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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省劳动行政机构沿革

第一节 皖北、皖南行政公署劳动局(科)

民国38年(1949年)4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成立。1950年1月,成立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劳动局,负责皖北行政区劳动行政工作。根据中央劳动部发布的《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定,皖北行署劳动局的职责是:监督公、私营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令和政策;调处、仲裁私营企业劳资争议;审查批准公、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和工厂规则;监督、指导公、私营企业实施劳动保险;监督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工矿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女工、童工保护;调查登记职工就业、失业状况,调剂劳动力,安置失业人员;协助开展职工业余教育和职工福利工作。局内设秘书室、调查研究室、工资科、调配科、审查督导科、劳动保护科,人员编制(以下简称编制)32名。1950年10月实有工作人员29名。同年12月,皖北行政区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由劳动局、民政处、财委会、财政处、工商处、文教处、公安局、合作总社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失业工人救济处,编制20名,具体管理皖北行政区失业工人救济基金征缴、救济金发放、失业工人生产自救。失业工人救济处在劳动局内称失业工人救济科。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于民国38年5月成立后一直未设立劳动行政机构。劳动行政工作先由民政处承办,1950年6月移交工商处管理,在工商处内设劳动科,人员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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