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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管理

第一节 改革土葬

1952年起,合肥、安庆等城市开始建立公墓或利用原有公墓,对城市居民墓葬进行管理。1955年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村大部地区平坟造田。1958年,合肥、蚌埠、淮南、芜湖、安庆、马鞍山等市均已建立公墓,部分市人民委员会并制订公墓管理办法或墓葬改革宣传,结合园田化建设,大都平地深埋、移坟上山或集中埋葬,不少地方建立集体墓园。至1959年,全省铁路、公路沿线坟地已少见。
1960年后,部分基层政府放松墓葬管理,农村丧葬陋习回潮。1965年5月,省民政厅要求各市、县民政局选择一、两个生产队试建公墓,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后因“文化大革命”未及施行。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指示各地加强土葬管理。此后,部分县相继建立公墓,不少农村也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平地深埋和迁坟上山。1979年,全省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丧葬陋习重新盛行,城、乡土葬率大幅度上升,坟墓占用耕地、山林、堤坝甚至风景区相当普遍,迷信活动也随之盛行。
1981年7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加强土葬管理,不准在自留地、生产用地、堤坝、山林和风景区建坟修墓,不准买卖坟地,严禁迷信活动及制造、出售棺木等丧葬物品。农村和城镇必须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或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但对少数民族则应尊重其风俗。1983年3月和1984年6月,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批转和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和《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要求尚未建立火葬场或离火葬场路程远、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可暂行土葬。在暂行土葬区,必须加强土葬管理,严禁乱葬。城、镇、乡、村可选择远离村庄和水源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城、镇公墓由殡葬管理所经营管理;乡、村公墓由建墓单位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节约用地,不许转让、出售墓地。乱葬的坟墓应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则处以罚款。同时禁止制造、出售丧葬物品及丧葬迷信活动,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1986年,省民政厅在全省殡葬管理工作会议上再次要求各地加强土葬管理,推行公墓,限期平坟。至1989年,全省大部城市和少数乡(镇)、村建立公墓,推行土葬改革。
安徽省1989年地市民政部门管理公墓见表9—2—1
安徽省部分市县公墓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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