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婚姻管理

第三节 保障军人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有保障革命军人婚姻的规定。1950年11月至1952年底,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内务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订保障军人婚姻政策,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对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军人配偶或末婚妻必须教育、劝说。未经军人同意,不得判决离婚或解除婚约。对破坏军婚案件,必须严肃处理。对转业回乡军人的婚姻问题,不能按一般婚姻问题对待,对残废军人婚姻也应保护。皖北区、皖南区各级政府在贯彻《婚姻法》中,认真执行保障军人婚姻政策及有关规定,并教育群众爱国拥军、保障军婚,教育军属珍惜荣誉,支援亲人。同时,对破坏军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法办或政纪、党纪处分。1952年7月,皖南、皖北行署就宿县、泗洪、太和3县多次发生破坏军婚事件专文通报,要求各地政府结合当年“八一”优抚工作检查,严肃处理破坏军婚事件。
1953年,全省在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继续宣传保障军婚的政策规定,打击破坏军婚的犯罪分子。
1955年和1957年,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关于保护现役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通知》和《关于处理破坏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各级政府据此加强教育干部、群众和军属,惩处一批破坏军婚的违法分子。
1962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部署在“八一”建军节检查优属工作时,全面检查当地破坏军婚事件及处理情况。省军区政治部、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民政厅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庐江、无为等9县检查,各地政府亦就地检查。据27个县检查统计,1958年至1962年8月,共发生破坏军人婚姻案件700多起,大部未作处理,引起军人强烈不满。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于同年12月批转省联合检查组的报告,要求各地迅速采取措施,选择典型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并在本地区再次普遍检查处理。同时,结合春节拥军优属活动,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发扬爱护军人、尊重军属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经各地政府多年努力,全省军人家庭婚姻基本稳定,破坏军人婚姻案件很少发生。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仍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规定。
上一篇:第二节 婚姻登记
下一篇:第四节 涉外婚姻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