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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审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一、刑事审判概况
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彻底打破旧的国家机器以后,按照毛泽东思想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市人民法院建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执行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开展审判工作。自1949年7月至1987年底,共审理一审刑事案件17032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7454件,普通刑事案件132871件;审理二审复核案件(包括抗诉案件)12475件,其中维持原判6123件,改判4507件,发回更审1659件,撤回上诉186件。38年中,全区刑事案件变化,总的呈下降趋势。60年代比50年代下降20%,70年代比60年代下降49.6%,比50年代下降10%;80年代,除反革命案件继续下降外,普通刑事案件又有明显回升。1971至1980年,共收一审刑事案件11332件;1981至1987年的7年间,共收刑事案件15652件,比70年代10年间收案还多4320件。个别类型的案件,50年代以后基本绝迹,但到80年代又重新出现,如贩毒、卖淫等。
1949~1953年经济恢复时期,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武器,配合各项中心工作和各项社会主义改革运动,有力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新政权。1950年11月至1951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1950年10月发出的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在全区城乡范围内广泛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反运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杀一批,关一批,管一批,对那些气焰嚣张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参与暴动的头子和骨干分子等几个方面的敌人予以沉重打击。对那些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据统计,这次运动中共杀各类反革命分子、土匪、恶霸、特务等8719人,判处徒刑5327人。在此期间,人民法院紧密围绕禁烟、禁毒的“肃毒”运动,社会上的民主改革运动,内部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在经济领域内开展的打退资产阶级进攻,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等,建立了“三反”、“五反”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令及政策,对那些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杀人犯、贪污犯、盗窃国家资财、毒品犯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批,惩办一批,对其中罪行严重、民愤极大者,依法判处死刑。1952年,全区就审判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等“五毒”案件181件、贪污渎职案件345件,妨碍公共秩序案件494件,因婚姻杀人、虐待、威逼、伤害致死案件150件,一般杀人及威逼、伤害致死案件809件,妨碍人身自由、权利案件1284件,侵害财产案件222件,妨碍婚姻家庭案件633件。
1954至1956年,国家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重要法律,标志着人民法院开始进入依法办案的新阶段。在这3年中,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宪法》、《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审判程序制度,开展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严格依法办事,试行陪审、公审、辩护、回避、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和程序,以提高办案质量。至1955年,全区案件实行合议的已达72.7%。由于各项审判制度逐步建立,为审判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前进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随着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阶级斗争相当尖锐复杂。美蒋特务机关向国内派遣特务,窃取政治、经济情报,隐藏在工矿企业、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反动地主、富农分子破坏工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改造,各类刑事犯罪分子也气焰嚣张。据全区统计,1955年比1954年反革命案上升349%,盗窃案上升220%,破坏粮食政策案上升168%。1955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全区从第四季度开始,打击对象主要指向公开的、隐蔽的敌人和刑事犯罪分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本着努力改善审判作风,贯彻正确、合法、及时和“少杀、长判”的原则,审判一批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对坦白自首,真诚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促进了敌人内部的分化瓦解。第四季度,全区结合整社,审判反革命案件151件。1956年社会秩序明显好转,各类案件大幅度下降,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可喜情景。
