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皖北、皖南各地均有人到基层政府要求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皖北行署、皖南行署分别于当年6月和次年1月制订《皖北区婚姻登记暂行规则》和《皖南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皖北行署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男女双方所在地的区、乡政府,办理离婚、复婚登记的机关是区政府。皖南行署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城市为市、县政府民政科,农村为区政府(公所)。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应履行的手续,皖北、皖南行署规定大体相同,即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交验双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书(工作人员必须交验双方服务机关介绍信),证明其年龄及婚姻状况。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确认合乎《婚姻法》规定者,应准予登记并发给婚姻证件;不合《婚姻法》规定者不予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如有一方不同意,登记机关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则转县、市法院处理。登记人员如故意留难或收受贿赂、循私舞弊,不依法办理,得按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制裁。
1950年下半年起,皖南、皖北各县、市和部分农村区相继设置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同时说服童养媳、等郎媳双方家长解除婚约。1952年,婚姻登记在全省城乡全面展开。据当年1至11月统计,全省56个市、县共办理结婚登记91868对、离婚登记39908对,调解不离婚4312对。但部分农村基层政府出现婚姻登记无专人负责、办事草率以及登记人员干涉婚姻自由等现象。同时,群众中结婚、离婚不登记也较普遍。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全省各地基层政府均确定办理婚姻登记专责人员,健全登记制度,提高登记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1954年下半年,省民政厅指示各县民政部门选择数乡作为办理结婚登记试点。
次年6月,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并通知各省依照上述办法调整城乡婚姻登记机构。省民政厅据此规定,城市结婚登记机关为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离婚和复婚登记机关为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或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各县农村经过试点,于1956年上半年及1957年,先后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交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
各地婚姻登记情况见表9——1——1
安徽省年婚姻登记统计表

1958年全省农村普遍成立人民公社,农村婚姻登记改由生产大队办理。1961年10月,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农村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区公所,城市为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各地在调整登记机构中再次健全登记制度。
1962年3月至4月,省民政厅要求各市、县民政部门重点调查当地数年来宣传、贯彻《婚姻法》及办理婚姻登记情况。当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农村中抢婚、重婚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各地贯彻执行。此后,各种违法婚姻和结婚、离婚不登记现象明显减少。据全省48个市、县不完全统计,当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58437对,复婚登记1983对,离婚登记11511对,调解不离婚7816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4767对,拒办不符合《婚姻法》规定11653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不少地区婚姻登记处于不正常状态,违法婚姻及结婚、离婚不登记旧习又有所抬头。
1980年11月,民政部依据新的《婚姻法》,制订《婚姻登记办法》,其中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城市为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农村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者,应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遵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对提出申请的男女双方进行认真了解,不得草率或拖延,更不得循私舞弊。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而故意隐瞒者,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1980年11月至12月,全省各市、县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通知,先后组织当地婚姻登记人员集中培训5至7天,学习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次年1月起,上述两法在全省各地实施。
1983至1984年农村改社建乡后,婚姻登记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4年10月,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5单位联合通知各市、县培训婚姻登记人员,并规定自1985年4月1日起,各地承办婚姻登记人员,必须获得婚姻登记员证书。1985年1月至4月,各市、县先后集训婚姻登记人员并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婚姻登记员证书》。
1984年11月,省民政厅会同舒城县民政局在该县普查婚姻登记。普查结果,全县在3年零9个月中,结婚18384对,办理登记手续的只有6852对,占结婚总数37.2%,其中595对不符合结婚条件(主要是早婚、近亲结婚),占登记总数8.7%。结婚未登记11532对,占结婚总对数62.8%,其中不符合条件2184对,占未登记总数19%。通过普查,全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8191对,占应补办数的87.6%。
1985年上半年,省民政厅部署各市、县民政局,会同当地司法、妇联等单位普查新的《婚姻法》颁行以来当地婚姻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发现各地农村普遍存在结婚不依法登记现象,少数登记人员审查不严或循私舞弊,为违法婚姻办理登记。见表9—1—2
安徽省婚姻登记调查统计表
表9—1—2(1981—1984年)

经过普查,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而未办结婚登记者,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对违法婚姻则依法进行处理。1986年3月,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先后规定,结婚与事人必须持民政部制定、由各行署、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并持本人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否则不予登记。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使用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并统一婚姻证件收费标准,印发《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等4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同时,全省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分别建立婚姻登记员考核、发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等制度。此后,各地婚姻登记制度日趋严密,手续日趋完备。结婚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逐渐提高,违法婚姻和结婚、离婚不登记现象逐渐减少。
同年9月,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联合转发卫生部、民政部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婚前健康检查办法。
1988年9月,省民政厅制发《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要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据实填报,由各市、县民政局汇总,于每年1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同年10月,省民政厅要求各市、县民政局加强培训和考核婚姻登记员,考核合格者,方可佩戴婚姻登记员胸章,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年底,各项规定先后落实,结婚登记率及结婚登记合格率大幅度提高。当年,全省共办理结婚登记333933对,结婚登记率达62%。
1989年7月,省民政厅召计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当年全省城乡结婚登记率和合格率提出具体指标,并要求各地对辖区内各种违法婚姻清查处理。同时,评选淮北市、铜陵市铜官山区、合肥市西市区、芜湖市新芜区和马塘区、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庆市迎江区、六安市、砀山县、阜南县、蒙城县、霍山县、金寨县、全椒县、旌德县等16个民政局,灵璧县杨疃区、涡阳县店集区2个区公所,五河县新集镇、无为县无城镇、凤阳县临淮关镇、歙县徽城镇、宣州市周王镇、郎溪县城关镇、青阳县芙蓉镇、石台县七里镇、马鞍山市向山区慈湖乡等9个乡镇人民政府和滁州市东门街道办事处为安徽省婚姻登记先进单位,蒙城县民政局、当涂县民政局、歙县民政局、泾县民政局为婚姻登记统计先进单位,19名婚姻登记员为优秀婚姻登记员。是年,全省共办理结婚登记343599对,结婚登记率为63.9%,其中32个市、县结婚登记率达到80%。安徽省1983年至1989年婚姻登记情况见表9—1—3
安徽省婚姻登记统计表
表9—1—3(1983—198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