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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末、民国优待抚恤

第二节 优待

一、优待内容
清代优待官兵,分平时、战时两种:
据《大清会典·优恤》载:凡在营、在屯兵丁,包括:“休退、闲散、病发、孤寡”,均“丧葬有恤,婚嫁有赏”,“各按等差给与”。
“凡出征官军月饷给本家,以资养瞻。无家者由佐领收,贮米(并)咨户部存仓,凯旋日按数给与。”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安徽督练公所《目兵赏罚暂行条例》规定,新兵入伍3月后,每人准免差徭30亩。无差徭地方按监生给其家属以优免。原籍地方官须爱护其家属,毋受土豪痞棍欺凌。有涉讼案件援照监生例办理。
民国27年(1938年),《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以下简称征属)除担负法定赋税外,得减免各项临时税款,免服劳役,并优先享受一切公益设施。不能维持生活、患病无力治疗、死亡不能埋葬、子女无力抚养及遭到意外灾害者,得由保、甲长迳向优待委员会请求救济。出征抗敌军人因作战阵亡或受重伤致成残废者,除按规定给予抚恤外,其家属继续享受优待。民国32年,行政院规定,出征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亦继续享受优待。
二、优待经费
民国31年(1942年)8月,省军管区司令部呈准军政部;按甲种15元,乙种10元、丙种5元征收免、缓役证书费。各县所征之款,以半数留县充作征属临时救济及各级优委会经费,另半数解交军管区司令部筹办征属工厂(迄未办成)。当年,全省共征收免、缓役证书费6045166元。
新兵役法公布后,免、缓役范围缩小,证书费收入大减,而各县出征军人增多,收入不敷应用。民国33年2月,乃将免、缓役证书费增加10倍征收,并拟由各乡(镇)优待分会劝募优待金、谷。民国34年6月,省政府委员常会决议,各县提拨每年积谷五分之三优待征属,赤贫及贫苦征属优先救济。
民国35年10月,《安徽省各县优待征属谷款筹集发放办法》规定,各县优待谷除原有积谷县仍照旧提拨每年积谷总额五分之三发给外,其无积谷或积谷不敷配发县份,由各乡(镇)筹集,于每年端阳、中秋各发三成,农历年关发四成。除积谷县份仍发实物外,筹款县份可按筹款时市价折发代金。
次年,省政府依据军政部《战时征补兵员实施办法》,制订《安徽各县壮丁安家费筹集办法》,规定壮丁安家费从乡(镇)临时准备金内征收,入伍壮丁每人发给安家费0.2万元,党团公教人员及学生应征入伍加倍发给,并委托各地邮局发放。民国35年,新兵安家费改由中央统一拨交省军管区司令部转发。
三、优待实施
民国30年(1941年),省政府通令各县酌情减免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应缴储存谷麦。民国31年,实发优待金、谷计桐城10366元,怀宁34910元,太湖5000元,潜山18700元,宿松63480元,宣城65052元、谷37053石,宁国21810元、谷12007石,南陵47043元、谷29643石,繁昌18315元。民国33年9月,省教育厅电令各校对出征抗敌军人子女入学,尽可能给予免费待遇。民国34年,省政府规定,凡出征军人子女就学各公私立学校者,一律免收学费。在中学及专科以上学校就学者,应尽先享受免费或公费待遇。次年,省民政厅订定《安徽省出征军人子女助学贷金暂行办法》。
民国34年,据宿松、太湖、石埭、休宁、桐城、旌德、舒城、凤台、岳西、颍上、寿县、亳县、黟县、蒙城、六安、潜山、临泉、怀远、望江、涡阳、怀宁、霍山、阜阳、祁门、歙县、庐江、立煌、贵池、合肥、太平、太和、青阳等32县统计,共有征属277677户,776864人,其中赤贫150023户,457429人;自给85277户,212634人;小康42377户,102797人。按端阳、中秋、年关三节或春、夏、秋、冬四季发放优待款谷,全年共发放优待金5260375元,谷82750石,麦15469石。
民国35年底,省府通饬各县春节期间扩大举行慰劳征属大会,并普遍发放优待金、谷。庐江等23县共发放优待金3223252元,谷1936702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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