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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末、民国退役安置

第一节 士兵退(除)役安置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安徽巡抚奏准编练新军。安徽督练公所兵备处兼参谋处制订《安徽开办征兵章程》,其中规定,新兵入伍为常备兵,服役3年,期满发给凭照,资遣回籍,列为续备兵,月发原饷银四分之三,仍可自谋生业,但每年须参加冬操1月,并随时听候征调。再3年后改列后备兵,4年为期,月饷按续备兵再减半,除第二、四两年冬操1月外,余可自谋生业,仍需听候征调。后备兵期满退伍,停止月饷,不予征调,仍发给凭照,遇有战事,年在45岁以内自愿应募者,可执照投营录用。经过常备、续备、后备10年服役,始终勤奋壮实者,得申请抚宪择优委任初级武职或奖以功牌。文科学识优秀者,经督练公所考验给凭,准充任中、小学堂兵学教员。但执行情况无考。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电商安徽省政府接收该部退伍士兵参加安徽省修建公路工程。
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国整编陆军。民国35年8月,安徽省军管区司令部奉令在蚌埠、芜湖、安庆、六安等地设置士兵复员站,办理复员还乡士兵领发退伍证、纪念章、退伍金及安排交通工具、发放路费等事宜。
同年,安徽省政府奉令成立青年军复员委员会,并在芜湖、安庆、蚌埠设办事处办理接待转运。青年军复员后,按本人志愿,分别就业、复学或回籍。当时,皖籍青年军中,自愿就业200余人,由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第十八期设组训练2个月后,由省保安司令部分发任用。自愿回籍者,由省政府饬令各县按其学识、能力、志趣妥善安置。自愿复学者,由省教育厅咨请省内各大、中学校给予复学,享受公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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