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谋职业
对劳动就业问题,清代官方没有规定。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社会部在民国31年(1942年)、32年先后公布《社会部各直属社会服务处附设社会介绍组织暂行通则》、《社会部社会服务处附设职业介绍办事细则》、《各职业介绍机关实施失业人员职业训练办法》,在安徽未得到实施。抗日战争开始后,安徽省政府迁至立煌县(今金寨县),曾设立职业介绍所,但并无业绩记载。其他各县均未设立职业介绍所。安徽城镇及少数脱离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主要是自找门路、自谋职业。方式和途径有以下几种:
一、包工头招募包工头招募,又称“把头”招募,多在码头搬运、矿山、筑路等行业中采用。清朝晚期,芜湖码头工人多以同乡关系,互相联系,互相介绍,投奔码头做工。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以后,随着航运业务的扩大,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人数增多,开始出现按作业区域和从业人员籍贯划分帮派。各帮派由大小把头(又称老头子)控制,固定地盘,包揽业务,招募工人,并按级分等管理和控制搬运工人。民国36年(1947年),芜湖码头的大小把头有600多人,占码头工人总数6906人的8.7%。工人欲到码头做工,须投师入帮,请酒送礼,递帖子,“拜先生”,然后再由把头分派任务。码头搬运业务旺季,把头还大量招募失业人员做临工。大把头把他们的入帮徒弟和招募的工人,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和码头的附属品,可以随意增减转让、继承或买卖。
在矿山行业,民国18年(1929年)水东煤矿调查,全矿井下工人有700多人,多数由包工头直接招募,少数由矿中职员介绍入矿。民国23年(1934年),《淮南煤矿局工人管理规则》规定:各工人来本局服务,须向工头领取工牌,手续不全而先行上工者,不给工资。民国24年(1935年),淮南矿务局使用井下的外包工,按工日折算,平均达2047人。矿方将工作任务交给包工头承包,所需工人由包工头招募。淮北烈山煤矿、皖南裕繁铁矿和其他矿山所用外包工,形式与上述类同。
二、铺保举荐在手工业作坊、私营商店和餐饮、旅馆等行业就业的员工称为“徒工”或“伙计”。要求到作坊、商店中学徒的,须经人引荐,写“投师纸”,注明意外事故与师傅(老板)无关,私自外走,由介绍人负责;学徒因病回家休养,师傅不付工钱或费用。有的学徒除有中人举荐担保外,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押板金”。学徒期一般为3年,师傅只供食宿,学习期内,学徒每月理发两次,由师傅付钱,期满后为师傅作义务活1年,谓之“谢师”或“谢东”。此后,如师傅留用,即为雇工,按月或年给工资;如不留用,则自谋生计。
也有一些私营商店、作坊、餐饮、旅馆等在招收学徒的同时,经人举荐雇佣一些有技术或专长的人员(俗称伙计),工资由业主与被雇者当面议定,一般是业主供给食宿,工资在扣除费用以后,按月(或按年、季)计。工商业主聘请帐房、管事(俗称先生、朝奉)、技师(俗称师傅),仍属雇佣性质,每到年终(旧历年关),业主请雇工吃酒,决定下一年是否雇佣,如不雇佣,即行辞退。
规模较大的矿、厂雇佣人员,需要觅具妥实保证。淮南矿务局在民国25年(1936年)制订的工匠管理章程规定:“愿投充本局工匠者,须觅具妥实保人担保”。华中矿务局马鞍山分矿民国37年(1948年)规定,保证人以下列人员为合格:1、本矿职员及所在地现任公教人员;2、开设本矿所在地资本在一千万元(法币)以上之商店或工厂经理;3、本矿认为合格人员。并规定:保证人退保、死亡及失去保证能力者,须另觅保证人,否则不予雇佣。
三、养成工有的工厂、作坊为获取高额利润,还招收若干家庭贫困、年龄在10~15岁之间的少年儿童,集中授课习艺,兼做零星小活。此类童工,又称“养成工”。养成工的养成期有3年或5年不等,厂、坊管吃饭,无工资,经数年养成后,由厂、坊安排做工,仅供生活费,再过一、两年,始得为正式雇工。
上述几种就业形式,被雇者去留,完全取决于业主或把头,劳动者就业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