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政事业费检查监督
1952年8月,全省第一次民政会议部署清理三年来民政事业费,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财务管理制度。1957年,部分市、县检查民政事业费,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适当处理。1965年,根据各地“四清”中揭发的事实,对全省1961年以来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全面清理。
1979年4月、7月,省民政局两次布置各级民政部门清理民政事业费和整顿财经纪律,并派工作组分赴安庆、池州、徽州和宿县等地、市督促检查。1979年11月、1981年6月、9月,中央办公厅、民政部、省委办公厅先后发文要求继续检查清理民政事业费。省民政、财政两厅配合民政、财政两部,于1981年间重点检查宿县、泗县和芜湖市,随后在阜阳、六安、宣城、巢湖、宿县等5地区和淮北、淮南、蚌埠、马鞍山、芜湖、铜陵6市巡回检查,清理全省1977至1980年的民政事业费,至1982年底结束,历时两年多,共有9600多名干部参加。接受检查的单位计地、市民政部门27个、县(市)和市辖区民政部门122个、县辖区300个、公社2893个、镇121个、街道191个、民政事业单位234个,占应清理单位90%以上。
通过检查,共查出各项不合理开支2432万元(包括农村平均发放的1312万元),占4年下拨民政事业费总数的6%,其中金额在千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11起,金额24901元。当事人中判刑6人,拘押4人,党纪处分1人。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挪用、挤占事件29起,金额837222元;除主要责任人作出检查外,挪、占款大多追还。
1987年3月,根据国务院审计署部署,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部分县(市)1985、1986两年民政事业费(包括自然灾害救济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在3个月时间内,审计47县(市)民政部门及57个民政事业单位,17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审计金额17988.28万元。查出违纪金额1203.75万元,其中挤占、挪用726.14万元,虚列支出、转移资金204.46万元,贪污私分1.74万元,私设小金柜5.1万元,滥发实物、奖金、补贴4.71万元,请客送礼7.52万元,利用职权滥批滥发民政经费22.74万元,其他231.34万元;查出贪污案件8起(人),其中万元以上2人,千元以上1人,均分别处理。
嗣后,国务院转发审计署《关于审计民政事业费的报告》,民政部同时下达《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关于审计民政事业费报告的通知》。省民政厅根据要求并针对实际情况,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各级民政部门据此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建设,改善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