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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国后社会救济

第一节 紧急救济

一、救济战后灾民
民国38年(1949年)初,皖北全境解放,受战争灾害的淮北灾民达20余万人。时值隆冬,灾民衣、食奇缺。宿县专区根据中共中央华东局及中共江淮区党委指示,成立各县、区、乡生产救灾委员会,进行紧急救济。经逐村逐户慰问、调查,按轻重灾民分等发放,首批急救粮300余万斤。第二批救济粮中一部用于生产自救,其中运盐每户发粮20斤,纺纱发棉花5斤,每做一双鞋发秋粮18斤。麦收前,续发救济粮3120万斤(内华东野战军捐助120万斤)。是年先后三批共发救济粮4700万斤,除600万斤用于生产自救外,余均为灾民口粮。累计灾民领粮一等户250斤、二等户180斤、三等户140斤。当地各机关、部队、团体、社会各界共捐衣被1万余件,家具、农具1万余件,款8亿多元(北海币)。第三野战军司令部捐骡马400余匹。此外,政府还发放耕牛贷粮400万斤,帮助灾民春耕。畜力不足,则由干部带头人力拉犁。
由于大批灾民栖宿在淮海战场战壕中,深受雨雪侵袭,曝尸污染,瘟疫流行。宿县专署派出医务人员组成一小型医院,另有中央派出防疫队240人,华东队120人,山东队、浙江队110人,皖北队100人及当地民间医生,共同防治。至1950年春,为战区及其附近地区300余万灾民普遍注射一次防疫针,瘟疫被遏止。
二、救济失业工人和贫民
民国38年(1949年)春夏,人民政府接管城市后,大批失业工人和城市贫民亟待救济。皖南区登记失业工人2万余人,皖北5万余人。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及《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分别成立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对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生活不能自给者,给予常年救济;对参加生产仍不能自给者,给予临时救济。
1950年,皖北各城市及芜湖市动员城镇贫民12400人,由政府发给每户生产补助费200万元,还乡生产。
1951年,皖南行署发动工商业职工捐献一天工资共1.3亿元,另拨救济粮7.5万斤,救济1.5万人。皖北行署拨粮120万斤,盐100万斤,救济失业工人2万余人。
1952年底,全省失业工人和城镇贫民计27888户、83665人,共发放城市救济费83亿元。
三、改造妓女、游民
1949年11月2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宣布封闭妓院,收容妓女158人,集中市生产教养院妇女生产教养所教育改造。安庆市解放前有明娼54人(内卖身6人),暗娼75人。1949年10月,市公安局制定《娼妓管理办法》,采取教育、限制和逐步取缔办法,先后遣返原籍、从良、就业各3人,并帮助卖身妓女解除卖身契约,恢复人身自由。部分顽劣者送游民改造所教育改造。合肥市解放前有妓女46人,解放后大多不知去向,游民改造所仅收容5人。
1951年,皖北行署发布《皖北区各县(市)残老、孤儿、游民、妓女收容处理办法》(草案),规定对散兵游勇、游民、流氓及妓女收容改造。改造后能独立生活者,即动员出院。当年,合肥、蚌埠2市生产教养院举办4个游民改造所。
1950至1952年,合肥、芜湖等5市及六安、滁县2县共收容改造游民、妓女5818人,处理出院5220人,见表7—2—1。各地收容的妓女,经过教育改造,至1955年全部就业或从良。
安徽省5市2县生产教养院(所)收容游民、妓女处理统计表
表7—2—1(1950—1952年)

1956年7月,内务部明确规定,游民即不事劳动生产或以不正当手段为生,危害社会秩序,又不够判刑条件的人。游民改造“必须贯彻劳动改造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省人民委员会据此规定4项处理方法:(1)散居城市宜于分散安置改造的游民,农村有家的送回原籍农村“插社”;农村无家的,分散到基础较好的农业社监督生产。(2)不适合转入农村生产而在城市有条件安置的游民,可采取组织粗工作业等办法,就地安置改造。市游民改造机构如有条件,亦可适当收容。(3)基本上丧失劳力的残老游民和一部分有游惰习气和不正当行为的儿童,有家可归的,应由家庭负责教养;无家可归的,分别送省儿童教养院、残老教养院教养。(4)需要集中安置改造的游民,由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配合收容,送往白茅岭农场安置改造。
省民政、公安等部门按上述规定,从1957年开始,将全省城镇游民3200余人中的434人收送白茅岭农场,175人收送各地生产教养院,800余人“插社”生产,生产教养院还收容教养老弱残游民约200人。其余除死亡、逃跑219人外,至年底,由5个收容遣送站遣送回乡880人,介绍就业138人,集中教养341人。
1959年,全省各地对游民改造进行甄别,已改造好的,帮助在农村安家或随场(厂)就业;虽未改造好但能安心劳动,听从管教的,继续教育改造;不服从管教,不安心劳动,且屡有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送公安部门劳动教养;对仍在城镇流浪尚未收容收造的游民,继续收容、安置和教育。
四、救济渔、船民
1953年,因江河水系变化,水浅鱼稀,渔产歉收,或因船破网烂,无法生产,全省21万渔、船民普遍生活困难,其中4万余人贫病交迫,淮河渔民断炊户达20%~30%。各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发给已断炊户每人7万元,每户不超过12万元;即将断炊户每人5万元。每户不超过9万元;其余每户3至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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