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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革命根据地退伍安置

第二节 退伍安置

一、安家(生活)费
抗日战争时期,淮南苏皖边区一等残废军人退伍回籍,凭荣誉军人证明书及遣散机关介绍信,向原籍或所在地县政府(办事处)领取粮票、菜金、衣服。二、三等残废军人退伍回籍,按其家庭状况及个人生产能力、斗争历史,发给一人一月至半年生活费(二等残废军人有特殊困难者酌予增加)。
解放战争时期,豫皖苏边区行政委员会、边区军区政治部规定,凡退伍荣誉军人,一等残废按本人原任职务发给伙食、被服、津贴;二等残废按本人原任职务发给伙食、被服、津贴,连发四年后停止;三等残废每年发生活费小麦400斤,连发3年后停止。其他不供给。家居解放区以外须退伍回家者,可按退伍规定酌发一年至二年生活费。因积劳成疾退伍,斗争历史在3年以上者,发给生活费秋粮400斤。
江淮解放区对复员荣军分年资优待金及复员安家粮两种发给。年资优待金规定:参加分区武装以上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每年发粮食75斤;县总队武装以下(包括地方人员),每年发粮食60斤。排干增加三分之一,连、营以上干部增加二分之一。复员安家粮规定:一等残废800斤,二等500斤,三等300斤,均以小麦计算,大米按6.25折算,一次发清。以后除残废金外,停止一切供给。
二、土地
抗日战争时期,一等残废军人退伍后,享受全部供给,政府不须帮助租田。二、三等残废军人退伍后,由政府帮助租赁足够维持一人生活的田地,并按三七分租原则与业主分租,但以自耕种为原则。二等残废退伍军人可与抗属同等享受代耕。
解放战争时期,复员荣军应分得与农民同等的土地财产。已分得土地如缺劳力,可享受代耕代种。各级政府帮助计划兴家立业。
三、其他优待
荣军退伍后,应享受的其他优待有:
1、一、二等残废免除本人一切公差勤务。
2、照规定减免赋税。
3、枪伤复发时,可到当地卫生机关免费治疗。
4、优先贷款、贷种及享受救济。
5、减免子女入学学费及书籍费。
6、公有房屋、场所、用具、物品,如借用、租赁、售给私人时,荣誉军人有优先承借承租承买权,但以自居自用为限。
7、政府召人开垦公私荒山、荒地时,荣誉军人得优先承垦,但以自耕自种为限。
8、荣誉军人凭荣誉证在公营事业或合作社购买生活必需品,享受九五折优待。物品缺乏时,荣誉军人尽先购买,但以自用为限。
9、退伍荣誉军人死亡,由所在地县政府(办事处)按其家庭情况发给埋葬费,一般不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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