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优待机构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各级苏维埃政府土地委员会负责优待红军家属。民国20年(1931年)11月,根据《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在各级苏维埃政府内务委员会下,设置优待红军家属科。民国2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补充规定,县、区、乡、村和市区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和红军家属积极分子组成的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
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优待工作除由各级民主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外,并组织由政府、群众团体、民意机构、公正士绅和抗属代表组成的各级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委员会(军属优待委员会)或抗(军)属协会,协助政府推行优属工作。
二、抚恤机构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县以上苏维埃内务委员会社会保险局下,由伤员7至9人组成红色战士伤亡抚恤委员会,办理伤亡人员抚恤事宜。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抚恤工作由师(支队)或旅(分区)以上政治机关组成抚恤委员会办理。退伍回籍荣军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凭证发给残废金和供给(补助),并按规定抚恤烈士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