宝山大队接壤的七山冲一带山场,因双方山林、茶园插花多,权属不清,久争不决。又因争相开辟山区资源,矛盾日趋激烈,多次协商不果。直至1963年,由省人委召集两县、区、公社研讨协商,明确划定分界线,争议始止。
九、枞(阳)庐(江)交界山区纠纷
枞阳、庐江两县毗连山区,原系荒石山,历史上当地居民为争割山草发生纠纷。新中国成立后,竹林生产日益发展,国营、集体山场先后建立,但因界线犬牙交错,不断产生新的矛盾。1953年,湖东县(今枞阳)将军区黄冈乡与庐江县矾山区关庙乡之间的竹丝岭18个山堡,因土改时两县重复分配,引起争端,双方数度协商不果。后经省政府会同两县调处,商定南8个山堡属湖东,北10个山堡归庐江,纠纷始息。
十、枞(阳)无(为)山水纠纷
枞阳、无为两县毗连社队的山林、水面纠纷地点有三处:一是枞阳县周潭公社和无为县昆山山公社毗邻的黄龙桥、茅山、小屋楼一带山场,面积1700余亩,座落在无为县境内,解放前少数山场属枞阳县周潭乡(公社化后为周潭公社)农民私有,大部属该乡周、章两姓公堂所有。1951年土改时,无为县将上述山场和竹木分给周、章两姓公堂看山户和无为县农民。1953年,昆山山乡和周潭乡群众在国有山(即茅山、小屋楼)上砍草,发生纠纷,经双方专、县、区、乡及群众代表协商,签订《1953年砍草公约》。1957年农业生产合作化时,原看山户邓照东和农民周爱荣,将在无为县分得山场带到枞阳县入社,此后山林纠纷不断。1963年5月和8月,省人委先后派员实地查勘,并召集双方专、县、区、社、队负责人协商,根据既承认现状,又照顾历史习惯的原则,双方签订《1963年协议》,即将无为县昆山山公社所属丁家山、涧李大队经营的泉水洼一带竹木和茅山下的小屋楼一带山场划归枞阳县周潭公社七井、大山大队永久经营。茅山一带国有山的柴草,仍执行《1953年砍草公约》。1964年12月,因枞阳县群众上山砍草,枞、无两县毗连社队又发生纠纷。省人委拟具《关于农民越县入社后其山场处理问题的报告》向内务部、林业部请示。这个报告只反映邓、周两户山场、农田变动问题,未说明枞、无两县历次山林纠纷和协议情况。1965年1月,内务、林业两部批复:“山场、农田应属所在社队所有,不应作为私有财产带至他县入社”。2月,省人委召集有关厅局和枞、无两县负责人会议,传达两部批复,并据此写成会议纪要,实际上否定了《1963年协议》。枞阳县对此很有意见,山林纠纷一直未获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权益纠纷演变为武斗。1967年和1969年,省军管会、省革命委员会多次调处,但因双方方案距离很大,问题仍未解决。二是枞阳县周潭公社大山大队和无为县土桥、民权公社,为在长江大堤外元宝洲套内捕鱼和砍割芦柴的纠纷。元宝洲及其内河套,是长江大堤北岸的外滩,座落枞阳县境,土改时,这段外滩未分给农民。1952年后,由农垦五师和普济圩农场经营管理。1957年,省委为解决农场与枞、无两县的关系,签订《1957年协议》,将农场经营的陈瑶湖拨给枞阳县管理(所有权仍归农场),元宝洲内河套拨给无为县管理。元宝洲芦柴滩,以灰河口界碑石至江边为界,以南划给枞阳县接管,以北划给无为县接管。此后未发生纠纷。1967年,枞阳县一些群众为芦柴及捕鱼收益提出意见,纠纷开始。三是枞阳县周潭公社枫林、施湾大队和无为县民权公社所建大队,为在枫沙湖进出口处(毫断冲口)扎屏捕鱼的纠纷。
1972年10月,省委决定从省、地、县抽调44人组成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枞阳、无为毗连地区,解决山水纠纷,历时半年。1973年2月6日,省委、省革委会转发《省处理枞阳、无为两县毗连地区山水纠纷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重申:(1)黄龙桥山场仍按《1963年协议》执行。划给枞阳县七井、大山大队永久经营的泉水洼山场,其界线以1973年省委皖发字7号文件规定的界线为准。茅山下小屋楼一带山场,仍归枞阳县作为发展竹木用地。原邓、周两户山场,按1965年内务部、林业部批示和省委(1972)70号文件规定,仍由无为县经营。无为县1965年为收回邓、周两户山场付给枞阳县5000元竹林抚育费不再退还。群众在国有山场上砍草,按《1953年砍草公约》办理。(2)元宝洲鱼套仍按《1957年协议》由无为县经营。洲滩芦柴界线以灰河口至界石之间的界桩至江边为界,以南由枞阳县水利部门管理,以北由无为县水利部门管理。洲滩内生长秧草,亦以此界分别由两县群众采集。(3)枫沙湖按西自县界碑石,东至后山尾为界,双方各在界内按历史习惯捕鱼,但均不得在界内扎屏或设置拦湖篓、网。涨水时,无为县不得在30里长河内设置拦河网、下钩或扎屏;落水时,双方可在无为县毫断冲口共同扎屏张网捕鱼,但不得在湖内扎屏或设置拦湖篓、网。屏网渔业收益按无为四、枞阳六分成。
1973年9月,省委从双方地、县和省直有关单位抽人组成宣传队派驻枞、无两县毗连地区,贯彻省委、省革委会关于解决枞、无两县山水纠纷一系列规定,1974年10月结束。近年来基本相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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