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褒扬
一、追认烈士
民国38年(1949年)5月,皖北行署根据地方和部队县、团以上机关或个人证明,先后承认部分烈士家属。1950年春,中央南方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根据安徽革命老区干部、群众反映,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又承认部分烈士家属。同年底,内务部规定,民主革命时期革命烈士范围包括:1、辛亥革命中参加反清统治牺牲者;2、民国13年(1924年)至民国16年参加东征和北伐阵亡者;3、民国16年至民国26年参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武装起义牺牲的工农红军官兵;4、民国21年1月淞沪抗日战役、民国22年3月长城抗日战役、民国22年夏察北抗日战役、民国25年冬绥远抗日战役和东北抗日义勇军、抗日联军牺牲官兵;5、民国26年至民国34年参加抗日战争牺牲的八路军、新四军及其他人民抗日部队官兵;6、民国8年“五四运动”以来参加各种革命斗争,被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杀害或入狱病死者。1953年,安徽省政府《关于追认老根据地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草案)规定,追认烈士的条件为:在各个革命时期牺牲的烈士,未发给证明文件或证件遗失者;随革命部队撤离后久无音信,确为革命牺牲者;未随革命部队撤走的伤病员、回乡革命残废军人及担任掩护伤病员工作的群众被敌杀害者;掉队或退伍革命军人回乡后,仍与当地组织联系,进行革命斗争被敌杀害者;革命队伍撤走后,地方干部坚持革命斗争牺牲或被俘不屈被敌杀害者;在敌区担任固定政治交通或其他秘密工作人员被敌杀害者;配合革命部队作战牺牲的群众;随军行动,因执行任务牺牲的民兵民工;在掩护革命干部、执行游击武装或政府工作任务被敌杀害的群众及其他为革命牺牲足资楷模者。同年6月,内务部规定,从红军队伍返家,确因负有秘密使命或请假回家被敌杀害者,亦可称烈士。次年1月规定,乡(村)干部在坚持对敌斗争中英勇牺牲,亦可称烈士。1957年,根据内务部“逐步清理,分批抚恤”方针,追恤工作在六安、蚌埠、阜阳三专区全面展开,安庆、芜湖二专区重点进行,共计52个县。是年底,据47个县统计,已追认烈士20221人,其中29个县对8858名烈士直系亲属发放抚恤金280余万元。嗣后,各县每年均有不同数量的追恤。
1965年7月,内务部修订《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规定,今后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个别生前在革命斗争中因战、因公负重伤,或者被俘、被捕英勇不屈而遭受敌人残酷刑杖,以致身体受到严重摧残而又长期带病坚持工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烈士称号以外,一般不称烈士。
1971年2月,省民政劳动局重新布置追恤。1972年至1975年,全省仅49个县、市调查审批结案2034件,尚需追恤10423件,其中调查结束待批3278件,正在调查1536件,尚未着手调查5609件。
1977年11月8日,省革委会常委办公会议决定:“今后对在职、离休、退休人员中病故的老红军,只要历史上无重大政治问题,一律给予烈士称号。”这一规定因与内务部规定抵触,1980年停止执行。
1980年6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只限于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上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壮烈牺牲人员,包括末满18周岁的青少年。1983年,全省换、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24719份。
1985年,民政部规定,参加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被敌捕杀,在敌监狱中受折磨致死的抗日义勇军官兵;凡在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部队飞行人员,均可追认为烈士。
1989年底,全省共有革命烈士64540人,其中1980年6月以后追认6917人,建国以前牺牲6000余人。
二、宣扬烈士事迹
