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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革命根据地优待抚恤

第二节 优待

一、优待内容
民国20年(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分给房屋、土地,包耕代耕,给红军战士及其家属义务劳动,免除一切捐税,免纳房租,商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权,红军子弟免费读书等。
民国29年至民国31年,淮南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淮南津浦路西各县联防办事处先后制定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办法(暂行条例、暂行办法)。其中抗日军人家属可享受以下优待:1、减免救国公粮及一切临时负担;2、减免各种劳役,优先享受一切公益设施;3、缺乏劳力不能耕种者,享受代耕;4、子弟入学免费;5、缺乏土地不能维持生活者,优先租种公、庙、学田。原租佃土地者,服役期间业主不得收回;6、如属佃农,特准减除应缴地主租额一半;7、优先借用公共贷款经商,并酌免利息。抗战前债务得延至抗战胜利后归还;8、合作社按市价减收贷款一、二成;9、居住公房免纳租金。
二、优待基金
民国33年(1944年)1月,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第五次民政会议决议,设立优抗基金,由行署从救灾粮中提出2000石分配各县,以后再从没收走私粮食中提取30%继续补充。
同年9月,皖中参议会第二届第一次大会决议,请政府募集优抗稻及筹借抗属借贷基金。
民国37年10月,江淮财办处规定,从牙行佣金、农会生产或清算粮食中各提5%—10%,作为优待烈、军属基金。
三、优待实施
[解决土地问题]
民国20年(1931年)11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规定,在分配土地时,以乡为单位,首先留出一石至五石路边好田,作为红军公田,并以石碑或木牌标记。公田除分给从白军哗变过来或家在白区的红军战士外,其余留待扩军时分配。红军公田,由乡苏维埃组织群众代耕。已分配的公田出产,除扣除耕牛、种子等费用外,全部交红军战士家属或本人。尚未分配的公田,其出产由乡苏维埃保管,作为救济红军家属和抚恤伤亡红军之用。当年在皖西北特区竖立的红军公田界碑,至今仍保存在金寨县革命博物馆。
民国32年11月,淮北苏皖边区行署规定,帮助无地或少地的抗、烈属租用公、私田。无公田或公田不敷需要,可从地主、富农和生活富裕户土地中让租。在代租私人土地时,应保障地权,保证交租,保证抗、烈属耕种不减收获量,且须订立租佃合同,以释业主怀疑。
民国37年9月,江淮第一专署规定,在土改地区,如军属土地尚未达到平均数者,应从公地或尚未分配之土地中抽补。未土改区可从逃亡反动分子土地中抽分一部,或说服多田地主、富农租给一部。
[代耕]
民国20年(1931年)6月,中共中央鄂豫皖分局规定,牛力有余的乡组织春耕队到劳力不足的乡帮助春耕,首先帮助红军家属。民国23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规定,凡16至55岁具有劳动力的男女均须加入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帮助红军家属耕种和收获。
民国32年3月,《淮北苏皖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办法》规定,凡边区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住户,除生活特别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外,其家中18至45岁之男子,均为代耕队员;全乡所有耕牛牲畜一律编入代耕队,由乡优抗委员会组织代耕。代耕范围以代表组成自然村为单位,如需劳力太多,可在全乡调剂。当时,代耕形式有:1、一户包耕抗属土地10亩左右,代耕户免除后勤劳役;2、三、四户分开固定代耕或轮流代耕一户抗属土地;3、有牛户轮流代耕或突击代耕;4、抗属找亲友代耕。以上各种代耕所需肥料均由乡优抗会解决。
民国33年12月,皖中地区《大江报》介绍无为县将抗属田地分人、分段包给人力、牛力较多的农民包青、包黄、包割、包藏。
民国37年10月,江淮第二专署规定,1、生活困难无劳力的烈、军属,应代耕、代种、代收其全部土地;2、有半劳动而无牛力者,代耕代种军人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土地;3.有半劳力及牛力或有劳动力而无牛力的烈、军属,实行互相助耕而不代耕。
[节日慰问]
革命根据地内,每逢春节或中秋,各区、乡、村干部均带领群众向抗、烈属及荣誉军人拜年或慰问,并致送春联、年礼或慰问品;讲述当前形势,检查优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
[抗、烈属子女入学优待]
民国35年(1946年)4月,苏皖边区第七行政专员公署为纪念新四军第四师彭雪枫师长,创办雪枫小学,全部免费或部分免费招收抗、烈、工属10岁以上,16岁以下子弟入学。同时制订《抗、烈、工属中学生免费入学办法》,要求区内各中等学校根据规定条件,确定公费或免费生。
[其他优待]
除上述各项优待外,尚有减免公粮、免除劳役、无息或低息借贷、群众义务帮助抗、烈属挑水、割草、运输、磨面、修补房屋及打造生产工具。泗南县陈岗乡抗属28户,民国32年(1943年)减免公粮9户,免除劳役14户,包耕5户(34.5亩)。代租土地8户(40亩),耕牛贷款2户(1万元),借麦种5户(2石1斗),修房3间,泥墙12个工,发优抗粮11户(6石8斗)。帮助参加合作社入股粮1户(9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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