1957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10年中,全区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在客观上尽管受到“左”的错误影响,曾经发生不少失误,但是,仍在继续前进。特别是自1961年起,在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指导下,取得很大成绩。10年间,全区各级法院运用审判职能,审判各类刑事案件6269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364件,普通刑事案件48330件。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捕人要少,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政策,这对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1957年法院系统随着反“右派”斗争扩大化,造成了干部思想混乱,导致轻视法律,以言代法,宁“左”勿右的错误流行。当时由于形势所迫,不少干警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些审判人员不敢讲真话,办案不敢坚持原则。按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建立起来的各项审判制度、程序开始遭到干扰、破坏。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的影响下,法院系统提出“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以及“高指标”等错误思想指导下,把保卫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大办钢铁、大办食堂等作为“头等大事”。组织司法工作“大跃进”,提出“大案不过三(三天),小案不过天(一天)”等不切合实际的口号;在组织上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到底”和“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等错误做法;在审判程序上,打破常规,不按法定程序制度审理案件,致使法院系统出现不实事求是,虚假浮夸,办案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仅在1958年一年内,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697件,比1957年多结案20766件。由于司法工作“大跃进”以及“左”的错误,把不少人民内部矛盾扩大为敌我矛盾。1960年,法院系统又自上而下提出“反右倾,鼓干劲,实现司法工作全面跃进”的口号,使刑事审判工作的失误又继续下去。1961年纠正“左”倾错误,总结“大跃进”的经验教训,逐步恢复和整顿法院工作秩序,使审判工作又回到法制建设的正确轨道。1964至1965年,根据党中央、毛主席“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的指示,大多数法院领导亲自下去蹲点试验,亲自办案,提高了案件质量,有效的防止了错、漏案件的发生,各类刑事案件比1963年下降,审判工作趋于稳定,但仍不时受到“左”的错误干扰。
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的十年动乱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提出“砸烂公检法”,阜阳地区各级人民法院遭到严重的破坏。1968年初,法院实行军管,刑事审判权由地、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取代,出现不少冤、假、错案。直到1976年粉粹“四人帮”以后,法院各项工作才得以恢复正常。
1978年至1987年,刑事审判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广大法院干警,以极大的热情,揭发批判“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行,坚决贯彻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方针、路线、政策,严格按照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颁布的《宪法》、《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令审理刑事案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1年中,全区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123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7件,普通刑事案件21112件。与此同时,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平反了自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来的一大批冤、假、错案。1983年8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全区审判机关集中力量,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对危害严重,影响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依法判处死刑。至1986年3月底止,全区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8945件,发生法律效力的7826件,判决10416人。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区的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1986年全区收案已由1983年的4117件下降到1530件。
二、审判反革命案件
1、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审判工作
1950年开展第一次镇反运动。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公安、检察部门,自1950年11月至1951年9月,认真贯彻中央“双十”指示,全党全民动员,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反革命分子,先后经过5次大规模的搜捕,通过检查落实,召开群众控诉大会,法院或法庭公开审判会、宣判会,共审判刑事案件14046件,其中反革命案件8248件,占案件总数的58.7%。1951年4月29日在阜阳城将阜阳地区大土匪、大恶霸吕家章、董仁龙等16名反革命分子执行枪决,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的嚣张气焰,镇反运动取得初步成绩。
1955年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当时国家转向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一部分残余反革命分子伺机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根据1955年5月14日中共中央第二次“镇反”运动的指示,全区从1955年第四季度开展镇反工作,打击的重点是坚持反动立场,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暗藏在农村、工矿、企业、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逃避第一次镇反打击,潜逃外地,隐藏很深、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在审判中认真贯彻“正确、合法、及时”、“少杀、长判”和坦白从宽的政策,据统计,1955年全年收案1019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599件。1956年镇反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胜利。1956年各类刑事案件收案5986件,比1955年下降41.3%,其中反革命案收案2001件,比1955年同类案件下降23%。1956年是建国后法院收案较少的一年,也是社会治安最好的一年。