1952年及1956年,省民政厅、省人民委员会先后通知老区各县及各专、市、县调查烈士事迹、遗物。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成立烈士传编纂委员会,省民政厅设征集烈士史料小组,负责全省烈士传征集编纂。1962年,省民政厅在省内外搜集烈士史料多件。1976年9月,省民政局通知各地,结合追恤,搜集革命先烈事迹,建立“革命烈士名录簿”。1979年10月,省民政局设立革命烈士史料征集编纂办公室,继续征集烈士史料,同时着手编纂烈士传略。
1980年10月,省政府及合肥市政府共拨款155万元,由省民政厅在合肥市大蜀山烈士陵园筹划陈列全省著名烈士遗迹,1981年清明节,大蜀山烈士陵园陈列179名知名烈士事迹,绘制遗像455幅,陈列遗物488件、手迹17件、事迹组画267幅。
1981年9月,省民政厅依据各市、县民政局编印的当地《革命烈士英名录》初稿,审定编辑出版《安徽省革命烈士英名录》11卷56册(一市、县为一册),录入革命烈士57623人。1981年7月和1982年9月,先后出版《江淮英烈》第一、二辑。
1984年,革命烈士史料编纂办公室和安徽省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联合举办《安徽省革命烈士和优抚先进人物事迹图片展览》,并抽调讲解员组成小分队,于10月下旬和12月上旬赴涡阳、太和、亳县、阜阳、宿县和阜阳、宿州二市巡回展出,向4.5万人宣讲59场。
1985年,中央军委、南京军区和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政治部共同邀请前线部队英模报告团巡回全省17个地、市作报告,巢湖、合肥、淮南等地、市、县并邀请回防和回乡探亲的参战指战员报告英雄或烈士事迹,直接听报告达50万人。同年12月,省民政厅与省电视台联合录制两集电视剧《血的呼唤》,先后在安徽、江苏、上海、江西、湖北等省、市电视台转播。
1984年至1989年,省民政厅先后出版由邓小平题写书名的《江淮英烈传)五册,以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安徽籍烈士英雄事迹为内容的《江淮儿女在南疆》一册,共发行8万余册。另出版《江淮英烈》画刊、图片集共30余万份。至1989年底,全省有各种宣传烈士事迹书刊25种,发行量达到661495册,有35所烈士事迹陈列馆(室)对外开放,增展128名著名烈士事迹。
三、纪念烈士活动
民国38年(1949年)6月,皖北行署派员到肥东县梁园抚慰原中国工农红军一纵司令员柯武东烈士家属,并与当地群众举行追悼会。
1953年清明前夕,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号召各地祭扫、培修烈士墓,竖立、换插烈士碑牌,保护烈士陵墓。同年11月,南陵具备界群众及省各界人民慰问团3200多人集会,悼念中国人民志愿军特等功臣、一级英雄李家发烈士。会后参谒烈士墓,慰问烈士家属,致送烈士立功喜报及旗、匾、农具。1954年2月,绩溪县各界群众及省政府慰问组1400多人集会悼念中国人民志愿军特等功臣、一级英雄、模范青年团员许家朋烈士。会后前往烈士家乡、慰问烈士家属,参谒烈士纪念碑。
1959年3月,省民政厅通知各地民政部门,在每年清明节期间,组织社会各界祭扫当地革命烈士陵墓,并适当开展各种纪念活动。嗣后,每年清明节,全省各地各界均祭扫烈士陵墓,瞻仰烈士碑塔,参观烈士纪念馆,邀请革命老人、烈士家属讲述烈士生平事迹。
1979年3月,省委、省革委会派副秘书长兼省民政局长郑淮舟到岳西县遵义公社,慰问在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中光荣牺牲的王灿烈士亲属,并参加慰问大会。
1982年11月,省委、省政府授予带病坚持抗洪抢险,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以身殉职的阜南县郜台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沈恩久优秀共产党员、人民好干部、革命烈士光荣称号。
1985年清明节,省暨合肥市各界在合肥大蜀山烈士陵园举行凭吊革命先烈仪式。同年9月,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40周年,省民政厅及合肥市政府组织4000余人,在大蜀山烈士陵园向革命烈士敬献花圈。
1988年11月,省委、省政府在濉溪县双堆陵园举行淮海战役胜利40周年庆祝活动。
1989年4月、9月、11月,肥东、六安、金寨、霍山、和县、无为等地分别开展纪念“立夏节暴动”、“六霍暴动”60周年活动和纪念渡江胜利40周年活动;皖西革命烈士纪念馆调整展览内容;霍山、无为、肥东瑶岗等纪念馆正式对外展览。
