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遣送机构
1949年至1950年,合肥、蚌埠、芜湖3市分别设立京沪地区回籍人员过境转送站、灾民疏散站、灾难民收容遣送站等临时机构,负责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及过境灾民。1954年水灾,芜湖、安庆、合肥、蚌埠、淮南等市均设立灾民遣送管理站、所。
1959年,由于灾荒及其它原因,大批农民外流。全省先后派出1728名干部,设立291个劝阻遣送站,其中省内281个站,1100多名干部;另在九江、上海、浦口、徐州、济南、郑州、天津、商丘、西安、黑龙江设10个工作组,派驻干部600多人,负责劝阻外流并收容、遣送外流农民回乡生产。1961年下半年,农村形势好转,全省除合肥、安庆、蚌埠、宿县、芜湖、滁县设立6个固定收容遣送站外,其他省内外劝阻收容站全部撤销。流动人口收容、遣送、安置等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办理。1965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灾后外流人员由省生产救灾办公室收容遣送。
1969年,省革委会建立恢复整顿车站秩序办公室,从民政、公安、铁路等部门抽调人员,加强劝阻流动人口,搞好车站、码头和交通沿线秩序。
1971年6月,由民劳、人保、交通、铁路、卫生、市场管理、下乡上山安置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徽省处理外流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处理盲目流入城市和无正当职业的流浪乞讨人员。同时,各地、市、县设立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并恢复蚌埠、合肥、芜湖、安庆、宿县等5个站为对外中转站。至1972年,全省先后设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58个。1974年增至67个。同年8月,全省除8个省辖市和9个地区所在地保留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外,其他市、县收容遣送站撤销。1979年,全省尚有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38个。此后,社会安定,外流人口减少。1989年,全省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减少至24个。
二、遣送灾民、农民
芜湖市自1949年5月至1950年6月,遣送外流灾民20428人。1951年遣送15649人。安庆市1950至1953年共遣送外流人口10071人,其中省内5106人,省外4965人。
1954年水灾后,灾民流入省内城市31526人,流入省外城市3000多人。当年9月,省民政厅要求各灾区和毗邻城市的县、区,加强劝阻外流,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困难,贫困烈、军属及复员、转业回乡军人尤应重点照顾。流入城市或工矿区者,应遣送回乡安置。已得到安置可以维持生活的暂不送回。流入农村者,目前尽可能就地安置,帮助解决临时生活问题,如确无条件,亦可遣送回乡。此后几年,农村连年受灾,农村外流人口逐年上升。1956、1957、1958年,全省外流灾民、农民分别为57982人(次)、75800人(次)、81200人(次)。其中以阜阳、涡阳、蒙城、太和、怀远、灵璧、泗县、凤阳以及无为等县为多。沿淮地区灾民大多流往西安、东北、内蒙等地:沿江无为、庐江等地灾民多流往江苏、江西、上海等省市。
1959年后,农村饿、病、死现象严重,灾民、农民外流人数猛增,当年即达15万多人(次),1960年上升到32万人。1961年,安徽农村实行“责任田”制。次年1月至7月,全省外流36万多人中有18.9万多人回乡。在此期间,江苏、河南、山东等省流入安徽的灾民近20万人,分别由流入地政府收容遣送,帮助解决食宿、医疗、回乡等问题。
1963年,安徽遭严重涝灾,而1961年实行的“责任田”制又被废止,农村灾民重新大批外流。1964年收容中转遣送灾民达95万人次(包括外省流入)。
1979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改善,外流灾、农民大幅度下降。见表7—2—12
安徽省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统计表
表7—2—12(1954—1989年)


