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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镇居民下放与回收

第一节 安徽城镇居民下放与回收

一、管理机构
1961年,中共安徽省委成立压缩城镇人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精简职工和压缩城镇人口。1963年,改设中共安徽省委精简小组办公室,继续办理精简职工和闲散劳力下乡插队落户。
1964年初,省人委成立安徽省安置领导小组,下设精简城镇人口安置办公室,负责城镇居民下放安置事务。当年11月,安徽省委精简小组办公室撤销,工作移交省安置办公室办理。
1968年10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综合小组设立安置工作临时业务组,办理知识青年、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下乡上山安置。1969年改称“五·七办公室”,内设知青、干部、城镇居民3个小组。1974年改为安徽省知识青年下乡上山办公室,业务范围包括知青插队和城镇居民下放安置。1975年11月,省革委会将城镇居民下放工作交省民政局接管。
二、下放
1968年底,全国掀起“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城镇居民下放浪潮。省革命委员会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面向农村、支持农村”的指导思想。1969年、1970年间,全省各地、市、县层层突击动员,先后下放居民31.51万多人,连同1967年底以前下放的18.4万人,总计近50万人。1971年后,下放城镇居民以安置、巩固为主,很少继续动员。
1968年后下放的城镇居民,原定对象是城镇中闲散劳力、职工家属中无职业者和不能继续升学的青年学生等城镇非农业户口,但大部分地区把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人员、统战对象、渔、船民,甚至残废军人都作为下放对象。在30多万下放城镇居民中,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优抚、救济对象达24290人。安庆市一户居民全家3口,夫妻均80多岁,一个哑巴女儿,50多岁,到农村后根本不能劳动,全靠生产队供养。宿松县程营公社西湖大队接收8户下放居民,其中5户是单身老人,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70岁。
三、安置
安徽城镇下放居民,大多是分散插队,其次是投亲靠友或回原籍落户。非建制镇的下放户,居住地不动,就地转为农业户口,插到农业社队参加生产,即所谓“一刀砍,四面靠”的办法。
1968年至1971年,全省共发城镇下放居民安置费3200万元,木材6.4万立方米。省辖市及县城人均110元,木材人均0.3立方米;非建制镇人均50元。下放居民口粮,一般自下放之日起,6个月内由国家供应,以后与当地农民一样参加生产队分配。住房由接改社队建造。
城镇居民下放农村后,其中一部分住房长期不能解决。据1978年调查,全省有10.66万名下放居民未建房或房屋倒塌,占1968年后下放居民总数33.8%。其次是不懂耕作,生活不能自给。据1979年不完全统计(缺巢湖地区、合肥、芜湖、淮北市),有30319户、127576人在生产队超支676.55万元,超支人数占这些地区下放居民335359人的38%,人均超支53元多。霍邱县平岗公社接收下放居民293户、998人,有261户、878人超支57460元,其中超支千元以上7户,倒流回城情况严重,1971至1980年,倒流回城年均两三万人以上,最多时达5万人。其中不少人到各级政府集体上访,要求迁回城镇。各级民政部门根据1976年12月省革委会在城镇居民下乡上山安置工作现场会上提出的“继续做好巩固工作”的要求,每年均派员到农村走访下放居民,帮助他们解决困难。1975至1985年,全省共拨下放居民巩固安置费1000万元,木材3.2万立方米。
四、回收
1975年,省革委会批准省知识青年下乡上山办公室和省民政局报告,同意由原单位回收下放居民中无劳动能力的老、弱、残、统战对象及孤儿。1980年3月,省民政、粮食、商业、公安、劳动、供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先后到江苏省和寿县、淮南、蚌埠等地调查研究城镇下放居民生产、生活现状和回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当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民政厅党组《关于解决1968年后城镇下放居民中一些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1968年后下放居民中丧失劳动能力者、统战对象、港、澳、台胞和侨眷、科技人员、受冤假错案株连的干部、职工家属,以及部分集体所有制职工,收回城镇落户,并规定由原动员地区民政、公安、粮食部门核实申报资料后,报同级市、县政府审批,回原地区落户。不久,各有关市、县分别成立回收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任务大的区、镇和公社,也分别建立相关办事机构。
办理城镇下放居民回收过程中。有的县把原是农业户口的干部家属、子女冒充下放居民转为城镇户口,或放宽回收条件,扩大回收范围,突击回收。1981年12月,省民政厅、粮食厅、公安厅联合通知,暂时冻结包括城镇下放居民回收工作在内的“农转非”工作,进行检查清理。1982年7月,根据各地清理情况和尚未回收下放居民的要求,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继续解决1968年后城镇下放居民问题的通知》,恢复下放居民回收工作,并规定由县(市)审查后报地、市批准。至1986年底,全省批准回收的城镇下放居民共201855人。
下放居民收回城镇后,政府不安排就业、住房、生活,一般由街道帮助从事个体或集体手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大集体职工由原单位负责安置。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生活特别困难者,由政府按城镇定期救济标准给予定期救济。
至1986年底,全省尚有在农村落户的城镇下放居民26万余人(其中1967年底前下放的18.4万人,1968年后下放的7.67万人)。其中生活仍有困难者,由当地政府作为扶贫对象或给予临时救济。见表10—4—1。
1987年,省民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将省财政厅冻结的535万元城镇居民下放安置费解冻,作为解决下放居民生产、生活困难专款,并采取有偿扶持和无偿救济相结合的方法,区别使用。有偿部分用于扶持单户生产或兴办经济实体,定期收回,转入救灾扶贫基金。无偿部分用于孤老、残疾和灾害病等特殊困难救济。1987至1989年,省民政厅下拨245万元,着重投放城镇居民落户农村较多的阜阳,肥西等20县。
安徽省城镇居民下放、回收、落户人数统计表
表10—4—1(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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