同年6月,省委副书记孟富林、副省长龙念、省军区司令员李元喜前往嘉山,慰问在北京平息反革命暴乱中牺牲的李国栋、徐如军、王其富三烈士家属。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联合发出向嘉山三烈士学习的号召。7月,副省长吴昌期、省军区政委石磊及合肥市政府代表前往肥东,慰问“共和国卫士”王强家属。
四、革命烈士纪念建筑
1951年5月,中共皖北区党委批转濉溪县人周大臣向毛泽东主席建议修建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的信,皖北行署民政处优抚局据此拟定三年内在合肥、宿县、金寨三地各建一座烈士纪念塔,经费由政府拨款和各界捐助。1952年7月,华东军政委员会民政部拨发烈士纪念馆及烈士坟墓修缮费5亿元。皖南、皖北行署拟在苏区、皖南事变区、淮海战役区和渡江战役区各择适当地点,利用公共房屋,修建烈士纪念馆。
1953年3月,内务部以国家经济建设开始,不可大量耗费,要求各地烈士陵园、碑、塔未完工程一律停止。嗣后,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和革命传统教育需要及烈士亲友要求,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在各地逐渐兴起。1955年,省委指示在合肥西郊大蜀山建立一座烈士公园。同年12月,全省在革命老区建立烈士纪念塔、馆7座。至1960年,桐城、太湖、贵池、宿松、岳西、枞阳、六安、金寨、霍山、舒城、萧县、濉溪、五河、天长、来安、蒙城、广德、休宁等县均建成烈士纪念陵园、馆、塔、亭。省政府先后下拨各地维修费58万元。
1963年12月,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确需修建者,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烈士纪念建筑物规模不宜大,建筑项目不要多,尽可能建在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或风景区,并加强维护管理,建立便于参谒的制度,节、假日及平时一律开放。
1973年,省政府拨款19.6万元,维修48座烈士纪念建筑物。1976年3月,省民政局根据省委批示,同意濉溪县在双堆集兴建烈士纪念塔。1977年7月,省民政局、财政局拨款44.5万元,支持六安、阜阳、滁县、安庆、宿县、徽州、巢湖七地区和淮北市完成烈士纪念建筑重点维修项目。
1981年,安徽省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在合肥市大蜀山建成。1983年至1984年,省政府拨款28万元,兴建革命烈士遗物陈列室,维修定远藕塘、宿州、天长、岳西、濉溪双堆等地烈士陵园、堂馆。
1986年8月,全省已建烈士陵园34处,其中附有烈士事迹陈列馆20处。另有烈士纪念碑、塔、亭、墓198处。同年,省政府拨款50万元,维修18座烈士陵园。1987年,省民政厅调查125所烈士事迹陈列馆(室)、164座烈士纪念建筑物后,增拨维修经费50万元,重点维修24座烈士纪念建筑物。当年,全省有35所烈士纪念馆(室)对外开放,增设4所烈士事迹陈列馆(室),增展28名烈士事迹,共接待瞻仰、凭吊群众1399834人次。各地用于烈士纪念建筑费909560元,维修费1259720元。
1988年,省民政厅拨给23市、县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费54万元。宿县地区及凤阳、霍山等地群众集资、出工、出力,维修烈士纪念建筑物。当年,全省有烈士陵园35座,占地3720亩,绿化覆盖面95%;烈士纪念塔23座,碑145座,亭19座,墓594座;烈士事迹陈列馆25个,其中陈列室172间,面积7394平方米,陈列烈士遗像或事迹5823人;另有分散在各地的烈士纪念建筑物200多处。地、市管理的烈士陵园2座,县(市)管理33座。分散烈士纪念建筑物大多由所在区、乡、镇管理。
1989年8月,安徽省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涡阳烈士陵园、宿州烈士陵园、皖西烈士陵园、金寨烈士陵园、藕塘烈士陵园、岳西烈士陵园、东至烈士陵园、黄山烈士陵园、许家朋烈士碑、李家发烈士碑被列为安徽省第一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其中安徽省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和皖西烈士陵园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