2、审判土匪、恶霸、不法地主案件
1949年至1953年,全区共审判土匪案件2714件,判处死刑1487人,无期徒刑9人,有期徒刑1091人,作其他处理的127人。阜阳匪首吕家章,解放后一贯杀人越货,进行反革命活动,杀害革命干部、群众113人,抢劫杀害群众124人,放火烧过4个村庄,抢劫耕牛212头,强奸妇女25人,镇反前逃亡上海,镇反中阜阳公安处将其从上海捕回。控诉吕匪时,群众控告状达数千份,后被判处死刑,于1951年4月29日在阜阳城执行枪决。土匪案件,自1953年以后基本灭迹。
1949年至1953年,全区共审判恶霸和不法地主案件1805件,判处死刑780人,有期徒刑1045人。阜阳大恶霸、国民党国大代表董仁龙,解放前统霸一方,抢占民财,奸淫妇女,逼死人命,无恶不作,群众畏之如虎,民谣有“不怕县官,就怕董欢(董仁龙乳名)”,镇反中将其从上海捕回,被判处死刑,于1951年4月29日在阜阳城公判后执行枪决。阜阳县茨河区不法地主张凤朝,解放初期犯有谋害解放军战士、挑拨村干部之间关系、破坏农村新政权、拉拢不法地主抗缴公粮、造谣破坏、损毁农具、饿死耕牛,组织坏分子企图谋害农村干部等罪行,1951年2月4日,人民法庭在茨河区潘寨乡召开公审大会,对张凤朝的犯罪事实,经群众当庭对质,证明事实确凿,根据《惩治不法地主条例》第五条规定,判外张凤朝死刑,当即执行枪决(公判前已呈报批准)。
3、审判特务、间谍案件
1950~1953年之间,特务、间谍案发案最多,共审判1254件,占同期审理反革命案件的14.6%。阜阳地区的特务、间谍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国民党特务机关撤离时,有计划、有目的潜伏下一批特务、间谍;二是国民党从台湾、香湾等处派遣回来一批特务、间谍。阜阳地区解放后,他们改头换面,潜入本区,暗中发展特务组织,刺探情报,进行颠覆等反革命破坏活动。傅秉岑,化名杨振亚,太和县双浮区人,解放前曾在国民党苏鲁豫皖边区干部训练班受训、毕业,历任少尉见习官、连副、副营长等职,1949年返回太和,1950年勾结旧军政人员张子固等人秘密建立“国防部华中剿总司令部江淮指挥部”,自任司令,任王振华为参谋长,谭士俊为支部长,又潜往蚌埠、南京与匪特勾结,与台湾当局取得联系,决定1950年7月1日发起暴乱。在傅返回太和时,被公安机关侦破逮捕。
自50年代初期以后,特务、间谍事件大为减少。60年代到80年代,仍有所发生。如1982年审结的忽秉章间谍案,就是受香港特务机关的指使,潜回大陆,企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间谍集团。首犯忽秉章,阜阳县人,1943年参加国民党军队,1944年加入国民党,解放后在家乡行医;同案犯孙成典,阜阳县人,1951年因不法地主罪被判刑8年;同案犯张绍林,阜南县人,1971年因组织“清共党”被判刑12年。首犯忽秉章于1981年11月7日偷越出境到香港,主动向蒋特机关提供政治、经济情报,加入蒋帮特务组织,被委任为“国民党阜阳工作组组长”,规定特务代号“B(四)四OO二O”。同年11月15日,忽接受派遣,从香港潜回,先后在阜南、阜阳发展张绍林、孙成典、毛永明、孙介林加入特务组织,并分别委任职务。忽还在广州等地积极发展成员,投递密写信件,还指使其成员从淮北、广州等地向台特机关发密电,并将国民党旗帜插在阜阳城内等,以表示反革命决心。台特机关先后给忽发指示信5件、汇港币1100元、手表1只、衣服4件。1982年1月26日,忽在广州与台特机关联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1982年9月,中级法院判处忽秉章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他同案犯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4、审判反动会道门案件
1953年,审判反动会道门罪犯260人,判处死刑15人,有期徒刑206人。
1957年,对涡阳县反动先天道程思卿等罪犯进行审判。
1987年11月,中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颍上县“呼喊派”组织头子吴月明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同案犯吴扬明、吴亚山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5、审判反革命集团案件
50年代初,反革命集团都是特务分子、重大历史反革命分子、国民党军官、反动地主等,为首组织反革命“地下军”、“地下党”等,策划武装暴乱,1950年依法判处反革命集团罪犯576人。
1954年审判的徐乐山反革命集团案,一伙31人。首犯徐乐山,阜南县人,解放前曾任保长,参加过“青年军”,解放后到处潜伏,伪造公章,捕获后又畏罪潜逃。1953年潜入阜阳县,为首组织“中国青年党政委员会”,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发展成员,伪造人民币,阴谋攻打插花、永安、茨河等区政府,抢劫银行,企图杀害区委书记张树青等区、乡干部,依法判处徐乐山死刑,于1954年8月24日在阜南县执行枪决;余犯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期,反革命集团多是对共产党怀有刻骨仇恨或对现实不满的亡命之徒,他们乘三年自然灾害、蒋介石叫嚣窜犯大陆,纠集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变天。如“民清党”反革命集团首犯韦怀章,自1963年开始,借三年自然灾害影响,进行反革命宣传,组织、拉拢48人,召开反革命秘密会议,组织反革命总部,下设4个军区,韦自任司令,并制定“民清党”纲领,提出“扶起民清党,推翻共产党”反革命口号。反革命活动涉及安徽、河南两省4县。韦怀章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其反革命集团成员栾占经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耿好堂被判处徒刑15年,蒲子明、蒲秀环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70年代以后,反革命集团的活动多为反革命宣传煽动,反革命集团名目繁多,如“中国人民反共救国军”、“青年军”等;反革命旗帜鲜明,撰写、散发反革命纲领、传单、宣言等,规定联络暗号、行动计划、保密规则;反革命目的明确,都是反对中国共产党、推翻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审判认定反革命集团案件,主要是区分反革命集团和落后集团的界限,骨干分子和一般参与者的界限,查清反革命动机、目的,严厉打击为首的组织策划者,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从宽或免予处罚。1950年至1987年,共判处反革命集团罪犯852人。
