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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管理

第二节 推行火葬

1958年起,合肥、芜湖、安庆、蚌埠等城市相继进行火葬宣传并建立火葬场。火化初期,民间土葬积习甚深,而各火葬场设备简陋,技术落后(安庆市仍沿用佛教坐缸火化法),火化数量少。1960年以后,经大力宣传提倡,火葬逐渐为城市人民接受。同时,各火葬场逐步改进设备,提高技术,火化量逐渐增加。从1958年至1965年5月,上述4市共火葬尸体13169具,其中有干部、工人、居民、职工家属和农民。1966至1971年,淮南、宿县、滁县、六安、马鞍山等市、县相继建成火葬场开展火化。
1972年11月,省民政劳动局在蚌埠市召开全省火葬工作座谈会,要求加强火葬场领导,扩大宣传,加快火葬场的建设。此后,许多地方广泛宣传殡葬改革,加快修建火葬场,并颁发平坟深埋、禁售棺材的布告。1972至1979年,省财政投资820余万元,先后在铜陵、当涂等52市、县建成火葬场。据35个县(市)统计,1975至1978年,火化尸体61300具,有的县并由城镇推向农村。天长县1978年火化1018具,全县32个社(镇)中有9个社(镇)火化率达50%以上,其中铜城、汊涧、官桥3个公社火化率达80%以上。铜陵县朱村公社、蚌埠市郊区吴郢公社、太和县原墙、三堂等公社火化率均达100%。就全省而言,火化率较高主要在城市。1978年,8个省辖市的火化率为73.45%,而全省的火化率仅15.84%。火化率一般是省辖市高于地辖市、县,地辖市、县高于集镇、农村。
1979年后,部分群众火化意识有所削弱,部分火葬场经营不善,以致火化率普遍下降。1980年,全省53个火葬场中,除合肥、安庆两市和定远县火葬场盈余外,其余火葬场共亏损70余万元。试行办法》试行。此后,各市、县民政局派员进驻火葬场,协助调整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创“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作风”活动。同时,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提高火葬职工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使火葬职工队伍稳定,安心本职工作。蚌埠市火葬场女工曹金凤,不顾世俗偏见,亲自抬尸、防腐、整容,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并当选为蚌埠市人民代表和蚌埠市、安徽省妇联代表,1983年被评为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工作者,受到民政部表彰。
1981年7月,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积极推行火葬。1982年起,全省火化率缓慢回升。
1983年,省民政厅先后在合肥、庐江、当涂、五河分片召开殡葬工作座谈会,针对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当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省民政厅也在《关于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中提出殡葬改革的主要措施:(1)划分推行火葬和暂行土葬区域范围,凡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必须坚持火葬。阻挠火化和偷运、强运遗体土葬者,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治安拘留。禁止制作和出售棺材。暂行土葬的城、镇、乡、村,要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严禁乱葬乱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转让和出售坟地。少数民族是否实行火葬,应尊重其习俗。个人自愿实行殡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2)提倡丧事简办,干部、职工的丧葬费用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不准报销。(3)整顿殡葬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逐步推行经营责任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多项服务,多种经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报请省政府批转各地施行。
1984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其中规定: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凡能通行机动车辆的乡、镇,均属推行火葬区,必须坚持火葬,不准土葬,否则给以治安、行政或经济处罚。同年下半年起,全省部分市、县火葬场开始实行“经费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其余火葬场暂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定额补贴办法。1985年,全省有22个火葬场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43个火葬场实行定额补贴。其中23个火葬场实现盈利或扭亏为盈,42个火葬场亏损减少,全省统算亏损额较上年减少37%。
1986年,省人民政府制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对火葬区域、火葬政策及措施均有具体规定,但各地进展不平衡。至1989年,全省火化率仅为12%,远远落后于先进省份。
见表9—2—2,表9—2—3
安徽省火葬概况表
表9—2—2(1975—1989年)

安徽省各市、县火葬场建场时间与投资情况一览表
表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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