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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镇居民下放与回收

第二节 上海市下放安徽居民安置与回收

一、安置
1962至1964年,安徽接收上海市下放居民6000余户,2.6万多人。1969年后,又接收2400余户,8400多人。另有南京市下放居民8000余人和外省、区零星下放居民。分别安置在全省70个县、市、郊区。
上海市对1962年至1964年间下放安置安徽落户的居民,一律不回收,继续巩固在农村。对他们生产、生活上的困难,采取3种解决办法:(1)鳏寡孤残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者,给予定期生活补助。1986年6月前,每人每月12元,1986年7月提高到25元,1989年1月提高到35—40元。个别孤老愿到敬老院者,送敬老院供养。(2)对人多劳力少的困难户,拨给扶贫经费,由当地乡、村给予扶持。(3)房屋破漏倒塌者,采取自筹公助办法,逐户调查核实给予解决。从1989年1月起,对下放时的户主及其配偶,实行定期补助,每人每月25元。1969年后下放者,在1980年以前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尽量维持在农村。在此期间,少数因冤假错案株连的下放居民、统战对象、港澳台胞和华侨,在安徽无依靠、上海有直系亲属者,经审批收回上海。
二、回收
1980年12月,上海支援边疆知识青年大批返沪要求回收,安徽也开始收回部分1968年后城镇下放居民,因而引起上海下放安置落户居民连锁反应,其中随父母下放的知识青年,要求按同等待遇由安徽招工回城。1981年3月至7月,上海市政府3次派员来安徽商洽解决办法,关于2000名下放居民子女就业问题,通过3条途径解决:一是由上海市同下放居民所在县政府协商招工,安排到大集体,每人资助入厂费3000元;二是由上海扩散若干产品,扶助有上海下放户的县兴办企业,安排上海下放居民子女就业;三是经批准从事个体或集体经营者,个体每人资助1500元,2人以上联户经营每人资助2500元。关于1969年后下放的其余居民,原则上可比照安徽收回办法,区分情况,分别解决。关于仍留安徽农村的下放居民,由上海市政府按期拨款扶贫、定期补助或临时救济,以资巩固。1982年9月,省民政、公安、粮食厅联合通知规定,1968年后,上海及其他省、区下放安徽居民,符合安徽规定的收回条件,可迁入安徽城镇落户。1989年3月,上海市劳动、教育、公安、粮食各局联合通知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上海市随户下放外省、区知识青年,每户可回收未婚、未就业、年满16周岁的子女1人回沪入户就读,但须本人解决住房,并有直系或旁系亲属监护。据1989年底统计,1969年后上海下放安徽居民(包括自然增长数)1.1万人,其中迁入安徽城镇入户4523人,迁回上海2886人,外迁901人,其它150人,死亡530人,尚在农村已婚并生育子女2000余人。连同1962至1964年上海下放居民,尚有4400余户、2.5万余人在安徽农村。上海市政府从1989年起,每年拨给定期补助款126.63万元,临时救济款21.8万元,并定期派员深入检查、慰问,帮助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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