6、审判反革命宣传煽动和反革命挂勾案件
1949—1987年共审判反革命宣传煽动案675人,其中判处死刑1人,死缓刑4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253人,管制239人,免予刑事处分177人。这类犯罪分子主要是基于思想反动,针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或对现实不满,采取书写、张贴、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大字报、匿名信等方式,进行蛊惑人心的反革命宣传、煽动,1959~1960年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类案件较多。如1971年9月,原亳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判处的张治国反革命宣传煽动一案,张犯在解放前曾任国民党看守班长、传令兵等,1946年在新二军军官队受训。上海解放前夕,与国民党军官陆万昌等人组织反革命武装,冒充人民解放军京沪司令部副司令,敲诈群众。1949年逃往香港,1951年经香港特务机关委派为“政委会南方执行部二组军事联络员”,于1962年6月8日从澳门偷渡入境,被公安部门抓获,送上海市公安局审查。1966年6月由上海释放,送原籍亳县监督生产。同年9月,张犯企图越境外逃未遂,乘“文化大革命”混乱之机,在武汉自称是空降特务,吹嘘自己有电台、武器,并扬言第三次世界大战要爆发,边防大乱,和平收复武汉,蒋匪要反攻大陆等,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张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反革命挂勾案件,自1974年以来,共审判23件、27人,判处有期徒刑25人,管制1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这类案件主要表现是给敌特机关写挂勾信,进行反革命活动。有少数犯罪分子有历史问题或经过处理,思想反动,有明显地反革命目的,千方百计与敌特挂勾联系;有的则是属于经常收听敌台广播,上当受骗,在书写反革命挂勾信中,有的攻击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则是为了要钱、要物,向敌特机关提供情报等。有的反革命目的明确,有的反革命目的不明确,情况错综复杂。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进行严格审查,区别对待,主要查清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从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联系本人情况和作案当时的历史背景,进行全面分析判断。
三、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1、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与严厉打击
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集团等刑事犯罪活动,50年代初期比较突出。1950年至1951年两年间,全区审判杀人案件502件、抢劫案件755件、伤害案件698件、强奸案件277件。1953年杀人案件比1951年上升40.8%,强奸案件上升27.6%。不少犯罪分子明火执仗地杀人、放火、抢劫,对刚建立不久的人民政权、革命的新秩序危害极大。经过不断打击后,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这类犯罪大为减少。1961年至1969年的9年间,全区共审判杀人案件215件、抢劫案件27件。到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严重刑事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1980年比1979年上升66%,1981年比1980年上升91%,1983年各类刑事案件猛增,1年中共收4117件,比1982年收案增加2.2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1983年8月至1986年3月,审判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协同公安、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从地、县、市有关单位借调近500名干部到法院帮助工作。中级法院将审判人员组成11个合议庭,深入各县市就地审理大案、要案和上诉、复核案件,审判委员会打破常规,不分昼夜,连续作战,及时讨论案件,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公、检、法实行联合办公,研究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严格三道程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1983年8月23日至1986年3月31日止,共审结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8945件,发生法律效力7826件,判决人数10416人。
为保持“严打”声威,审判机关坚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作战,集中分批召开大、中、小型宣判会,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1983年全区召开万人以上的宣判大会100余次,参加群众达200多万人。涡阳县郭玉杰报复杀人案,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在涡阳县召开宣判大会后,人民群众纷纷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罪犯家属送亲人归案,投案自首的情况不断发生,收到控告信、检举信100余件。1983年“严打”后,社会秩序明显好转,1984年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比1983年下降14.9%,1985年比1983年下降53.7%,比1984年下降45.6%。
2、审判杀人案件
杀人案件,自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基本上呈下降趋势。解放初期,由于新中国刚成立,社会上各种犯罪因素没有清除,所以杀人案件发案较多。1950年全区发生杀人案多达345件,1953年审判杀人案384件。1953年以后,此类犯罪逐年减少,1967年全区仅发生8件。“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中,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杀人案件又逐步回升,每年平均发案在30件以上。1976至198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和“四人帮”余毒的影响,杀人案件上升,1976年发案31件,1981年发案56件,在以后的几年中,平均发案在40件以上。1949年至1987年,共审判杀人案件2547件。
