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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末、民国优待抚恤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优待机构
抗日战争前,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区域外,国民政府辖区军政系统中均无优待军人家属机构。
民国27年(1938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始由安徽省军管区司令部承办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工作。各县设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以下简称优委会),乡(镇)为优待分会。民国33年1月,优属工作由省政府民政厅接管,县优待委员会并入县政府民政科,乡(镇)优待分会并入乡(镇)公所民政股。当年,全省计44个县会,645个乡(镇)分会。
二、抚恤机构
清代,各省武职人员抚恤,视其官职大小,由各省巡抚或统兵大员请旨定夺或按章办理。民国前期,武职人员抚恤,由各省督军咨请陆军部或海军部办理。
民国18年(1929年)2月,国民政府设立陆海空军抚恤委员会,隶属军政部。地方民政部门根据抚恤令发放恤金。民国2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陆海空军抚恤委员会改隶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并在各省设抚恤处。地方民政部门除仍负责发放恤金外,并办理乡(镇)、保、甲人员及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当时驻皖抚恤处设屯溪,但皖北各部队官兵伤亡抚恤则归驻豫抚恤处(设洛阳)办理。民国35年8月,驻皖抚恤处结束,官兵抚恤统由陆海空军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抚恤处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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