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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国后社会救济

第二节 常年救济

一、农村救济
新中国建立后,广大贫农经过土改,分得土地、房屋,但因家底微薄,灾害频繁,部分农民仍处于贫困状态。1953年前,除在各次紧急救济中重点救济外,平时则给予不定期临时救济,每户每人一次3至5万元。
1953年,省民政厅召开社会救济工作会议,确定救济地区以革命老根据地、贫瘠山区、老灾区及血吸虫病区为重点,救济对象以残老孤幼、劳力少、人口多及遭受意外灾害与长期患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为重点。
1954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兴起。省民政厅要求各地通过社会救济,推动贫困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当年,全省共拨农村救济款208.3亿元,救济67.78万人(次),85%以上困难户购置生产资料加入农业社。
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向高级农业生产合社社发展。省民政厅为充分发挥救济款的作用,要求各地对老弱孤寡残疾的常年救济,一年评定一次,分两次或三次发放,临时困难则临时救济。灾区应将常年救济与救灾款结合使用,尽可能集中发放,以支持贫困户入社,由农业社解决吃、穿、烧问题。当年,全省拨发农村救济费204.6万元,救济58.4万人(次),占农村人口2.43%。次年,全省拨发农村救济款380万元,救济127.2万人(次)。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省民政厅规定,社员生活困难,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可给予补助。补助工分于年初评定,记入劳动手册,年终从公益金中提取。集体经济薄弱,无力补助的公社,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当年,全省发放农村救济款103万元。
1959年,农村粮荒,发生饿、病、逃荒、死亡情况。从1959年至1962年,全省除拨10689万元救灾款和大量衣、被外,另拨发农村社会救济款955万余元。据1962年统计,全省农村有“五保”户260207户,395414人;困难户926922户,3223375人,占当年农村人口11.7%。农村救济主要结合生产救灾进行,以重灾区、贫困山区及穷社、穷队、落后队为重点。对于各类病人和外流回归的22万多人,除治疗外,并解决口粮、烧草和寒衣。
1963年,根据内务部《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通知》,加强农村的救济,当年全省农村救济费为545.7万元,救济五保户、困难户、孤儿等124.1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4.7%。
“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拨救济款无专人管理,收支混乱,农村救济不正常,不仅一般困难户状况依旧,而且扩大了老灾区,山区及贫困地区的困难面。1979年社会救济普查,当年农村困难户达640559户,3191455人,占农村总人口7.5%。淮北平原地区占8%至10%,山区、老区的困难面则占20至25%。
1979年后,农村救济改变长期以来单纯救济的做法,通过扶持困难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
安徽省农村贫困户、分散居住五保户国家救济及集体供给表
表7—2—2(1985—1989年)单位:万元

二、城镇救济
1953年,全省城镇贫民享受临时和定期补助共约7.5万人,有的地方并补助贫困产妇,弃溺婴现象减少。
1954年,全省遭受严重水灾。同时,城镇救济对象除孤老残幼外,尚有人口多、劳力少、收入有限的临时工、小商贩,无就业条件的贫民、失业工人、老年知识分子、贫苦孕、产妇,未安置的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等。当年,全省社会救济会议确定,城市救济面应控制在总人口6%以内,其中定期救济占救济总人数5%,救济标准为中等城市每户每月4至9元,小城镇每户每月3至7元。春季发放全年救济款35%,夏季发25%,秋季发14%,冬季发26%。各地在救济中贯彻生产自救方针,组织贫民参加生产,增加收入。
1956年,失业工人大部就业,民政厅又拨230万元专门支持城镇贫民生产,因而救济面大为缩小。
1957年,全省城镇贫民需要救济不足8万人,较1955年26.7万人(次)减少三分之二以上。当年,省民政厅统一规定,凡家庭人口多、劳力少,需经常救济的,省辖市每月每户1口3至5元,2口4至7元,最高不超过9元;县以下城镇每月每户1口2至4元,2口4至6元,最高不超过8元。定期救济中的老、弱、残户,省辖市每户每月1口4至6元,2口7至9元,最高不超过12元;县以下城镇每户每月1口3至5元,2口6至8元,最高不超过10元。临时救济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发给。定期和临时救济均有完备的评议、审批手续,并建立救济记录卡及困难户花名册。是年全省城镇定期救济孤老残幼3653人,发救济费378894元。
1958年“大跃进”中,各地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和生产人员成倍增长,全省绝大多数城镇贫民均参加生产,除孤老残幼定期救济外,临时救济实际停止。
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精减职工,压缩城镇闲散人口,社会困难户再度增多。省民政厅除重申城镇救济对象外,对精减职工、劳改、劳教刑满解教人员、“四类分子”①家属等中生活确有困难者,也给予保证基本生活的救济。并规定定期救济每人每月6至8元,孤老残疾可稍高,但不超过10元。临时救济每户一次性5至20元。当年,全省拨发城市社会救济费100万元,其中70%以上救济孤老残疾。此后,原有孤老救济对象逐年自然消亡,但其他特殊救济对象不断增加,城镇救济人数有增无减。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贫民生产自救无从开展,基层又随意扩大救济对象,全省城镇定期救济人数猛增。1975年达35395人,超过正常年份1.1万人的2倍多。
1979年,通过社会救济对象普查,全省城镇定期救济为9276户、16363人,比普查前减少53%。
1980年4月,民政部《社会救济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城镇救济对象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同年,省民政厅调整提高城镇救济标准:省辖市户1口每月14至17元,户2口每人12至15元,户3口以上每人10至13元;县级市和县户1口每月11至14元,户2口每人9至12元,户3口以上每人7至10元;县以下集镇每人每月4至6元。当年,全省城镇社会救济费为223万元。
1985年,省民政厅布置全面复查全省城镇定期救济对象,核定定期救济孤老残幼11845人,贫困户2956人。全年发定期救济费221.6万元,年人均149.7元。
注:①四类分子,即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
此后数年,城镇定期救济人数稳定中略有增加,而救济费则因物价上涨不断增加。1989年城镇救济费达483.43万元。见表7—2—3。
安徽省城镇孤老残幼及贫困户救济统计表
表7—2—3(1985—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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