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派出机关
一、城中街道办事处
1949年,合肥、蚌埠、安庆、芜湖、界首、屯溪等中、小城市设街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权,隶属于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数月后,合肥、蚌埠、安庆、芜湖等城市裁撤街政府。
1955年,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芜湖率先在南关、江口设立街道办事处。以后,安庆、淮南、屯溪等市相继设立,作为市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其规模一般在1万至1.2万人之间,管辖居民委员会5至8个,配备专职干部3至7人,其中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内妇女工作干部1人),均由市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委派。街道办事处任务为:办理市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向政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3万以上人口的镇,如居民委员会过多或居住过于分散,镇人民委员会难以直接领导,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镇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至1957年,全省人口在3万以上的镇,大都设置街道办事处,其专职干部由镇人民委员会委派。
1957年以后,随着城镇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各地街道办事处纷纷举办生产和服务行业,工作重心逐渐偏重于生产。
1960年建立城市公社后,芜湖、蚌埠、安庆、淮南等市相继在区公社下设分社,作为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较原街道办事处为大,以芜湖市新芜区为例,该区下辖4个分社,平均每个分社1.6万多人。分社设管理委员会,其下按民政、劳动、工商、文教等业务设组或专职干部,有的按公社内部机构对口设置部、室。分社管理委员会除配备专职干部1至3人外,另从所属生产(服务)厂、组抽调若干职工协助,工资从街道生产收入中开支。1962年撤销城市人民公社及分社后,多数市辖区直接领导居民委员会,少数市在分社基础上设立街道办事处。至1964年,全省8个省辖市仅合肥、淮南、淮北3市设26个街道办事处。“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城镇街道办事处一律改称街道革命委员会或街道革命领导小组,但性质、任务及隶属关系未变。至1978年,全省共设街道革命委员会121个。其中合肥、淮南、淮北、蚌埠、芜湖、马鞍山、安庆7个省辖市设96个,辖居民委员会740个,居民444754户、1940775人。六安、屯溪2县级市及亳县、无为、寿县3县城关镇设街道办事处25个。1979年后,街道办事处恢复原名。
1980年后,城镇各项事业迅速发展,安徽街道工作原则上是:“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城市管理为重点,其他工作兼顾”。各地街道办事处既要承办上级交办的行政事务,又要管理自办的工、商、服务业,工作范围超出《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亦不断增加,据合肥、芜湖、马鞍山、淮南等省辖市调查,各市街道办事处内,或设办公室及政秘、社会、生产3股;或设街道、工商企业、城市管理3个办公室及武装部;或设生产、计划生育、司法、民政、城市管理、卫生、会计7个办公室;或只设生产、计划生育2个办公室,其余各项工作只在人员中分工。每个街道办事处定编3至7人,实际工作人员均在15人左右(从所属大集体生产单位中抽调)。宿州、阜阳、六安3个县级市的街道办事处机构,基本同于省辖市街道办事处。县改市的滁州、巢湖、亳州、宣州、贵池5个县级市,其街道办事处机构设置与乡政府机构设置基本相同。
1989年,全省17个市共设街道办事处172个。①
二、农村区公所
建国初期,皖北、皖南各县在农村设区行政机构,其中称区人民政府者,为县以下一级政权;称区公所者,则为县政府派出机构。
1953至1954年,根据政务院《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条例》,安徽各县农村区行政机构统称区公所,一律为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不再作为一级政权。区公所由县人民委注:①一些城关镇和大镇也设有街道办事处,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不符,故未统计。员会委派区长1人和副区长、秘书及助理员共5至7人,内设民政、文教、财粮、农林等委员会,在县人民委员会领导下,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乡人民委员会工作。
1955年冬至1957年春,为适应农业合作化运动,全省两次将796个区公所裁为318个,其中砀山、滁县、芜湖、繁昌、旌德、黟县、太平、石埭、肥西9县所辖65个区公所全部撤销,由县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乡人民委员会。其余各县则继续保留区,以中共区委和区公所名义,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区委员会正、副书记分别兼任区公所正、副区长,下设干部8至9人。区委、区公所的职责为:代表县委、县政府检查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在区内的贯彻执行情况;帮助所属乡人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交流党、政工作经验。1968年,全省各县区委员会相继改为区革命领导小组或区革命委员会,职责无更动。
1969至1970年,阜阳、宿县两地区及天长、嘉山、宣城、芜湖、南陵、含山等县在精简机构中,将所辖区委员会全部或大部撤销。1972年以后,其中一些县因直接领导人民公社不便,经报请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重新设置区委员会,作为县委派出机构。每个区委员会设正、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会各1人,下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秘书4人,负责指导所属各人民公社党务、生产和行政。1979年8月至次年春,阜阳、宿县两地区重新设置区委员会214个,同时将公社划小为1251个。
1980年以后,全省各县农村区公所一律恢复并健全机构。恢复后的区公所,一般设区长1人、副区长1至2人,下设武装部长、民政、生产、统计助理、文书等人员。部分区公所还设企业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教育组、财政所等机构。至1986年,全省除13个县和1个不设区的市未设区公所外,其余62个县、市共设区公所510个。
1987年,中央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区作为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不超过10人。但据涡阳、庐江、霍山3县调查,区机关的行政编制为14至18人,实际人数都在20人以上。县直各部门下伸机构都集中在区里,政法、税务、经济、金融、文化、教育、科技等门类相当齐全。供销社、信用社、粮站等均在区设中心站,统一核算管理。区财政所负责审批乡财政收支。
同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规定,除人口在80万以上、所属乡、镇过多的阜阳、六安、芜湖等23个县和祁门、休宁等11个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县可以保留区公所外,其余各县均应逐步裁撤区公所。当年,宁国县撤销8个区公所,由县直接领导乡、镇。1988年,砀山县将所辖11个区公所全部撤销,乡镇亦裁并为18个,由县直接领导。至1989年底,全省尚有区公所46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