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婚姻管理

第四节 涉外婚姻管理

1983年10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民政部涉外婚姻管理规定,指定合肥、芜湖、蚌埠3市民政局为安徽省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机关。安庆市和安庆、巢湖、六安地区所属各县(市)到合肥市民政局登记。马鞍山市、铜陵市和宣城、徽州地区所属各县(市)到芜湖市民政局登记;淮南市、淮北中和滁县、阜阳、宿县地区所属各县(市)到蚌埠市民政局登记。同年11月,省民政厅、省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时,必须细心审查,鉴别证件,了解情况,严防差错。凡符合规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者,经指定市民政局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登记。凡不符合规定或证件不齐者,应向当事人讲清政策,坚决不予登记。指定市民政局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中,如有疑问或涉及对外交涉和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可与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共同研究处理。
1983至1989年,安徽省共办理涉外婚姻登记112对。见表9—1—4
安徽省涉外婚姻登记统计表
表9—1—4(1983—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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