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劳动局、省劳动局
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以原皖北行署劳动局为基础,组建安徽省人民政府劳动局,为省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掌管以下职责:监督、指导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的法令、政策,建立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力招收、调配的法令、政策,为国家重点工程和各类企业招收、调配劳动力;管理企业用工合同,处理非法雇工;督促、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女工、童工保护工作;处理私营企业解雇工人、支付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改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管理失业工人生产自救、以工代赈、还乡生产、转业训练、救济基金收缴和救济金发放。
局内设办公室、调配科、调审科、工资科、劳动保护科、救济科和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编制59名。
1953年底,安徽省劳动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及编制划归省人民政府劳动局。
1954年8月,省人民政府劳动局内设机构调整、减编为“一室三科”,即办公室、调配科、调审科、劳动保护科,编制40名。工资科并入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
1955年3月,省人民政府改称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劳动局改称省劳动局。同时,增设技工培训科。7月,工资业务及机构划回省劳动局。
1956年9月,国务院批准《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草案),规定省劳动局职权和任务是:拟制有关地方劳动工作的计划、决议和命令,报请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并在权限内发布地方劳动工作具体措施的命令和指示;管理职工工资工作,审查企业、事业主管部门调整工资的方案,监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贯彻工资方面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力招用、调配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力招用、调配的法令和政策;监督企业和工人技术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培养训练技术工人的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举办工人技术学校、工人技术训练班和委托培训技术工人;监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领导劳动保护监察员工作,检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调处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劳动争议,管理企业劳动规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制定、审核、备案工作;管理失业工人登记、就业和救济工作。
1957年7月,省劳动局设立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科,编制3名。9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劳动局调整后的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工资科、调配科、劳动保护科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科。技工培训业务并入调配科,调审业务并入工资科,编制60名。
1958年5月,省劳动局增设计划科。
1959年,省劳动局内设机构由科改称处,共有1室4处:办公室、计划处、工资处、劳动力管理处、劳动保护处。
1960年5月,增设培训处(未成立)。
1961年7月,省编委核准省劳动局内设办公室、计划处、工资处、劳动力管理处、劳动保护处、培训处,编制80名,实有工作人员77名。同年9月,省级行政机关精简缩编,省劳动局内设1室4处,培训处撤销,编制减为60名。
1963年10月,增设锅炉安全监察处。
1965年,省行政机关调整内设机构,省劳动局内设机构保留,仍设办公室、计划处、工资处、劳动力管理处、劳动保护处和锅炉安全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