1978年至1987年的10年中,杀人案件上升比较突出,全区共判处杀人案件367件、430人,其犯罪特点主要有:(1)多为青少年犯罪。他们三五成群,寻衅滋事,动机简单,不顾后果,一遇不快,拔刀捅人。如颍上县吴军杀人案,罪犯吴军,男,18岁,1987年3月14日晚,携带匕首与胡金城等人酒后顺大街北去闲逛,适遇被害人苏建民与其妻朱中慧看过电影返家,吴便以流氓语言调戏朱中慧,苏与吴发生争吵、撕打,吴当即拔出匕首向苏腹部猛刺一刀,致苏流血过多死亡。吴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无法无天,报复杀人。涡阳县张辉杀人案即属此类。罪犯张辉,为超计划生育对本村干部张士领(支部书记)实行报复,于1982年3月25日夜潜入张士领家,将张妻和4个6~14岁的小孩一家5口杀死,造成震惊全区的恶性报复杀人案件。张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涡阳县执行枪决。(3)因婚姻纠纷引起的蓄意杀人。(4)因奸情引起的蓄意杀人,在杀人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亳县赵丽芳杀人案、颍上县侯树清杀人案均属此类。赵丽芳,女,28岁,亳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1983年12月与本院书记员江利军勾搭成奸,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1984年1月1日零时,江在赵家奸宿时,被赵夫侯杰捉住。嗣后,侯向赵提出离婚,赵为取得侯的谅解,便产生杀人之念。赵向侯提出用枪杀害江时,侯表示同意,并积极参与计议。1月3日下午7时,赵借“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7发,返家后当侯的面掏出手枪,并把子弹推上膛,行前问侯有何要求,侯说:“你要小心,不要冒然进屋,要打就把他打死。”而后,赵来到江的住处,把江骗出,趁其不备,对其后脑开了一枪,赵当即逃离现场,到公安局投案。江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丽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侯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审判抢劫案件
解放初期,把抢劫犯罪定为土匪,以反革命性质论处。当时,抢劫犯罪活动猖獗,杀人越货,明抢暗劫,掳人勒索,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50年至1951年两年间,共审判抢劫案件755件,占全区解放以来38年审判抢劫案件总数的52%。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此类犯罪大幅度下降,70年代略有回升,到了80年代,抢劫犯罪大幅度上升。这些犯罪分子采取单人抢劫、结伙抢劫和组织集体抢劫等形式,持械结伙,拦路和入室抢劫,影响面广,危害性大,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1982年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警高建华、结伙阜阳麻纺厂工人王建国,光天化日之下,持枪抢劫涡阳县银行文明储蓄所,杀伤该所工作人员一案,建国后在全区、全省均为罕见。罪犯高建华、王建国,依法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涡阳县执行枪决。1984年,全区审判抢劫案71件、127人。1984~1987年,全区共审判抢劫案197件、405人,占解放以来38年审判此类案件总数的28%。在此期间,团伙抢劫案比较突出,如涡阳县姜彦伟抢劫集团案,就属于结伙持械,打家劫舍,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罪犯姜彦伟与郭从领、黄俊超、袁茂方等人,结成抢劫团伙,于1983年4月至6月,3次持械抢劫。4月12日夜,姜、郭等人持械到姜庄张彦勤家,入室抢劫,并声称:“不许动,动我打死你”,明目张胆地抢走自行车1部。4月21日夜,用同样方法在申庄王杨氏家抢走自行车、缝纫机各1部。6月5日中午,拦路抢劫王凯自行车1部,并将王凯打伤。姜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涡阳执行枪决;同案犯亦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刑事犯罪中,抢劫犯罪危害严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1949年至1987年,全区共审判抢劫案件1448件,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总数的8%。
4、审判强奸案件
1950~1959年,全区审判强奸案件3444件,占同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的51%。60年代强奸案件有所下降,70年代有所上升。1980年全区审判109件,1982年增加到198件,1984年增加到659件、781人,至1987年,每年平均审判强奸案件在300件左右,有些犯罪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为残忍。1983年中院审判的亳县刘家福集团强奸案,是1起恶性强奸犯罪案件。首犯刘家福伙同刘石峰、王文秀、仵新民、鲍洪宾,自1981年至1982年7月,多次在亳县城乡进行强奸、轮奸等犯罪活动,常以持刀威胁、捆绑、拦路、撬门入室等手段,将妇女抬出村外强奸、轮奸,1年内计强奸、轮奸女青年6人,强奸未遂19人,危害4个公社、10几条街道。经审理,刘家福、刘石峰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亳县执行枪决;王文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仵新民、鲍洪宾均被判处长刑。
1949年至1987年,全区共审理强奸案件8529人,其中判处死刑70人、死缓刑27人、无期徒刑81人,有期徒刑7553人,管制218人,免予刑事处分580人。强奸案件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49.9%,居第一位。
5、审判流氓犯罪案件
解放初期,流氓案件很少。1959年至1960年,全区共审判流氓犯罪案23件,1960年以后,发案率亦不高。“文化大革命”后期,流氓案件上升,1974年至1976年的3年中,全区审判127件、128人,相当于解放以来25年同类案件的1.8倍。1984年以后,流氓犯罪猛增。1984年全区审判402件、620人,是解放以来35年审判同类案件总数的3.3倍。
80年代以来,流氓犯罪突出,流氓犯罪分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严重危害的恶果。特别是流氓团伙的犯罪分子危害更大。因此,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依法严惩流氓犯罪分子是十分必要的,阜阳市祁长淮、王培泉、周红亮、吕坤、李永新流氓团伙案,是典刑的流氓犯罪案。1987年6月5日晚10时许,祁长淮等人在阜阳市人民广场玩时,王培泉提议“到路边打人去”,于是几个人来到一建筑工地,用砖块向人民路行人乱砸,此时工人畅同斌骑自行车由西向东,祁长淮等人对其追撵拦截,祁抽出随身携带的“三八”式刺刀,向畅左肩猛刺1刀。之后,祁长淮等人又西行,遇见工人郭海洪,祁又用刀朝郭腰部、右臀各刺1刀。祁等人从西返回时,见3青年在路边说话,王培泉用刀鞘向三青年砸去,周红亮用刀砍时,3青年吓跑。经审理,依法判处祁长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培泉有期徒刑15年,判处周红亮有期徒刑2年。
