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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国后基层政权建设

第五节 群众自治组织

一、城镇居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皖南、皖北各城镇均设行政组(居民组)或街道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1952年8月起,合肥、安庆、芜湖、蚌埠等市依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十万人口以上城市设立居民委员会试行方案(草案)》,开始建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不属于行业组织的纯居民为主,规模在0.1万人之间,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5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下设治安、消防、文教、卫生、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其职责为:宣传人民政府政策、法令,提高居民政治觉悟;在居民中开展治安、消防、公共卫生、文化娱乐、调解纠纷等工作;征集和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受市辖区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委员会受市辖区政府各业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双重领导。至1953年7月,上述4市共建立居民委员会104个。
1954年12月,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可以按居住地区成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其任务为:办理居民的公共福利,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居民委员会一般以100至600户居民为范围,下设若干居民小组,每组15至40户,设组长1人。每个居民委员会所辖居民小组最多不得超过17个。居民委员会设委员7至17人,由居民小组各选委员1人组成,并由委员互推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其中须有1人分管妇女工作。居民委员会设社会报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调解、妇女等工作委员会,由各委员分工负责。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其工作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或它们的派出机关指导。
1955年起,合肥、芜湖、安庆、蚌埠、淮南、屯溪、马鞍山、铜官山等市,先后按上述规定调整或设立居民委员会。同年12月,内务部、财政部规定每个居民委员会生活补助费开支标准,每个居民委员会,每月平均不超过15元,公杂费每月平均不超过5元,居民委员会经费由省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在地方予算的行政管理费支出。1956年1月起,上述规定在安徽全面实行。1956年11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城镇政权组织建设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7000人口以上的镇,可以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试建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委员会指导下工作。至1957年,全省共有45个镇设立居民委员会377个。
1958年2月,为纠正部分市、镇在居民委员会建设中的偏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市、镇居民委员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1、凡辖区人口在0.6万以上的镇,应按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辖区人口不足0.6万的镇,一律不设居民委员会。已设者撤销,可在镇下划分若干行政小组。2、凡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市、镇,其所辖农业人口、水上人口较多者,均不单独成立居民委员会。农业人口划归农业生产合作社,由镇人民委员会领导。水上人口原设办事处可以保留,如水上办事处已改建为居民委员会,应予撤销并恢复水上办事处。3、职工家属聚居区,已建立居民委员会、未建立家属委员会者,可保留居民委员会;既未建立家属委员会,又未建立居民委员会者,应协助企业工会建立家属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和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它的派出机关双重领导下工作。4、居民委员会的规模不少于0.2万人口、不多于0.3万人口,一般以0.25万人口为宜。同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省辖市每个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每月15元,县及城镇居民委员会每月10元。是年6月底,各市、镇按照上述规定将所属居民委员会调整、组建完毕。
1959年,城市人民公社建立后,安徽各城市居民委员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其中,合肥市将居民委员会改称为街道委员会,隶属于区人民公社街道分社。蚌埠市保留居民委员会名称,其隶属关系为: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街道分社—区人民公社。淮南市将居民委员会改为小队或居民段,在工矿区的隶属关系为:居民小组—小队—大队—分社—人民公社;在街道居民区的隶属关系为:居民小组—居民段—街道委员会—分社—人民公社。同时,各市、镇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已超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范围,亦未按规定换届选举。
1963年,省人民委员会部署各地调整居民委员会。各地结合当年基层选举,改选居民委员会主任。
“文化大革命”期间,居民委员会工作任务包罗万象,成了基层行政组织。
1980年1月,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宣传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4个条例、通则,迅速、恢复、整顿、健全居民组织。为此,省民政厅组织各省辖市开展调查,发现主要问题有:1、随着城、镇人口增加,大部分居民委员会所辖户数超出规定,不便管理。2、居民委员会大多未按规定配齐工作人员,不能全面开展工作。3、多数居民委员会多年未改选,主要负责人大都年老体弱或文化水平低下,只能勉强应付部分工作。4、各地居民委员会除执行《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任务外,还承办粮食、商业、税务、房管、工商管理、银行、城建、环保等部门交办的核定和分发粮卡,发放票证、收房地产税和房租、协助管理个体商贩、宣传和组织储蓄、协助征用土地及征兵、招工等事务,工作人员不堪负荷。5、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待遇菲薄。
