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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镇安置就业

第四节 “三结合”就业


1979年,安徽调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扩大留城知识青年的对象、范围。同时已下乡的知识青年大批回城。当年全省城镇待业人员共有58.58万人,形成建国后安徽第三次待业高峰。劳动就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1979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的通知》。提出发展集体所有制生产和服务事业,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到年底,全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2.20万人,占待业人员总数54.96%。
1980年,全省停止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城镇中增加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15.60万人,全省城镇待业人员共有42万人。同年8月,中共中央在《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即“三结合”就业方针)。10月,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全省劳动工作会议,贯彻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精神。会后,各地积极宣传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组织待业人员从事技术不太复杂、投资少、产供销容易解决、容纳人员多的商业、服务业、手工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鼓励和支持城镇待业青年自愿结合、自筹资金,兴办合作经济。推动全民单位办集体、老大集体办知青集体,扩大区、镇、街道原有集体单位,安置待业青年。鼓励和扶持城镇待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劳动,发展个体经济,并允许有技术专长的个体户少量雇工或带徒弟。个体经营的商品,除国家控制的某些计划物资外,允许他们自行采购、进入市场。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的,从批准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口粮标准与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一样,按工种定量供应;在招工、参军、招生,以及参加各种政治活动中,不受歧视。纠正过去重视全民所有制经济,忽视、限制集体经济和打击个体经济的做法。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三结合”就业方针的贯彻执行,敞开全民、集体、个体“三扇门”,拓宽了就业渠道。是年,安置就业23.78万人,占待业人员总数的56.6%。其中:全民单位安置31.1%,集体单位安置65%,从事个体劳动的占3.3%。
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安徽各地在发展集体经济过程中,着重抓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商业、饮食服务业和修理业的比重占集体经济的69.7%,城镇中长期存在的第三产业不足的情况,初步得到缓解。在“三结合”就业方针指导下,城镇待业人员开始由消极待业转向积极创业,越来越多的人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改变了过去那种由国家统一安置、主要依靠国营企、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状况。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比重逐步上升。经过5年的努力,到1984年,全省安置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安置就业的主要渠道,历年积累的待业人员基本得到安置。实现就业高峰的平稳过渡,劳动就业工作开始转入正常轨道。
1979年至1990年,全省城镇待业人员共有206.87万人,采取“三结合”就业方针安置191.74万人,占待业人员总数92.68%。其中:安置到全民单位53.79万人,占安置人员总数28.05%;到集体单位123.69万人,占64.51%;从事个体劳动14.26万人,占7.44%(见表2-2-1)。12年来,经过改革、开放,冲破了旧体制和旧观念的束缚,各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已为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接受,初步打破就业难的局面。
安徽省城镇待业人员安置情况表
表2-2-1(1979~1990年)单位:人

说明:1979年当年新增人数含以前各年积留下的城镇待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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