自解放初期至1987年,全区共审判流氓犯罪案1630件,其中判处死缓刑1人、无期徒刑8人、有期徒刑1511人、管制47人、免予刑事处分46人,宣告无罪17人。审判流氓案件严格与强奸罪、侮辱罪加以区别,与民事纠纷互相争斗、结伙械斗或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交通秩序的犯罪加以区别。判决时,坚决执行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方针,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那些有轻微流氓行为,则以教育为主;对于流氓集团的组织者、为首分子和引诱、教唆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的分子,则严厉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6、审判故意伤害犯罪案件
1950年审判故意伤害案245件,1951年审判453件,在以后的10几年中,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此类犯罪呈下降趋势。1976年后,由于受十年动乱和“四人帮”余毒的影响,故意伤害案的发案率逐年上升。1976年以前,平均每年审判20件左右,1984年审判数已达208件,上升了近10倍。1949~1987年,全区共审判故意伤害案2895件(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数字),其中判处死刑11人、死缓刑6人、无期徒刑18人、有期徒刑1999人、管制67人、免予刑事处分598人,宣告无罪180人。故意伤害案,有的只是为一点小事,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如姚金明故意伤害案,仅因姚家娶媳妇,向村民小组要承包地未能解决,姚家就擅自犁占姚殿亭等8人承包地,被姚殿亭等人制止。1986年2月18日上午,姚金明父子计议对姚殿亭进行报复,下午6时,姚殿亭路过姚家时,被姚金明父子拦住殴打,邻居姚殿生从家中出来劝阻,姚金明用棍对姚殿生头部猛打1棍,姚殿生被打后于同月23日死亡。经过审理,姚金明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家其他同案犯亦依法予以处罚。
7、审判放火、爆炸、投毒案
放火犯罪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属于严厉打击的重点。1959年至1987年,(1949年至1958年缺统计资料)全区共审判放火案件277件,其中判处死刑1人、死缓刑2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241人、管制4人、免予刑事处分26人、宣告无罪2人。蒙城县雷新民放火案发生在1983年。罪犯雷新民,系该县瓦蚌粮站职工,雷在王集粮站工作期间,与该站职工家属孙平有奸情关系。1982年雷被调出王集粮站,对该站负责人不满;同年6月,雷因贪污被处分,更增加对王集粮站负责人的不满。1983年2月24日,雷到王集粮站孙平家,向孙提出烧掉该站负责人门前的一垛红芋干,使其站长当不成,孙表示同意。25日凌晨1时,雷用汽油燃烧了这垛红芋干,造成45万多公斤红芋干和部分仓库器材被烧,损失折款达6万余元。经审理判处雷新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蒙城县执行枪决,孙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投毒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在解放初期较为突出。如阜阳城内的地主分子潘宁氏、牛文华(牛大姑娘),基于思想反动,于1951年4月18日,潘指使牛向阜阳城大寺后街机关内一水井投毒,被群众抓获,经审理,2犯均判处死刑,执行枪决。此类犯罪,60年代至70年代案件较少,1980年至1987年,全区共审理投毒案件10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人。
爆炸罪,全区自解放以来,只在1984年和1985年中各发生1起,计2件、2人,经审理,罪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审判经济犯罪案件
1、审判经济犯罪案件概况
建国初期,经济犯罪多为贩卖烟土、贩卖粮食、宰杀牲畜、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50年代初,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在经济领域开展的各项斗争,于1952年先后成立了“三反”、“五反”法庭,及时配合运动,给经济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处。这一时期,共审理贪污、行贿、受贿、盗窃国家财产等经济犯罪案件591件,其中贪污案件281件。在处理贪污案件时,根据当时的政策精神和《惩治贪污条例》,判处有期徒刑102人、免予刑事处分91人,作其他处理88人。60年代经济犯罪案件大幅度下降,以贪污、盗窃案件为例,50年代审理贪污案件1538件,盗窃案件7955件;60年代审理贪污案件297件,盗窃案件2304件。贪污案件,60年代是50年代的19.3%;盗窃案是28.9%。70年代贪污犯罪比60年代又下降57%。80年代,经济犯罪明显增多。
2、新时期的经济犯罪审判
1982年以来,经济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社会上和企业内部的经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主要是犯罪分子乘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之机,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物、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从1985年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看,贪污占7.5%,1986年上升到11%。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亦有不同程度的增多。依照《刑法》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经济犯罪从重从快审判,在1985年判决生效的124名犯罪分子中,判处死缓刑1人、15年徒刑以上2人、10年徒刑以上11人,判处重刑占判决人数的11.3%。1985年为国家和集体追回经济损失21.63万元。
3、审判贪污案件