1981年起,各市根据民政部通知,逐步由民政部门管理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过整顿,至1987年5月,全省16个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安庆、屯溪、阜阳、亳州、黄山、宿州、滁州、六安、巢湖)共有居民委员会1348个,居民委员会干部2986人,其中离退休职工30.2%,在职职工21.2%,其他人员(包括兼职干部)48.6%,年龄多在50岁左右,均有一定文化水平;三分之二的居民委员会解决了办公用房;大部分市根据物价及调整工资情况,采取市、区财政补贴一点,大型企业资助一点,街道、居民委员会自筹一点的办法,相应提高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待遇;大部分市每年对居民委员会干部进行培训。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已恢复正常,各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兴办第三产业、开展社区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其中安庆市宜城路街道天台里居民委员会,曾于1985年被司法部树为全国调解工作典型;芜湖市二街街道体育场居民委员会,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绩而受到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蚌埠市纬二街道爱国巷居民委员会则誉为蚌埠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颗明珠,爱到国内外参观者高度评价。
1987年6月,省民政厅根据全国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要求,在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提出,全省各市、镇居民委员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为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积极兴办各种社会服务事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居民的关系。此后,居民委员会工作不仅被列入各市政府议事日程,而且继蚌埠市后,合肥、淮南、芜湖、马鞍山等市亦先后将开展文明居民委员会活动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1989年,全省共设居民委员会2388个,其中18个市设居民委员会1615个,465个镇设居民委员会773个。
二、农村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皖北、皖南农村乡(行政村)政权下设行政村、行政组等基层组织(各地未尽划一),协助乡政府贯彻政令。
1954年,安徽农村普遍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后,乡政府各项政令多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贯彻执行。
1958年,全省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后,下设生产大队,作为公社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为5至7人,设党总支书记、正、副大队长、会计等人员。其职责为:1、种植计划安排;2、财务审查;3、劳力、畜力调配;4、代理公社管理部分工业、副业,以及供销、信用、学校、福利、文化卫生等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办理结婚登记等;一般每个生产大队辖10个左右生产队,500至1500户。
1983至1984年,全省各县、市在实行政、社分开的同时,普遍建立以原生产大队为范围的村民委员会。除改社建乡试点在建村时进行宣传动员、民主选举和制订规章制度外,大部分只是把大队牌子换成村民委员会牌子。至1986底,全省各市、县共建村民委员会36219个。同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村、组(队)干部补贴人数应视本村人口多少、居住情况等分别确定,村民委员会固定补贴干部一般2至3名,最多4名,误工补贴干部限在3名以内。村固定补贴干部每人每年平均补贴标准可相当于当地中等劳动力纯收入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五分之三;误工补贴干部的平均补贴标准,应超过当地中等劳力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1987年,据5地区8县、市对887个村民委员会调查,村民委员会规模一般在200至350户、0.1至0.2万人。村民委员会山5至7人组成,下设治保、调解、民政福利、卫生、经济等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多数只设1名组长,几个小组联合设1名会计。村干部固定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一般是500至600元,集体经济差的为270至300元,集体经济发达的在0.1万元以上;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至6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100元左右。
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一般以自然村为范围,几个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一个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岁以上村民组成,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并经半数以上村民或户代表通过。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下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组长。
1988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各市、县选择1至2个不同类型村,进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点。4月起,各县相继开展试点,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建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民主制订村规民约。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要求各地以乡为单位继续试点。至1989年底,全省有56个市、县的2686个村贯彻上述组织法,占全省村民委员会总数9%,其中蒙城、太和、阜阳、望江、东至5县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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