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至1989年,除自然灾害救济费外,全省优抚、救济费均逐年增长(见表10—1—1、图10—1—1)。1953年至1978年的26年间,共支出优抚、救济费49115万元,平均每年开支1889万元,年增长速度为3.79%。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事业费增长较快,1979年至1989年的11年间,共开支优抚、救济事业费6.17亿元,平均每年开支5600万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8.65%。其中1986年开始的第七个五年计划较1981年开始的第六个五年计划增长幅度更大。第六个五年计划全省开支优抚、军队离退休、社会救济费2.9亿元,而第七个五年计划前4年(1986—1989)已开支3.55亿元,平均每年增加1550万元。
民政事业费总量逐年增长,但历年增长数的80%以上为政策性固定开支(即优抚、救济对象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及提高标准所需经费),同近年物价上涨指数相比,优抚、救济对象的抚恤、救济标准仍然偏低。1989年烈属定期抚恤金年平均每人401元,农村“五保”户集体供给和国家救济金额年平均每人312元,城关散居孤老残幼341元,均未达到国家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应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社会孤老应维持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要求(1989年农村人均纯收入515.7元,城镇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1133.7元。)①由于民政事业费短缺,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发展缓慢,难于扩大收养能力,社会福利生产发展较其他省、市滞后。
安徽省民政事业费支出实绩表
表10—1—1(1951—1989年)单位:万元


安徽省民政事业费变化示意图
图10-1-11951-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