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
1962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对精减职工中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力、生活无依靠,不符合退体条件的老弱残,不发退职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30%救济费。1965年6月及8月,国务院重新规定:凡原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事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无军籍的、符合享受生活救济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原享受30%救济费者改发40%。医药费凭证补助三分之二。死亡后一次发4个月标准工资40%。当时,全省精减退职老职工共164454人。同年10月5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联合通知各地、市按规定审批。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审批工作受到干拢,有的将不符合条件的也批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到1970年底,全省批准享受40%救济的8000余人。1971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各地停办审批,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不断信访,要求续办。1972年10月,中共中央要求仍按1965年国务院规定办理。1973年4月,省民政劳动局组织各地、市和部分县民政干部,在肥西县进行以证换证,普遍审查,对照政策,整顿落实的试点。试点结束,省民政劳动局布置各市、县对精减退职老职工全面调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继续救济;不符合条件的,做好工作,停止救济。漏办的要坚持条件,查清一个,审批一个,不搞突击。到1977年底,全省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计12125人。在换证审批中,对不符合条件但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定期救济。定救标准为:家居城市的,按城市困难户定期救济标准;家居农村的,每月补助6至8元。1978年,省民政局发现少数地方擅自扩大享受40%救济面,民政经费无力承担,1979年决定暂停审批。不久,精减退职老职工再次信访,甚至聚众上访。1980年1月,民政部重申仍按国务院1965年规定办理,40%救济经费由中央拨款,定期救济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由省民政厅审批或委托地区民政局办理。据此,各地继续审批,至1983年底,全省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2695人,民政部拨款82万元;定期救济的控制面在精减老职工总人数的10%以内,其标准调整为:家居农村每月8至10元,家居城镇每月12至15元,省辖市每月15至17元。截至1985年底,全省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共14492人(其中农村11624人,城市2868人),享受定期救济16644人(其中农村13655人,城市2989人)。此项经费每年513万元。
1987年7月,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公安、民政、财政3部通知,批准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中符合条件者,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者,给予定期救济,农村每月13至15元,城镇每月17至20元,省辖市每月20至22元。全省共有60年代初精减职业制武装民警6000多名。至1989年,全省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职业制武装民警共19178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21025人,全年救济费807万元。见表7—2—10
安徽省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统计表
(1985—1989年)
表7—2—10

二、救济特赦宽释人员
1975年,安徽接收安置特赦人员14人,由统战部门安置9人,由原籍广德、绩溪、宿松、怀远、桐城民政部门各供养1人。每人每月生活费35元,享受城镇居民商品供应和公费医疗,并商请当地有关部门安排住房。
1976年1月,安徽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警特人员660名,转外省安置一部分,外省亦有一部分转来安徽,实际需要安置560名。其中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力以及家庭赡养有困难者,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安置:(1)留在劳改单位安置者,由该单位选择地点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至20元。(2)回籍安置者,由所在县集中到农林四场或政治、经济条件好的场所供养。城镇每人每月18至20元,农村每人每月12至15元。(3)有家可归但家庭赡养有困难者,给予生活补助。城镇每人每月10至12元,农村每人每月6至8元。上述补助统由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费中开支。如有疾病,在农村者参加合作医疗,在城镇者医疗费自付,有困难者由民政部门酌予补助。1981年2月,省长办公会议决定,提高每人每月的供养、定救标准,在劳改单位和原籍城镇集中供养者每人每月23至25元,在农村供养者17至20元;回家后给予定期救济者,城镇15至17元,农村11至13元。医疗费及探亲费适当解决。全省由民政部门供养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宽释人员共444人。
1982年,政府继续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警特人员,其中回乡安置者,除有劳力或技术专长可适当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外,对丧失劳力人员,原则上由其家庭或亲人赡养,生活确有困难者,酌予临时或定期救济,每人每月标准为:城镇10至17元,农村8至12元(包括医药费)。留在劳改单位安置者,如符合条件,可转为工人或农工。在工业单位供养者,每人每月生活费20元,农业单位每月18元。另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2.5元,医疗费1.5元。1983年,根据国务院补充通知,有安置任务的市、县政府对本地区宽释和转业人员安置情况逐人调查,解决户口、劳动、生活和困难救济等问题。1986年,省民政厅、财政厅通知,定救、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至1989年底,全省留在劳改单位供养的1683人,各地陆续接收安置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425人、营级以下1092人,其定救、供养标准在1986年基础上,每人每月又提高5元。
三、救济僧尼
195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华东行政委员会关于名山大寺中老弱残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僧尼给予重点救济的要求,调查确定青阳县九华山、安庆市迎江寺,芜湖市广济寺、滁县琅琊山、合肥市明教寺5处为安徽名山大寺,计有僧尼232人,其中需要重点救济的九华山83人,迎江寺4人。救济标准按每人每年50元计算,分两次或三次发放。其他寺庙个别生活困难者,按一般贫民救济。1978年,九华山有僧尼107人,其中年老体弱,丧失劳力,享受定期救济86人,占该处僧尼总数80%,年救济万余元。1986年,僧尼补助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15元,1988年提高到20元。至1989年,全省享受定期救济的僧尼436人,年开支救济费10万余元。
四、救济麻风病人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卫生、民政厅在嘉山县四山村筹建一座收容200人的麻风村。1957年8月建成,由嘉山县人民委员会领导。此后,各地卫生、民政部门合作收治麻风病人。至1959年,全省陆续建立麻风村35座,收治麻风病人750余名。各麻风村边治病,边生产,如生产收入不足维持,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1963年,中共安徽省委指示,民政部门负责麻风病人生活救济,卫生等部门负责治疗及医务行政等事宜。1964年前,救济标准每人每月6元,由麻风村统一掌握使用。1965年,增为每人每月7元,1975年又增至10至12元。1985年,全省有麻风村29座,收治麻风病人890多名,全年拨发麻风病人救济费35.16万元(包括各地散居人员),其中定期救济17.56万元(893人),人均年197元。1988年,因物价上涨,经省政府同意,每人每月增补4元。
嘉山县麻风村自1956年建村以来,共收治759人,治愈出村595人,占入村病人78.39%。病员治愈后即出村返家,无家可归的残老病人,则继续留养。
1989年,全省年拨发麻风村救济费51.02万元,其中定期救济940人,救济费32.95万元,人年均350元。
见表7—2—11安徽省麻风病人救济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