三、收容长期流浪乞讨人员
1963年3月,全国民政、人事厅(局)长会议确定:流浪半年以上,屡遣屡返、流浪成性的人称为长期流浪乞讨人员(简称长流人员),由各地办安置场所集中收容生产。当时全省长流人员约5000人,占收容遣送自由流动人口20%,其中青壮年占60%左右(大部分是单身汉),少年儿童占30%左右,老病残占10%左右。除少数无依无靠、无家可归外,多数有家不归,流浪成性,好逸恶劳,不事生产,长期在城市乞讨,或诈骗财物,或抢吃抢喝,甚至参加或组织盗窃团伙。合肥市南市区1963年5月发生的183起危害社会治安案件,即有150起是长流人员作案。从1963年起,省民政厅及合肥、淮南、安庆、马鞍山、徽州、阜阳、宿县等专、市民政部门先后投资400多万元,调配500多名干部、工人、建立安置场所10所,并于当年5月15日,全省统一行动,共收容符合安置条件的长流人员1851人,其中安置在农场843人,临时劳动场所1008人。8月,省民政厅与有关专、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商定,收容对象严格限于屡遣屡返、抢吃抢喝、偷摸盗窃等长流人员,其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或流浪成性以及回家后生活确有困难者,可在农场安置,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应说服出场。收容地区限于大中城市和铁路沿线主要城镇,一般城镇及农村不收容。各地临时劳动场所,主要负责对收容人员劳动、审查、教育、处理。审查处理一般不超过1个月。经此次收容后,各地长流人员显著减少。
1964年1月,内务部制发《安置农场工作暂行办法(草案)》,明确安置农场是“安置就业和教育改造性质的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农场的生产和建设纳入国家计划”。1965年12月,全省安置农场工作会议要求各安置农场:(1)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扭转亏损,经费自给。(2)取消等级固定工资制和供给制,逐步实行评工计分,按劳付酬。劳动收入比照周围公社同等劳力收入,平均按每人每月农业19元,工业21元控制。(3)农场对生产队实行“三定一奖”,先试点,后推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安置农场大部交出,临时劳动场所也趋于解体,长流人员从此渐多,不仅有原在农村和城市游手好闲的人,而且有精减职工、失学学生、劳改释放人员、精神病和麻风病患者。1971年,徽州茅山茶林场恢复接收安置长流人员。是年,除有家可归者分别遣送回乡外,送公安部门所属农场监督劳动1177人,确实无家可归的长流人员926人,分别送徽州地区茅山茶林场和其他市、县民政部门所属临时场所收容安置。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顽劣儿童119人,分别收容到社会福利院和工读学校教育学习。
1974年7月,省民劳局、财政局、农林局联合拨发阜阳、宿县、安庆、滁县、六安、巢县、芜湖7个地区和合肥市建房木材280立方,安置经费9.7万元(每个长流人员0.3立方木材,100元经费),帮助解决就地安置人员的住房问题。同年12月,省革委会决定民劳局接收建设兵团定远凌家湖农场,作为安置农场,收容安置农村无法安置的长流人员。1979年底,宿县地区民政局收回梅庵农场。
1980年7月24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对城市乞讨人员的情况调查和解决意见的报告,重申加强对长期流浪、屡遣屡返人员的安置工作。不久,民政部重新明确长流人员是指流浪时间在1年以上,屡遣屡返超过5次,游惰习气严重的人。同年8月,民政部制定《安置农场管理试行办法》,重新确定安置农场要“采取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强调安置农场要按经济规律办事,运用经济手段,改善经营管理,减轻国家负担。
1981年,全省17个外流人员收容遣送站共收容遣送自由流动人口25429人(次),其中长流人员5392人(次),占全部收容遣送人口21%,其中以不服管教的少年儿童,痴呆、精神病人比重较大。
1982年,省民政厅再次召开全省外流人口收容遣送工作会议,除继续贯彻收容安置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外,决定对屡遣屡返,在安置农场几进几出者,由公安部门协同村民委员会组织帮教小组进行管教,强制劳动;对有学不上、有家不归的城市青少年学生,商请教育部门收留在工读学校教育改造。
1983年,各地收容遣送机构配合公安部门,对长流人员突击收容审查,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处理,其他送临时劳动场所教育或送原籍安置。这次突击行动,仅合肥市即收容长流85人,除3人有犯罪行为交公安部门处理外,82人送临时劳动场所劳动教育,其中63人有悔改表现,送回原籍。
1989年全省共收容24250人,其中长流人员3985人,比1981年分别下降4.6%、26.1%。见表7—2—13
安徽省外流人员统计表
表7—2—13(1981—1989年)单位:人

安徽省收容遣送流入人口统计表
表7—2—14(1981—1989年)单位:人

1980至1989年,茅山、凌家湖、梅庵3个安置农场共帮助回乡安置430人;对入场劳动3年以上,表现好、本人愿意留场劳动,经批准转为农工118人;年老体弱转送社会福利院养老12人。1989年,3个场实有职工420人,其中场员112人。凌家湖农场除基建投资和政策性补贴外,基本达到自给。茅山茶林场1988年茶叶产值近72万元,税利32万元,人均收入1800元。全省安置农场基本情况见表7—2—14,7—2—15
安徽省安置农场基本情况统计表(一)
表7—2—15(1968年)

2、淮南市骑山集园艺场、安庆市福利窑场,宿专梅庵农场由所在专、市自行拨款,未予统计。
安徽省安置农场基本情况统计表(二)
表7—2—15(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