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皖北、皖南各县在专署、县政府驻地或交通便利、商业兴旺的集镇均设行政机构,有称区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有称区公所或镇公所;或作为一级政权,或作为县、区政府派出机关,名称、职能均不一致。
1952年,皖南、北各县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的指示,凡人口1万以上的县城或农村集镇以及人口不足1万但已为县治的县城,均设城关区或集镇区;人口较少的新县治设直属镇,均由所属县政府领导。人口较少的农村集镇设乡级镇,由所属区政府或区公所领导,但其功能仍不统一。至1952年底,全省共有此类小城镇298个。
1953年,安徽省民政厅在全省水上政权、小城镇政权建设工作座谈会上规定:凡以工、商业等非农业人口为主,总人口在2500人以上的小城镇(包括县城城关区、镇,农村集镇区、镇,乡级镇),均作为一级政权,应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其中0.5万人口以上的城镇为区级镇,0.5万人口以下为乡级镇。人口3万以上的城关区设区人民政府,区下设镇公所,作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镇公所内设各种工作委员会。人口3万以下,1万以上的城关区或集锁区,设区人民政府,内设各种工作委员会。区下设镇公所,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人口1万以下,0.25万以上的镇,设镇人民政府,并参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订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设各种工作委员会。
同年11月至次年春,全省各县凡作为一级政权的城关区、镇和集镇区、镇均召开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届普选,产生区、镇人民政府委员会。部分县将人口在0.2万以下,0.1万以上的农村集镇也设镇。当年底,全省共有小城镇241个,其中人口4万以上的城关区4个;人口4万以下、1万以上的城关区19个,集镇区6个,城关镇7个,区级和乡级镇各1个;人口1万以下、0.2万以上的城关镇24个,集镇区工个,区级镇4个,乡级镇161个;人口0.2万以下、0.1万以上的乡级镇13个。这些小城镇大部建立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区、镇人民政府,其余仍称区、镇公所,作为县、区政府派出机构。
1956年11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小城镇政权组织建设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小城镇,可以设镇,已改为乡者应仍改为镇。非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农村集镇,必须聚居人口在0.2万以上、有相当数量工、商业居民,方可设镇。已设的城关区和集镇区应一律改为镇。镇均作为一级政权。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小城镇,一般不应设镇,已设者撤销,划归就近的乡管辖。经过调整,是年底,全省各县共设镇政权184个,其中人口3万以上6个,3万以下、1万以上35个,1万以下、0.5万以上66个,0.5万以下、0.2万以上60个,0.2万以下17个(均为工、矿生产基地)。至此,全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统一镇政权建设。同年下半年,全省大部镇举行第二届普选。
1957年,部分县裁撤一些农业人口过多的镇,到年底,全省镇政权共为122个。
1958年上半年,全省各镇举行第三届普选。下半年起,部分镇相继改为人民公社或并入人民公社。
1960年11月至1961年下半年,全省各镇举行第四届普选。到1961年底,全省共设镇政权80个。
1963年,全省各镇举行第五届普选。
1964年,全省镇政权裁为58个。1965年恢复和新设镇政权55个,连前共113个。
1968年,各镇人民委员会相继改为镇革命委员会。根据1975年颁布的宪法,镇革命委员会为镇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亦即镇人民政府。
1980年,全省各镇仍称镇人民政府,并依法举行第六届普选。
1984年,全省各镇依法举行第七届换届选举。同年6月,省人民政府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举行全省小城镇建设会议,制订《关于小城镇建设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将小城镇分为城关镇、标准镇、农村集镇和小集镇等4类,其中城关镇、经省批准的标准镇和工矿城镇为区级镇,给以县级行政、经济机构的某些权力。区、镇同在一地者可合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镇的负责人同时是区的负责人。一般标准镇与乡同在一地者,撤乡留镇,由镇领导村。有乡无镇,而其常住人口超过0.1万人,乡村企业产值超过100万元者,改乡建镇,由镇领导村。山区建镇标准适当放宽,并将审批权限下放地市。会后仅数月,各地、市即批准设立镇政权149个。其中,有的镇下辖乡,有的镇人口过少,有的镇农业人口过多,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1985年,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规定:凡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0.2万;或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可以建镇。镇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域变更或驻地迁移等事项,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全省镇政权均为与乡同级的政权,不能以镇带乡。少数非农业人口较多的镇,允许配备区级干部担任正职镇长,以加强领导,但镇作为基层政权的体制不得改变,不得升格为区级政权。省民政厅据此对各地、市自行批准设立的镇政权重新审批,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者,按法定程序追认;不符合规定者,通知所属地、市撒销。
1987年2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省批准的建制镇,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14名;城关镇或非农业人口在1.5万人以上的县属镇,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24名;特大镇可酌情增加。除城关镇或非农业人口1.5万以上的县属镇可设若干小组外,一般不设立工作部门,已设立的部、委、办、科应予撤销。
同年,全省各镇依法举行第八届普选。是年,全省仍有15个镇政权辖41个乡政权。以镇带乡大致分3种类型:1、将城关镇周围的乡就近划归镇领导;2、工矿镇与区公所合并后,原区公所所属乡由镇领导。3、将与镇同在一地的区公所撤销,紧靠镇的部分乡划归镇领导,其余大部分乡划给其他区公所管辖。
1989年,全省共设镇政权465个。见表3—3—5。
安徽省各市、县镇政权统计表
表3—3—5(198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