解放初期,贪污案件占有很大的数量。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全区依法判处贪污分子521人,占同期审理经济案件的95%。这一时期贪污犯罪的基本特点是:贪污数额万元以上的大案极少,千元以上和千元以下的中小案件较多。1953年以后,贪污案件有所下降,1955年全区审理贪污案件89件,1957年以后,此类案件有所上升,仅1958年和1959年两年间,全区就审理569件。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贪污案件也发生明显的变化,其特点是贪污分子心毒手狠,有恃无恐,贪污数额较大,贪污犯罪案件逐年增多。1981年审判31件,1982年增加到60件。如亳县苟保巨、潘文华贪污案,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苟保巨原为亳县十八里区供销社侯桥收购站发款员,潘文华原为该县观堂区供销社工人。1985年5月2人相识后,来往密切,经常计议利用发款之机从银行提出巨款潜逃的计划。同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苟保巨先后8次从银行提取现金58000元,除付出收购款4460.53元外,苟、潘2人于1985年12月8日将余款53500余元携带潜逃至云南省文山县隐居。而后,潘文华又想独吞赃款,于同年12月18日晚乘苟睡熟之机,将赃款51000余元取走,潜往云南省宜良县。苟在潘携赃款潜逃的当天,向文山县公安局慌报其公款被潘文华盗窃潜逃的情况,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两人均系被追捕的贪污犯,遂抓获归案。经审理,依法判处苟保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潘文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49年至1987年(缺“文化大革命”时期数字),全区共审理贪污案件2192件,其中判处死刑14人、无期徒刑6人、有期徒刑1605人、管制105人、免予刑事处分308人、宣告无罪147人。贪污案件约占全区经济犯罪案件的9%。
4、审判盗窃案件
1949年至1953年,审理盗窃案件平均每年300件左右。1954年至1955年,盗窃案件猛增,平均每年审理2000件。1959年至1961年,由于“左”倾错误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盗窃案件上升,平均每年审理1500件以上。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后,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打击的重点是重大盗窃犯、流窜盗窃犯,对一般盗窃犯罪,则根据其罪行大小、情节轻重,处以应得的刑罚,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结合。对于惯犯、累犯、共同犯罪中主犯以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则依法从重判处。
1982年以后,盗窃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占的比重较大。1984年全区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253件,其中盗窃案件约占80%。如赵云海、陈洪军盗窃案,是1983年“严打”以来审判的一起重大案件。赵云海,淮南市人,1984年因盗窃罪被判刑1年6个月,1985年刑满释放后,又勾结陈洪军进行盗窃。1985年5月至10月,赵先后在淮南、颍上、寿县等地单独作案7次,盗窃兔毛、衣物、自行车等价值25100元,陈洪军帮助窝赃、销赃,分款1605元。在此期间,赵、陈共同在阜南、阜阳、淮南、颍上作案6起,盗窃兔毛、薄荷油、首饰、自行车等物,价值35500余元,案经颍上县破获。经审理,依法从重判处赵云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颍上县执行枪决;判处陈洪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审判诈骗案件
解放初期,诈骗案件少有发生,1949年至1955年,全区共审判此类案件148件。1957年后,诈骗犯罪案件有所增多,仅1958年全区就审判1713件。80年代诈骗犯罪突出的表现是,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数额巨大。而且,此类犯罪逐年上升。诈骗犯墨子香,男,蒙城县人;同案犯盛家保,男,利辛县人。1981年2月,墨利用利辛县城关综合厂和袜厂的公章、合同,与浙江省绍兴县钱梅公社岭江香厂、福建省光泽县科委实验厂签订赊销卫生香、尼龙丝的假合同,骗得货款74194.27元,其中墨非法得款18689.30元,盛非法得款7480元。1981年11月,墨与盛合谋,利用蒙城县河沟供销经理部的公章、合同,分别与浙江省绍兴市华舍棉织厂、华舍新建人丝棉织厂、华舍丝织厂、第二服装厂签订赊销各种化纤布、成衣的假合同,骗得货款44628.79元,其中墨非法得款42600余元;盛非法得款13000余元。经审理,依法判处墨子香有期徒刑20年,判处盛家保有期徒刑5年。
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常用欺骗的方法,有的以推销产品或购买物资为名,有的以假当真,骗取大量的“提成费”、“好处费”、“业务活动费”,或大量物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或打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旗号,千方百计钻改革的空子。他们利用经济活动的合法形式,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货源,预签购销合同,买空卖空,招摇撞骗,实属“皮包公司”,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1949年至1987年,全区共审判诈骗案件3723件,其中判处死刑2人、死缓刑7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3111人、管制339人、免予刑事处分105人、宣告无罪47人。诈骗犯罪案件,占全区经济犯罪案件的15.2%,仅次于盗窃案件。在审判诈骗案件中,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骗取小量财物,危害不大的一般违法分子,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对于没有诈骗目的,因客观原因未能认真履行合同的,则以经济纠纷处理;对于向人借钱、借物不按期归还,如行为人不赖帐,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则按民事纠纷处理。
6、审判投机倒把案
