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
清末民初,安徽“仓储废驰,里胥舞弊,官吏侵渔,考册则盈万累千,确查实百无什一。”民国9年(1920年),安徽省长公署曾有清查积谷之议,并于民国11年制订《安徽省各县积谷章程》及常平仓、社仓管理细则。当时,原有谷仓空乏,而官库又告枯竭,乃于次年规定每亩加征1分为积谷附加捐,但积弊仍未消除。
民国17年,安徽省政府将已改办学校的安庆万亿仓房屋收回,交由民、财两厅拨款修仓购谷,订立管理规则,重新举办平粜赈济,由民政厅管理。
民国19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民国25年复废止,重新公布《各地方建仓积谷办法大纲》),规定各地谷仓分为县、市、区、乡、镇公仓及民办义仓6种,各仓积谷除备荒恤贫外,必要时应辅助发展农村生产。民国22年,省政府制定《安徽省各县建仓积谷办法》,要求各县建立县仓、区仓,各仓积谷数量按全县人口每人每月积谷4斗计算,储足3月口粮。购谷款由地方公款和积谷专款开支,不足数按各户实收数递增派储或劝募。同时劝令殷富集资兴办义仓。民国23年,全省已建县仓58座、区仓73座、乡仓396座、义仓85座,共积谷122505石。
民国28年,抗日战火燃及省境,省政府以县仓、区仓转移困难,且每年储谷暂借民房,流弊滋多,决定以保为仓储重点,各县每保或数保设立保仓。各仓储额为:县仓10%,乡(镇)仓30%,保仓60%。现将民国28年至民国34年(缺民国30、31、33三年)全省各级仓储谷款列表如下:

民国36年,省政府社会处社会工作检讨会认为,各县历年募储积谷有多收少报、未收虚报及已收霉烂等情弊,各级仓廒多未建立,乡(镇)、保长任意征收,侵蚀中饱,遂决定分县、乡(镇)两级设仓,区、保仓撤销,募收办法改为随田赋、营业税、房捐带征及向大户募捐,半规定募收积谷务必归仓,不得存留现款。
二、赈粜贷放
民国19年(1930年)春,省城安庆米荒,米价每石高达16元。怀宁县、安庆市政筹备处请准省政府动拨万亿仓存谷1000石碾米,以每石10元平价,按城内人口每人每日粜米3升,使米价平抑,市民得益。民国22年,全省旱灾,各县多拨积谷赈灾。
民国23年秋,各县旱灾奇重,民食匮乏。经省民食调节委员会核准,先后从万亿仓提拨仓谷11800石,分别贷放灾情较重、运输较便的六安1000石,桐城、怀宁、合肥各800石,太湖、宿松、滁县各600石,望江、潜山、贵池各500石,至德、东流、旌德、庐江、和县、全椒各400石,青阳、铜陵、南陵、石埭、泾县、太平、繁昌、嘉山、来安各300石。是年,全省办理赈济平粜贷放,使用积谷52570石,占原有积谷40%。民国26年,各县积谷多拨供军食及赈济难民。民国29年,皖中皖南春荒,经省政府核准,黟县动拨仓谷办理平粜。舒城每月动支仓谷10石补助难民教养所,并将保仓储谷贷放助耕。庐江、广德、太平、休宁、泾县、宁国、石埭、绩溪等县动拨现存仓谷一部办理平粜和贷放,调剂军需民食。
民国34年,全省春荒,省政府电饬各县动用民国31年以前积谷,限期散救、贷放各半,并规定赤贫及出征军人家属散救,次贫贷放。另拨积谷优待征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