解放初期,投机倒把案件很少发生。1960年以后,此类案件时有增减。1950年至1958年,全区共审理投机倒把案14件、14人。1960年至1962年,每年审判此类案件多达140件以上。1980年以后,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表现突出,投机倒把案件明显增加。这类犯罪突出表现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数额巨大,是前30年少见的。从审判此类案件情况看,犯罪分子往往是打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旗号,千方百计地钻改革的空子,他们利用经济活动的合法形式,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经营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有的采取非法手段,买空卖空。李同德投机倒把案则属此类。李同德,男,界首县人,1972年曾因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1年7至9月,李同德先后伙同戴侠、李子元、钟德同、刘俊杰等人,分别与沈阳市试剂二厂、西安市农工商联合供销公司签订两个价值21.40万元、13吨锡的购销合同。随后,李同德通过张有才等人购买铅锭,并叫卖主在铅锭上砸“999”字样的标号,冒充锡的纯度,以铅当锡交付买方。成交后,买方将款汇到界首县时,李同德通过赵金中等人行贿,从银行将款提出。李同德两次倒卖假锡,牟取暴利16.35万余元,本人获赃款5.31万元。经中院审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李同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戴侠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钟德同、刘俊杰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子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50年至1987年,全区共审判投机倒把案件1927件,其中判处死缓刑3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869人、管制276人、免予刑事处分316人、宣告无罪22人。投机倒把案件占全区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7.8%。
五、审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1、审判虐杀、虐待妇女案件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后,许多被压迫的妇女为挣脱封建枷锁,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权利平等,纷纷起来斗争。然而,由于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和影响,有些封建思想特别严重的人,抱敌视态度,采取压制、虐待,甚至残害妇女的手段,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虐待、虐杀妇女犯罪,以50年代最为突出。1950年至1955年,全区共审判虐杀、虐待妇女案件426件,其中判处死刑9人、无期徒刑8人、有期徒刑261人、管制3人、免予刑事处分79人、宣告无罪53人。在1954年至1955年两年中,判处虐杀妇女案件19件,被虐杀的妇女22人,其中因离婚被虐杀的8件,占虐杀案件总数的42.1%。涡阳县孙庆海,1943年与张氏结婚后,多次对张氏打骂、侮辱,1953年7月20日吃早饭时,为几句话,孙又对张大骂、毒打,张氏不堪侮辱、毒打,即于当日上午自缢身死。60年代以后,虐杀妇女案件基本消失。
2、审判拐卖人口案件
拐卖人口案件,建国后长时间内发案较少。近年来,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在阜阳地区十分猖獗,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社会治安。有的犯罪分子是乘人之危,甜言蜜语坑骗妇女,有的假借给妇女找对象、找工作,拐卖农村青年妇女或少女;还有的是结成团伙拐卖妇女。犯罪分子作案的共同手段都是采取欺骗、贩卖,从中渔利,少者得几百元,多者数千元。有的在拐卖过程中强奸妇女。太和县拐卖人口犯陈万西、蔡俊峰结伙蔡素梅、张学言、曹仲三等12人,结成拐卖人口团伙,从1980年至1983年,以合伙做生意、帮助找工作、介绍婚姻为名,先后从徐州、郑州、蚌埠等地,拐卖妇女28人,获赃款1万余元,并以帮人买妻先付路费的手段诈骗现金3000余元;在拐卖过程中,有14名受害妇女被强奸。经过审理,陈万西、蔡俊峰二犯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太和县执行抢决;同案犯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拐卖人口犯李灼勇,阜阳县人,李犯自1979年与四川人贩子王成国相识后,即开始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从1979年至1983年,李与王成国等人先后从四川、郑州等地,以引诱手段,将20名妇女拐卖给他人为妻,李分款5500余元。李犯在拐卖人口期间,强奸被拐卖妇女3人。经审理,依法判处李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阜阳县执行枪决。
自建国以来,全区共审判拐卖人口犯罪案件553件、630人,其中判处死刑7人、有期徒刑558人、管制7人、免予刑事处分64人、宣告无罪6人。
3、审判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案件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曾经绝迹,1983年在阜阳地区内才有收案,至1987年共收案14件、25人,其中判处死刑1人、判处有期徒刑13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其余作其他处理。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提高对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法定最高刑,直至判处死刑。1984年1月,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李洪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同案犯祝春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案,是一起有影响的案件。罪犯李洪昌和祝春珍于1975年勾搭成奸,1979年至1983年间,李、祝间断性的容留祝的3个女儿在其家中卖淫。期间,李、祝常以请人喝酒为名,招引男性到其家中,酒后,李祝有意离开家中,有时将家门锁住,让祝的女儿和男性奸宿。先后招引20多名男性与祝的3个女儿奸宿达100余次,除吃喝外,李、祝得款700余元。李犯还先后强奸祝的3个女儿,致祝的三女儿黄××怀孕。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1984年4月18日,在阜南县将李洪昌执行枪决。
4、审判“破坏上山下乡”案件
“破坏上山下乡”犯罪案件,是一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1970年至1978年,全区共审判“破坏上山下乡”案件683件、737人,其中判处死刑3人、死缓刑2人、无期徒刑5人、有期徒刑416人、有期徒刑缓刑12人、免予刑事处分28人,作其他处理2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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